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章程
全臺商務總局,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奏辦鐵路商務,原為通商便民起見。
惟山路崎嶇,工程浩大,必須分段興工,方期早日蕆事。現已逐漸告成。查大
稻埕至錫口一帶,火車早經通行。現奉爵撫憲諭:大工未竣,本不便遽行搭載
,然念該處為行人必經之道,既由外洋購到貨、客各車,自當先行試辦,以便
商民。大稻埕、錫口附近車路地方,各設票房,按名取值,以便該商民買票搭
車。除擇於十六日開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往來商民一體知悉:如
欲乘坐火車以及貨物搭載,即向各票房按照定價買票,以便登車。倘有額外索
費等弊,准該商民投局稟揭,以憑究辦。切切。特示。計開章程:
(一)臺北至錫口,搭客一等座,洋三角;二等座,洋二角;三等座,洋一角。
(一)小孩五歲以內,不出車價,五歲外至十歲減半。
(一)臺北至錫口,客貨行囊每石洋一角;五十斤減半,多寡照算。
(一)搭客車內,不准攜帶物件,致占地步。
(一)客貨行囊憑票另載貨車,裝滿封鎖;到時,由驗票司事憑票驗發。
(一)細重貨物,按輕重取價;粗鬆貨物,按方位取價。
(一)搭客必先向票房買票,憑票發車。
(一)搭貨行囊,亦由票房買票,發給牌記二個。一繫於貨物裝車,一交客執
,以便到時驗取貨物。
(一)凡客位及貨物,有票方准上車。倘有人貨無票者,一經查出,人貨皆加
倍示罰。倘驗票司事舞弊,亦從重議罰不貸。
(一)搭客未至碼頭,不准下車。緣火車馳行甚速,關係匪輕,違者加倍示罰。
(一)每處派書票一人、收錢一人;開車時,則發票;車到時,則收票;以便
互相稽查。
(一)車中派驗票司事一人,專管裝卸貨物、稽查客車,倘或瞻徇情面,有淆
定章,查出究辦。
(一)火車須守定章,中途不許停車,致生弊竇;違者,議罰司車洋人。
(一)每日載客與貨若干,按日報明票根,車價一併呈交總局,以憑稽核。
(一)洋銀按時作價,不許浮收;查出弊端,立即重罰。
(一)客位貨物,不准以多報少;倘有此弊,定即議罰革退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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