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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勞工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王能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14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96學年度第1學期「勞工法」期終考試試題 考試日期、時間:民國97(西元2008)年1月14日(星期一)10:20-12:00(100分鐘) 授課、命題教師:王能君 作答者姓名: 學號: * 可以攜帶並參考任何書面資料或電磁記錄,完全沒有限制。但是,考試時不可以與其 他應試的同學交談或傳送資料,違者視為作弊,其成績以零分計算,並移送校方議處。 * 雖然考試時間有限,但所有題目之答案,均須敘明相當之理由。 * 作答者之見解不必與授課、命題教師之見解一致,答案具有說服力時亦可取得高分。 即使與授課、命題教師之見解之結論一致,但答案未敘述理由、理由不清楚或理由矛盾時 ,無法取得分數。 * 本試題將於考試結束一週內公布,因此同學不必為蒐集考古題而傷神。請將本「試題 紙」隨同「答案紙」繳回。未繳回者,扣40分。 研究生試題(兩題): 一、何謂「義務團體協商事項」?立法院於2007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團體協約法修正草案 之第12條第1項規定中,哪些屬於義務團體協商事項?(10%) 二、請依據下列事實關係,附具理由詳細說明本件解僱有效與否。(90%) 任行受先生家住台中,已婚並育有二女。1995年7月1日起受僱於有3萬名員工之壽險業大 台公司擔任台北總公司營業部課長,負責保費收取業務。因為妻子連可真小姐之工作與女 兒的就學關係,所以任行受獨自一人在台北工作,平日住在公司所設之附有衛浴的單身套 房宿舍,週末返回台中與妻女團聚。在2007年2月2日晚上的尾牙餐會中,任行受與同事楊 小華小姐均為葡萄酒同好而相談甚歡,餐會後將楊小華帶回宿舍喝葡萄酒聊天,兩人在醉 意之下竟發生性關係。之後,任行受屢次於上班時間以公司之內線電話與楊小華打情罵俏 、開黃腔,且多次將楊小華留宿於宿舍中。由於公司許多同事在中午休息時間或上班時間 談論兩人之婚外情,消息迅速傳開,前述所有情事於2007年12月10日為大台公司人事部經 理和營業部經理所知悉。任行受聽聞上司已經知道自己與楊小華之間的事情,唯恐大台公 司對其施以懲戒處分,因此立即於12月12日加入大台公司產業工會尋求協助。工會隨即於 12月14日要求公司:「若欲對工會會員任行受加以懲處,須先與工會進行團體協商。」, 然大台公司並未理會大台公司產業工會之要求。大台公司指派人事部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專案小組於2008年1月10日完成調查報告,確認任行受與楊小華 有婚外情之行為。1月11日早上由人事部經理向任行受表明,欲以「人地不宜」為由將其 調至新竹分公司,並說明:「主要工作內容大致不變,但由於新竹分公司並無主管職缺, 故你將自『主管職』調為『非主管職』,因此薪水將減少主管職務津貼5,000圓。」,任 行受當場拒絕人事部經理之提議。人事部經理則當場要求任行受自願離職,如果配合的話 ,公司願給付若干資遣費且不洩漏離職之真正原因,並暗示若不聽從公司之建議,屆時仍 會被解僱且一毛錢都拿不到云云。營業部經理亦加入說服,但幾經協調均為任行受所拒。 因此,大台公司於1月11日將任行受送交公司之獎懲委員會(由公司各部門主管及員工代 表所組成)議處,並拒絕工會代表及任行受本人於獎懲委員會會議中發言。1月14日,包 括本件解僱事件在內,與其他公司之數件婚外情事件竟然同時登上素以八卦新聞聞名之水 果日報版面,當天上午各大電視台的SNG轉播車趕赴大台公司欲採訪本件解僱事件,但是 大台公司警衛將所有媒體擋在門外,媒體不得其門而入,只能拍攝大台公司總公司的大門 充數。任行受的妻子連可真從媒體獲知消息後,14日下午立即搭高鐵從台中趕赴台北總公 司,與任行受、楊小華在營業部辦公室發生激烈口角爭執,並在辦 公室中追打任行受。連可真在盛怒下高呼:「任行受!你今天不給一個交代的話,老娘要 告你通姦!」。由於任行受人緣不佳,同事們雖然出面勸架,但內心慶幸有機會看到這場 好戲。1月16日早上獎懲委員會作成決議將任行受解僱,所列之解僱理由為:「任行受違 反(1)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35條第2項:『員工應恪遵法令、公司規章及公告,竭誠 盡職、團結一致,不得有妄生意見或尋釁、吵鬧、鬥毆、撥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 公司利益之情事。』之規定;(2)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35條第7項:『為樹立企業形 象、維護公司信譽,男女同事間之交往應發乎情止於理,已婚之員工不得與公司內外之異 性有任何不正當之男女關係。』之規定;(3)大台公司單身宿舍管理規則第12條:『單 身套房宿舍嚴禁留宿異性,違反者一律解僱。』之規定;(4)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6 條:『公司得依業務之需要,調整員工之工作內容及上班地點。違反調職命令者一律解僱 。』之規定。故依員工管理規則第70條:『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情節重大者,一律解僱。』 、單身宿舍管理規則第12條以及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之規定解僱之。」。上述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6條、第35條 第2項、第70條以及大台公司單身宿舍管理規則第12條已於2001年6月21日公告實施,但未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至於大台公司員工管理規則第35條第7項,則為所有員工均知悉之「 公司兩大天條(違者解僱)」之一,係於2007年12月11日增訂。營業部經理於2008年1月 16日下午即以口頭告知任行受有關獎懲委員會之決議內容,大台公司人事部於1月17日以 書面通知任行受於翌日終止勞動契約,但任行受主張大台公司之解僱無效,當場拒絕簽收 該人事命令書,並於1月23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