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法律史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法學、司法)
課程教師︰王泰升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4/06/24
一、試想像同樣是在台灣某個社區內發生殺人或打傷人(傷勢有可能相當輕微)的事情,
在清治、日治及國治等三個時期,政府將由哪一些人員,依循著什麼樣的程序,來處
理民間所發生的這些事情?請依自己的理解,寫出各該時代法制及其運作的重點或特
色。就日治及國治時期可能因之發生的民事訴訟事件,於茲省略,不必作答。
(三十分)
二、請依所附的文件,回答下列問題︰(一)文件第二行所述「國有特有房屋(日產)」
,於民國三十五年時,為什麼在法制上須由「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定」,再經「行
政院」准許,而「轉帳撥用」於「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二)就前述特有房屋
之「基地」部分,因該省黨部請求一併辦理移轉手續,於民國四十三年時,行政院同
意之,依這個時候的國家法制,行政院的這項決定是否有可非議之處?(三)從著重
於理解及批判的法律史研究而言,應如何看待此事?(三十分)
三、面對台灣人民在清治時期所形成的土地利用及業主歸屬上習慣,日本統治後曾依哪些
法律概念或法律措施,來認定誰是某地的「地主」(含小租戶與大租戶)?此後,地
主若欲將土地轉讓於他人,在民事法律上必須完成哪些動作?自1923年1月1日起,法
律上既有的「業主權」改稱為「所有權」,這在台灣法律史上具有什麼意義?1945年
10月25日起改行中華民國民法之後,對於地主們在民事法上的權利是否造成影響?
(四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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