課程名稱 勞工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能君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2003.1.16
試題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91學年度第1學期「勞工法」期終考試試題
考試日期、時間:92(2003)年1月16日(星期四)13:10-15:00
命題教師:王能君
* 可以攜帶「六法全書」或「勞工法規」或「勞動小六法」或「自行印刷之勞動法相關
法規」等法條。
* 不可以攜帶上述法條以外之「書籍」或「勞工法規解釋令」或「修正草案」等資料。
* 請將本試題紙隨同答案紙繳回。
一、何謂勞動基本權?試從「中華民國憲法」之相關規定、「學說」與「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373號解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不同意見書)之內容,分析我國憲法中勞
動基本權之根據為何?(40分)
二、(一)試從各種學說之立場說明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法律效力。(20分)
(二)關於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法律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謂:「
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
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
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
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以上述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為前提時,如何判斷該不利益變更是否具有合理性?試說明之
。(20分)
三、解釋名詞:
(一)「解雇之最後手段性原則」。(10分)
(二)「罷工」。並舉出其他可能成為勞工的爭議行為之戰術。(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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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