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分年攤提費用可列當期費用
行政法院判決 支出不再具經濟效益申報時可從所得扣除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已經登記解散、不再營業的廠商,
對於本來應該分年攤提的費用,可在申報結算時,列為當期費用
,從所得中扣除。
台灣某家電子貿易公司在84年10月結束營業。這家公司結算申報
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卻遭國稅局剔除費用,將部分廣告費
及電腦軟體研究費轉列為未攤銷費用,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業者認為,依據商業會計法規定,企業支出的效益若能延伸到以
後各期,可列為資產,但若這些支出僅在申報當期有效,或是效
用不能延伸至以後各期,這些支出就需列為費用或損失。此外,
財政部對於電腦軟體費用列支也有規定,當支出金額鉅大時,
「得」分年攤提。
業者說,該公司在84年5月到8月間分別與廣告公司訂約,並且買
進電腦軟體,雖然按平常的處理方法來說,這些費用應該分年攤
提。但是公司已在10月結束營業,這些廣告費及電腦研究費支出,
已經不再具有未來的經濟效益,應該可以全部列為84年度的當期
費用。
不過國稅局認為,一切應該依照稅法規定行事。該公司也可將這
些為攤銷費用列報為清算費用或損失,計算清算所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是認為,業者既已結束營業,當初支付的金
額往後也不再具有任何效用。況且,財政部的函釋規定是「得」
分年攤提,而非強制性的「應」分年攤提。業者84年支出的廣告
費及電腦軟體研究費應可列為84年度得當期費用,從所得中扣除
。國稅局將這些費用轉列為為分攤費用,並不恰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3519號判決,撤銷了北市國稅
局不利於業者的處分。
【2002-04-04/經濟日報/15版/稅務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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