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世界民族舞蹈社社團組織章程
民國94年9月9日薪傳營社員大會中即將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社定名為「台大世界民族舞蹈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2條: 本社以推廣世界民族舞蹈活動為內容,並以發揚世界民族舞蹈中之愛、和平、
分享為精神。結合熱愛此項活動的校內同學,提供彼此相互學習的機會,藉以
切磋舞技與舞藝,陶冶身心及培養健康心靈為宗旨。
第3條: 本社之任務如下:
(1) 推廣世界民族舞蹈活動。
(2) 藉由學習世界民族舞蹈的過程中,增進同學對藝術欣賞及美感教育的養成。
(3) 藉由參與世界民族舞蹈的學習過程中,促進人與人間的關懷及友誼。
(4) 培養世界民族舞蹈的優秀人才。
(5) 保存世界民族文化及遺產。
(6) 提供正當休閒活動。
第二章 社員
第4條: 凡贊同本社宗旨,填具入社申請書,並繳納社費後,得為本社社員。
第5條: 社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幹部會議決議,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幹部會議決議,予以除名。
第6條: 社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1) 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2) 享有本社提供之各項服務。
(3) 本社各項職務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4) 社務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7條: 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履行本社決議、按時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8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幹部會議為最高執行機構,評議委員會會為
最高督導機構。
第9條: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1) 本章程之通過及修訂。
(2) 選舉或罷免由社員大會選出之任何職務者。
(3) 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10條:本社設社長一人,於社員大會中,由全體社員推選或投票選舉,第一高票者
當選社長。
第11條:本社社長綜理全社事務,對外代表本社,任期為一學期。社長連選得連任,
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12條:本社設行政部門副社長及活動部門副社長各一位,副社長襄理社長處理社務,
社長出缺時依序由行政部門副社長、活動部門副社長代理之。副社長由社長
於本社社員中聘請擔任之。
第13條:本社行政部門設總務組、器材組、音樂組、服裝組、文書資料組、網路組等
六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社長於本社社員中聘請擔任之。
第14條:本社活動部門設教學組、活動組、公關組、推廣組、生活組、專案活動組等
六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社長於本社社員中聘請擔任之。
第15條:本社行政部門及活動部門各組得設組員若干名,以協助組長推動組務的進行。
第16條:社長得視社務推展及教學之需要,於開學後三個星期內,向學校申請校外學有
專長之專家學者擔任社團技藝指導老師。任期為一學期。
第17條:幹部會議為本社最高執行機構由本社社長、副社長、行政部門及活動部門各組
組長組成,承擔執行社務工作,任期與社長任期相同。
第18條:幹部會議之職權:
(1) 處理本社一切行政及活動事務。
(2) 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3) 審核社員入社。
(4) 社員除名之決議。
(5) 聘免幹部及工作人員。
(6) 擬定工作計劃、籌措經費,並編撰工作報告及編訂經費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19條:本社設評議委員會委員3至5人,由在校之大四(含)以上及研究所社員組成,
於社員大會中,由全體社員推選或投票選舉,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第20條: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督導幹部會議工作之執行。
(2)審核學期預算、決算。
(3)其他應督導事項。
第21條:社長、評議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社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幹部會議或評議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四章 會議
第22條: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集之,每學期召開一次,並進行社長、評議委員改選事宜,
召集時,應於15日前於社版公告。
第23條:幹部會議、評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經二十人以上之社員連署,應召開臨時
社員大會。
第24條:社員不能親自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每一社員以代理
一人為限。
第25條:社員大會之選舉,以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多數決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通過及修訂
(2) 社長、評議委員之罷免
(3) 本社財產之處分
(4) 其他與社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26條:幹部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3次,評議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27條: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於社版公告並通知相關人員。會議
之決議,各以幹部、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多數決之同意行之。
第28條:幹部無法出席幹部會議,得委託組員代理。
第29條:評議委員無法出席評議委員會議,得委託其他評議委員代理
第五章 經費
第30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費:社員入社時,每人應繳納新台幣300元整。
(2) 演出、比賽活動收入
(3) 社員捐款及各界捐贈款項
(4) 政府、學校補助
(5) 基金及其孳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31條:本社之社費之變更,須經社員大會決議後,於下個學期施行。
第32條:本社會計年度上學期為每年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止。下學期為每年2月1日ꘊ
至7月31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33條:本社工作計劃上學期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下學期為當年
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34條: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七日內公告於社版上。
第35條: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36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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