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票
臺灣鐵路,自大稻埕以迄基隆、新庄諸處,共設票房數處。
去冬由粵商包辦,獲利無幾,辦理亦不妥善,仍改由黨幼虞
直刺經理。嗣以鐵路四通八達,火車來往,多有假公濟私及
所載貨物、並非官用、而隱戤官場者,若不嚴定章程,恐於
商務終無裨益。遂酌定一切,稟明劉宮保批由善後總局出示
照辦。其略云: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奉爵撫批:本總局詳
據鐵路商務局黨委員遵札核議奉公人等官用物件裝載火車收
費定章,繕摺據情請示各緣由:奉批所擬奉公人等及官物餉
械分別買票收費章程三條,准即照辦。嗣後,搭坐火車及裝
載官用貨物,均須照章買票。計粘單一紙,計開:
(一)署、局、營、關奉公人等,各有差費、飯食,應請通飭
一律買票搭車,不得藉口奉差,致壞商務。惟遇有更調
兵勇,請撫轅中軍先期移知卑局,以便分飭票房火車各
司事,遵照辦理。
(一)官用貨物,似宜免給載費。特恐一出免單,勢必紛紛舛
錯,莫可究詰,轉於商務有礙。應請通飭:無論何項貨
物,均須照章買票裝車,以希劃一。
(一)餉銀軍械等項,凡有憲局提到大批銀兩及由外洋購來機
器、軍火,應請飭支應所、軍械所分給憑移,以便照辦
。其餘概不得免給載費,以重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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