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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勞工法規一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能君 老師 開課學院:進修部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01/12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試題 : 國立台灣大學進修學士班法律學系98學年度第1學期「勞工法規一」 期終考試試題 考試日期、時間:民國99(西元2010)年1月12日(星期 二)18:30-20:10(100分鐘) 考試地點:共同203教室 授課、命題教師:王能君 作答者姓名: 學號: * 可以攜帶並參考任何書面資料或電磁記錄,完全沒有限制。但 是,考試時不可以與其他應試的同學交談或傳送資料,違者視為作 弊,其成績以零分計算,並移送校方議處。 * 考試時間有限,請注意各題之配分比率。所有題目之答案,均須 敘明相當之理由。 * 作答者之見解與命題教師之見解不一致,但答案具有說服力時, 亦可取得高分。即使與授課、命題教師之見解之結論一致,但答案未 敘述理由、理由不清楚或理由矛盾時,無法取得分數。 * 本試題將於考試結束一週內公布,同學不必為蒐集考古題而傷 神。請將本「試題紙」隨同「答案紙」繳回。未繳回者,扣40分。 一、聖力公司和平店張貼求才廣告一張:「誠徵晚班工作人員:男女 不拘,40歲以下,工時16:30-02:00。待遇:男28000元,女26000 元。」試問:本件徵才廣告中,涉及哪些勞動法問題?請舉出法條條 號,簡單說明回答之。(20%) 二、何謂「義務團體協商事項」?2008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團體協約 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中,哪些屬於義務團體協商事項?(20%) 三、殘夜公司經勞資會議同意後,訂定工作規則第44條規定:「本公 司因業務上之需要,必要時得命令員工加班。」第45條規定:「拒絕 加班者,一律解僱。」2009年12月1日殘夜公司因為交貨在即,命令 製造課所有員工加班趕貨。製造課卜佳斑先生因為與女友約好吃晚餐 並挑婚紗照之禮服,遂拒絕加班,按時下班與女友約會。殘夜公司人 事部經理於12月3日告知卜佳斑先生,公司決定以其拒絕加班為理 由,依工作規則第45條之規定解僱之,所以4日起不必上班了。卜佳 斑先生聽聞後如晴天霹靂,與律師商量後,考慮到工作不好找,決定 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一)請以卜佳斑先生的律師之立場,分析本件解僱之效力。(30%) (二)請以殘夜公司的律師之立場,分析本件解僱之效力。(3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