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犯罪罰則(刑法修正草案)
法令名稱:電腦犯罪罰則(刑法修正草案)
主管機關:法務部
聯絡單位:檢察司 聯絡電話:(02)3146871 分機 2142
辦理情形:
七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台七十九法字第0二六八0 號、(79)院台廳二第0一六二五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中。
法令目的:
刑法修正草案已增訂有關電腦犯罪處罰,及將電腦處理之電磁紀錄視為
文書的規定,而受刑法相關條文之約束。
法令重點:
1、電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者,不但以文書論,另以動產論。(第二百二十條)
2、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知悉之秘密、擅自使用電腦設備、以不正方法
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毀壞或干擾電磁紀錄之處理等,
皆違有關文書或動產之罪而予處罰。(第三百十八、三百二十三、 ꄊ 三百三十九、三百五十二等條)
3、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
重其刑法至二分之一。(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草案相關者共 八 條,俟立法院三讀通過及總統公布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