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保險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汪信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01.16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保險法期末考題
准帶六法
茂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西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傷害醫
療保險,其醫療保險之給付為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壽險契約保險金額為兩百
萬,而醫療保險中於每次傷害事故之醫療費用,其給付限額為10萬),後又向中
山人壽保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同一種類之人壽保險附加傷害醫療保險(壽
險契約保險金額為三百萬,其所附加之醫療保險每次傷害給付限額亦為10
萬),惟投保時並未據實說明其已向西山保險人訂立契約之事實,亦未通知西山
其復又向中山人壽締約之事實。某日茂伯發現阿嘉長期未依雙方原先允諾代其投
遞郵件,而致兩人發生口角與推擠。詎料,推擠過程中因阿嘉之過失致茂伯頭部
重傷。除健保提供醫療服務共30萬元外,尚須自行負擔10萬元之醫療費用。此
時該傷害因茂伯亦與有過失,而得由阿嘉爰引抗辯僅負擔20萬元之醫療費用部
分損害。試由雙方當事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依序論述下列問題:
(1) 於此情形下茂伯之締約行為有無複保險之適用?西山是否得主張其構成
保險法第37條故意不為通知,而由保險人主張契約無效?而中山是否亦
得主張保險法第64條解除該契約?
(2) 茂伯得向西山或中山保險人所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3) 設茂伯僅向中山保險人請求10萬元後,則中山保險人於給付後得否向阿
嘉主張任何權利與得請求之數額?而健保局所得請求之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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