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科目: 法學續論
命題老師: 王泰升
考試時間: 92年06月17日
一 於歐陸法系國家,法官為了將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成文法律適用於審理中的個案,
通常會對該等成文規定採取那種解釋方法?有無一定的準則指示法官應優先採取
某種解釋方法?所謂法律漏洞又是什麼意思?(與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成文法律有
什麼關係?)法官若認為出現了法律漏洞則應如何填補呢?
二 於英美法系國家,法官面對眾多的判決先例,係依據哪些準則或方法,援用其中
某些的判決先例,以就審理中的個案做成判例?當法官適用由議會所搬行的制定
法時,應否以及為何需要參考法院的判決先例呢?
三 就1.林山田的《法學社會學》和《法事實研究》,以及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
立》, p6-17,或者2.陳昭如,《女性主義法學的理論與實踐》和《創造平等,
抑或父權共謀?》擇一發表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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