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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海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汪信君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2006/4/17 試題︰ 陽信海運公司以其所有之「興隆」輪承運某甲價值新台幣五千萬元之貨物以及某 乙價值兩千萬元之原油,由基隆港前往高雄港。航行途中,因船舶操作不當發生海上 事故,以致對於某丙應負救助報酬五百萬元。於抵達高雄港前又發生船舶共同海損分 攤額之債權,應負某丁五百萬元。抵高雄港後始發現某甲貨物全毀。且因操作不當致 生對於港埠設施損害,應負九百萬元之債權;該所搭載某乙原油全毀,並由港務局僱 工清理,共付五百萬元〈船舶價值與運費僅為三千萬元,而依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 項所計算之金額應為四千萬元,另得向保險人依保險契約請求一千萬元〉。 如陽信海運仍僅有其他財產兩千萬元可供清償時,就優先權與船舶所有人責任限 制〈暫不討論運送契約免責事由,設甲、乙於本案中另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 陽信海運請求〉等情形,試分別就甲、乙、丙、丁與高雄港務局如向陽信海運請求賠 償其所受損害或所支付之費用時,其各得主張之權利以及優先權之項目為何?而陽信 海運是否得主張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提示:應先考量其所得之請求之額度,有無所有人責任限制之適用。再分述就 其債權之分配,有無優先受償之權利。 -- 唯有懂得放下 才能真正擁有 如果您有真心與能力...... 請多多關懷與幫助這社會的弱勢和需要協助的人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4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