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bacada:done~ 01/18 23:13
課程名稱︰保險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汪信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18
考試時限(分鐘):13:30~15:10 共計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共兩題,准帶六法及批註條款,禁抄題目
試題 :
一. 紋泰以自己為要保人,而於其子拓樸13歲時以之為被保人並偽稱其年齡
已屆滿14歲,先後分別向國壽,泰平,東山等三個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
契約,並分別約定死亡保險金額為500萬,600萬,700萬,分別亦以紋泰
自己為受益人。嗣後拓樸因意外於丘冥山不幸身亡,試問:紋泰得否向國
壽泰平東山等三保險人分別請求所約定之保險金給付?又此三個保險人得
否抗辯?(是由保險法相關規範及實務現行批註條款分析,並討論實務現
行規範有無缺失之處) 30%
二. 阿樹以自己為被保人向西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
醫療保險,其醫療保險之給付為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保險金額為20萬),
後又向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同一種類之人壽保險附加傷害醫療
保險(亦屬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保險,保險金額為20萬),惟投保時並未據
實說明其已向西山保險人訂立契約之事實,亦未通知西山其復又向北山人
壽締約之事實。後某日因啟介之過失致其頭部重傷。除健保提供醫療服務
共20萬元外,尚需自行負擔10萬元之醫療費用。此時該傷害因阿樹亦與有
過失,而得由啟介援引抗辯僅負擔10萬元之醫療費用部份損害。試問:
(1) 阿樹得向西山或北山保險人所得請求之金額為何?有無複保險之適用?
某西山是否構成保險法第37條故意不為通知,而由保險人主張契約無
效?而北山是否亦得主張保險法第64條解除該契約? 15%
(2) 如阿樹分別向西山保險人與北山保險人各請求十萬元之保險給付時,
西山與北山保險人得否抗辯之? 15%
(3) 設阿樹僅向北山保險人請求十萬元,則北山保險人於給付後得否向
啟介主張任何權利與得請求之數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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