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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勞工法規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能君 開課系所︰進修學士班法律學系 考試時間︰92(2003)年1月16日(星期四)20:15-22:00 試題 : 國立台灣大學進修學士班法律學系91學年度第1學期「勞工法規一」期終考試試題 考試日期、時間:92(2003)年1月16日(星期四)20:15-22:00 命題教師:王能君 * 可以攜帶「六法全書」或「勞工法規」或「勞動小六法」或「自行印刷之勞動法相關 法規」等法條。 * 不可以攜帶上述法條以外之「書籍」或「勞工法規解釋令」或「修正草案」等資料。 * 請將本試題紙隨同答案紙繳回。 一、(一)試從各種學說之立場說明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法律效力。(25分) (二)關於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法律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判決謂:「 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 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 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 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以上述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為前提時,如何判斷該不利益變更是否具有合理性?試說明之 。(25分) 二、解釋名詞 (一)「勞動基本權」之內容及其根據。(10分) (二)「調職命令權」。(10分) (三)「解雇之最後手段性原則」。(10分) (四)以「婚外情」為由所為之懲戒處分。(10分) (五)「罷工」。(1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