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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轉錄] 如果著作權不被看成財產 (轉載)
發信站: 輪子灌水小站 (Thu Nov 9 12:01:51 2000)
【 以下文字轉載自 sieboy Q論區 】
【 原文由sieboy@wheelbbs所發表 】
--- 專欄作者:詹宏志
當年讀張之洞<書目答問>時,注意到有一個附錄,是張之洞「勸人刻書」的文章;
張之洞覺得世人若有意做善事,除了鋪路造橋等傳統義舉之外,「刻書」(印書)也
是另一個很有價值的社會奉獻。著書立說並不是人人可為,為社會「立言」自成不
朽有時也有賴因緣;但替他人刻書,可以使創作者的思想得以流傳世間,又嘉惠於
讀書求知的人,這當然是有意義的善事。
這個思想當然有它的社會時空背景,當時印書極貴,多數作家即使努力創作,也很
難享有著作流傳的機會,更不要說「收取版稅」了(現在如果你呼應張之洞的建議,
就變成「以侵犯著作權為常業」,作者可多半要告你了)。
今天我們覺得理所當然,著作權的處理利得應該屬於創作者本人或創作者所授予的
人,可是從歷史上看,這卻是一條漫長的路;在中國首倡出版者應「例取若干」給
作者做版稅的,正是大翻譯家嚴復,而聽從這個建議第一位支付版稅給作者的,則
是大出版家商務印書館的張元濟,這歷史不過百年。從西方歷史看,普遍視著作權
為「財產」的觀念,則為時也不過兩百年。
這也就是說,歷史上無數貢獻創作與思想給我們的人,並沒有得到任何物質利益;
孔子、孫子沒拿過版稅,司馬遷、班固沒拿過版稅,杜甫、李白沒拿過版稅,羅貫
中、曹雪芹也沒拿過版稅;同樣的,西方偉人也是如此,柏拉圖、莎士比亞、馬丁
路德、吉朋也都沒拿過版稅。文字工作者如此,音樂或其他創作也何嘗不是。我可
不可以這樣說,很多對人類重要的智慧貢獻,並不是通過自私的動機而來,並不是
為了物質報酬而來?相信物質報酬(或給予著作權以私產的地位)可以「鼓勵」更多
的智慧投入,進而貢獻全人類的想法或解釋未必都是對的。
「知識經濟」時代,讓我們看到當複製時代來臨時,這個著作權做為財產的概念有
多大的威力。微軟就是典型的例子。它握有一個有強大需求的創作物,當它是一種
財產,它可以產生無與倫比的巨大財富,它讓擁有者富可敵國,也控制了其他人;
它又讓貧富加倍不均,弱勢者加倍弱勢。不禁讓某些有識之士反思,著作權做為財
產的概念是否太過?
提出「自由軟體運動」概念的史托曼(Richard Stallman)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位思
想家,他不久前曾應邀來台演講,長髮披肩,手持長笛,儼然化外中人,給國人帶
來深刻的印象;他主張接觸一切軟體碼以及修改使用,都是人類公民權利,對照於
「著作權」(copyright),他鑄造了一個新詞叫「著作義」(copyleft),其實是一個
反著作權(或反專屬權)的概念。他號召各地英雄好漢把創作程式貢獻出來,讓他人
能任意使用並任意修改,使它成為人類的「公產」。對照著作權歷史的發展,倒是
回歸到古典精神的一條路。
他的學生兼信徒林奈.托瓦德斯(Linus Torvalds)創造了對抗微軟視窗的作業系統
Linux,追隨史托曼的精神成為網路上免費提供的軟體,讓全世界的使用者主動來改
善它並開發它的應用,如今駸駸然有抗衡微軟「強控制」的趨勢。可見無私的動機
未必沒有力量。
網際網路發展之後,著作權的概念更加麻煩;因為「內容」的快速流通與傳送,在
在與專屬的概念抵觸。最近Napster(一種能快速找到MP3檔案並下載的工具與服務)
在美國引發巨大的著作權爭議,已說明了傳統的「著作做為財產」的概念是面臨諸
多挑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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