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法學緒論下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王泰升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4.6.22 三 34
試題 :
*作答時請依自己的理解,抓出各項論述的重點,有邏輯架構地鋪陳於
考卷上,不宜採流水帳式的長篇大論。
一、於歐陸法系國家,法官為了將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成文法律,適用於
審理中的個案,通常會對該等成文規定採取哪些解釋方法,各種方法間
的關係如何?為什麼依所謂法律漏洞理論來適用法律時,即以「超越法
律解釋的範疇」?此時是否涉及立法權與司法權之界線何在的問題,又
應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呢?如果你 / 妳的身份是律師,則在操作上述
解釋適用方法時,與法官會有什麼不一樣之處?(四十分)
二、於英美法系國家,法官面對眾多的判決先例,係依據哪些準則或方
法,以援用期中某些判決先例,來就審理中的個案做成裁判?當法官適
用議會所頒行的制訂法時,應否參考法院的判決先例?(三十分)
三、依前兩題所述進行法學上的論證時,可以再引用哪一些社會經驗事實
作為理由,來強化該項規範論證的說服力?試從課堂上曾談及的法律社會學
、法律史學、經濟分析法學、女性主義法學等,簡單地舉例說明之。(三十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93.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