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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犯罪罰則(刑法修正草案) 法令名稱:電腦犯罪罰則(刑法修正草案) 主管機關:法務部 聯絡單位:檢察司    聯絡電話:(02)3146871 分機 2142 辦理情形:     七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台七十九法字第0二六八0     號、(79)院台廳二第0一六二五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中。 法令目的:     刑法修正草案已增訂有關電腦犯罪處罰,及將電腦處理之電磁紀錄視為      文書的規定,而受刑法相關條文之約束。 法令重點:     1、電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者,不但以文書論,另以動產論。(第二百二十條)     2、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之秘密、擅自使用電腦設備、以不正方法         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毀壞或干擾電磁紀錄之處理等,       皆違有關文書或動產之罪而予處罰。(第三百十八、三百二十三、 ꄊ     三百三十九、三百五十二等條)     3、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         重其刑法至二分之一。(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草案相關者共 八 條,俟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