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勞工法規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能君
開課系所︰進修學士班法律學系
考試時間︰92(2003)年1月16日(星期四)20:15-22:00
試題 :
國立台灣大學進修學士班法律學系91學年度第1學期「勞工法規一」期終考試試題
考試日期、時間:92(2003)年1月16日(星期四)20:15-22:00
命題教師:王能君
* 可以攜帶「六法全書」或「勞工法規」或「勞動小六法」或「自行印刷之勞動法相關
法規」等法條。
* 不可以攜帶上述法條以外之「書籍」或「勞工法規解釋令」或「修正草案」等資料。
* 請將本試題紙隨同答案紙繳回。
一、(一)試從各種學說之立場說明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法律效力。(25分)
(二)關於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法律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謂:「
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
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
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
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以上述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為前提時,如何判斷該不利益變更是否具有合理性?試說明之
。(25分)
二、解釋名詞
(一)「勞動基本權」之內容及其根據。(10分)
(二)「調職命令權」。(10分)
(三)「解雇之最後手段性原則」。(10分)
(四)以「婚外情」為由所為之懲戒處分。(10分)
(五)「罷工」。(1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