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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rtender (普羅酒保)》之銘言: : ※ 引述《liankao (瓶子)》之銘言: : : 新家暴法把同居也算進去囉! : 是喔 啥時改的 : 我已經好久沒跟外界接觸囉 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1999.05.14 本文轉載自http://www.chinatimes.com.tw/ ※家庭暴力防治擴及同居人※  【記者黃錦嵐台北報導】司法院昨日召集全國一百廿八位法官,研究 家庭暴力防治事件的民事保護令核發事宜。據司法院研議的核發保護令注 意事項,有關夫妻關係的定義,核發保護令時,已不限於「法律上的夫妻 」,將擴大到「實質的夫妻」。司法院已訂出「有無共同子女」、「性生 活頻率」等六項「實質夫妻」的認定標準。  依據司法院訂定的標準,爾後毆打同居人,或毆打已經離婚卻仍同居 者,均屬家庭暴力,被毆打者可以聲請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以資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民事保護令的新制,今年六月廿四日即將實施,司 法院召開研究會,使辦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法官,能充實專業知識。  司法院長翁岳生表示,家庭暴力事件,已經不是單純的夫妻或家庭成 員間的家務事,而是更需要公權力的積極介入,才能徹底的發揮司法救濟 與保護被害人的功能。  有關民事保護令的積極功能,翁岳生說,法官可以視實際情況,命令 加害人接受戒除毒癮、酒癮、迷幻藥物、精神治療,或接受心理輔導,藉 由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達到矯治、導正加害人行為的功效。  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的家庭成員「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 」的界限,司法院民事廳已依據主客觀因素,擬定下列六項認定標準,供 承審法官參考:一、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及動機,二、共同生活費用的多 寡及負擔,三、性生活的次數及頻繁程度,四、彼此互動的關係,五、有 無共同子女,六、其他足以認定有一般夫妻生活的事實。  民事廳長廖宏明表示,前述實質上的夫妻關係,比同居人的範圍還要 大,不過,偶而上賓館發生性關係的,或「三不五時」住在一起的,不算 在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f32145.f3.nt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