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法學緒論
課程性質︰基礎法學
課程教師︰王泰升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3.6
試題 :
一.於歐陸法系國家,法官為了將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成文法律,適用於審理中的個案
通常會對該等成文規定採取哪些解釋方法? 有無一定的準則指示法官應優先
採取某種解釋方法? 為什麼依[法律漏洞]理論來解釋法律時,即已[超越解釋
法律的範疇]? 此時是否涉及立法權與司法權之界線何在的問題,又應該如何
看待這個問題呢?
二.於英美法系國家,法官面對眾多的判決先例,係依據哪一些準則或方法,以援用其
中某些判決先例,來就審理中的個案做成裁判? 當法官適用由議會所頒行的制定
法時,應否以及為何需要參考法院的判決先例?
三.為什麼[有效性]是關於[法規範]的問題,而[時效性]則是關於[法事實]的問題?
([法規範][法事實]之用語,參見林山田,法事實研究) 請舉例說明[法事實]在
立法上 司法上或法學上有什麼作用? 若從女性主義法學的觀點,可能較關注
或追問哪一些[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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