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01/14 19:04
課程名稱︰勞工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能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1/11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試題 :
一、聖力公司和平店張貼求才廣告一張:「誠徵晚班工作人員:男女不拘,40歲以下,
工時16:30-02:00。待遇:男28000元,女26000元。」
試問:本件徵才廣告中,涉及哪些勞動法問題?請舉出法條條號,簡單說明回答之。
(20%)
二、曾正猛先生自1990年1月4日起受僱於河西紡織公司。曾正猛原擔任電氣及冷氣空調
技術員,嗣擔任紡紗二廠運轉課組長,管理全班人事及機台、電氣、空調之修理。曾正
猛任職紡紗二廠運轉課組長期間,屢不配合排休規定,恣意更改排休時間,並常將加班
時數改為代休,造成河西公司調撥人員困難,工作無法順利交辦,曾正猛甚且在工作日
誌戲稱「見到鬼」等不敬之語,使其主管深感嚴重影響公務。河西公司於2010年5月7日
公告,將曾正猛由紡紗二廠運轉課組長一職調任為紡紗一廠保全課助理專員(二職務俸
給均為6等30級1093點)。保全課助理專員負責機器維修,且前後工作之職務俸級相同,
僅因未擔任組長而每月少了組長津貼3000元。同時,紡紗一廠與紡紗二廠相距僅200公尺。
曾正猛認為上述調動為懲戒處分,而河西公司之工作規則並未將調職規定為懲戒處分之
一種,因此拒絕調任新職,仍在原單位紡紗二廠上班。河西公司乃於2010年5月13日以曾
正猛符合工作規則第63條解僱事由之第5款「依法調動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及曾正
猛連續於2010年5月10、11、12日曠職3日為由,不經預告解僱曾正猛。曾正猛遂於5月21
日委任律師,於一週後以河西公司為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試問:
(一)如果你是曾正猛先生的委任律師,如何主張解僱之效力?(40%)
(二)如果你是河西紡織公司的委任律師,如何主張解僱之效力?(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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