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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分年攤提費用可列當期費用 行政法院判決 支出不再具經濟效益申報時可從所得扣除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已經登記解散、不再營業的廠商, 對於本來應該分年攤提的費用,可在申報結算時,列為當期費用 ,從所得中扣除。 台灣某家電子貿易公司在84年10月結束營業。這家公司結算申報 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卻遭國稅局剔除費用,將部分廣告費 及電腦軟體研究費轉列為未攤銷費用,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業者認為,依據商業會計法規定,企業支出的效益若能延伸到以 後各期,可列為資產,但若這些支出僅在申報當期有效,或是效 用不能延伸至以後各期,這些支出就需列為費用或損失。此外, 財政部對於電腦軟體費用列支也有規定,當支出金額鉅大時, 「得」分年攤提。 業者說,該公司在84年5月到8月間分別與廣告公司訂約,並且買 進電腦軟體,雖然按平常的處理方法來說,這些費用應該分年攤 提。但是公司已在10月結束營業,這些廣告費及電腦研究費支出, 已經不再具有未來的經濟效益,應該可以全部列為84年度的當期 費用。 不過國稅局認為,一切應該依照稅法規定行事。該公司也可將這 些為攤銷費用列報為清算費用或損失,計算清算所得。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是認為,業者既已結束營業,當初支付的金 額往後也不再具有任何效用。況且,財政部的函釋規定是「得」 分年攤提,而非強制性的「應」分年攤提。業者84年支出的廣告 費及電腦軟體研究費應可列為84年度得當期費用,從所得中扣除 。國稅局將這些費用轉列為為分攤費用,並不恰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3519號判決,撤銷了北市國稅 局不利於業者的處分。 【2002-04-04/經濟日報/15版/稅務法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