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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法律史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王泰升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6/22 考試時限(分鐘):180分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壹、簡答題 一、 依據日治晚期所為的調查,某些當時屬「高砂族」,亦即後來稱高山族原住民族 的社會裡,會以茅草等標示對於蜜蜂巢內蜜汁之擁有。如果於今該社會仍對這種標示具有 同樣的認知,現行國家法應如何看待之?請不僅僅討論法理念層次的問題,還應具體提出 司法上可適用的法條。(十分) 二、 於清治時期,清律上規定當父母向地方衙門投訴其子「忤逆」時,應將該子遣送 至偏遠地區防守邊境,在當時可謂是屬於「重罪」。試從思想淵源及統治上考量等,詮釋 為什麼在官府規定上對於「忤逆」父母的處罰如此嚴厲?(十分) 參、 台灣在日治時期的國家法體制中,存在或不存在六三法所創設的律令制度,究竟 對於當時台灣人民的憲政生活、刑事司法生活、民視司法生活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按在 歷史現實上是一直存在著律令制度,但當時也曾有主張律令制度不應存在者。(十分) 四、 台灣在國民黨統治初期曾施行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該法相對於現行《 中華民國憲法》而言具有什麼樣的特色?知悉該法的規範內容及其實踐狀況,對於理解於 今已不再施行該法的台灣社會,有什麼樣的意義呢?(十分) 五、 清治時期台灣和人社會關於「典」的民間習慣,於進入日治時期後,日本這個已 採現代意義法治的國家,係如何看待或規範此種法律關係(註:有三階段的演變)?1945年 同屬歐陸法系的中華民國法制施行於台灣後,原本依日本民法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又有什 麼樣的改變或延續?(十分) 貳、實例解析題(五十分) 在不同的時間裡,於今之台灣共同體的土地上,曾存在著不完全一樣的法律生活方式。請 運用台灣法律史的知識,就以下所提出之發生於不同時代的事件,說明各該時代的執政當 局將會如何處置。亦即,倘若在清治時期發生了不同派別的轎夫相互鬥毆之事,在地方的 府縣衙門將會議怎樣的態度、方式或準則處理之?請留意傳統中國法的規範方式及其實際 運作上特色。弱在日治時期,也發生了不同派別的人力車車夫相互鬥毆,在台灣的行政、 司法機關將會怎樣處理?請留意現代意義法制上有行政權與司法權,民事事項與刑事事項 、實體法與程序法等分類。若在戰後迄今的中華民國時期,亦發生不同派別的計程車司機 相互鬥毆,行政、司法機關又將會怎樣處理?請突顯出此時與日治時期的異或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