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筑古箏社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定名
本社定名為「懷筑古箏社」
第二條:位址
本社社團辦公室設於「台灣大學第二學生活動中心402室」
第三條:宗旨
經由學習、練習以領略箏樂之美
第二章 社員
第四條:資格
凡台灣大學之教職員生均有資格加入本社
第五條:入社
凡入本社者,在填寫個人資料、繳交社費、領取收據後,即取得社員資格。
社員在每學期初繳交社費,繳交滿四期後取得永久社員資格,之後可自由選擇
是否繼續繳交社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本社組織
社長
| 各式委員會
副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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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部 教學部 文宣部 學術部 樂管部 公關部 總務部
第七條:幹部的產生與離職
1.每屆社長由選舉方式產生,任期為一學年。
2.副社長及各幹部經社長提名任命。
3.部長隨社長以一年為週期更換,若途中不能勝任,需經社長同意或幹部
會議同意,才得以離職。
4.幹部交接在每年的學期末前完成。
5.幹部訓練由新舊社長共同籌辦
第八條:幹部權責
一、社長
1.對外代表懷筑古箏社。
2.對內為本社所有事物的總負責人。
二、副社長
1.協助社長處理事務。
2.送寫公文。
3.社長無法視事時,代理社長行使職權。
三、活動部
1.負責對內對外的全社性娛樂活動,如迎新、慶生、送舊、慶功宴、
出遊等事宜。是學期中需要斟酌之。
2.規劃社內所有演出活動的流程,如教學觀摩、期末公演等。
四、文宣部
1.負責社內外各類宣傳品的製作及張貼。
2.蒐集並整理樂譜、錄音帶、錄影帶、CD等社產。
3.蒐集演講、音樂會、演奏會之資訊並公佈之。
五、學術部
1.負責社訊、社刊的製作,視學期中需要而製作之。
2.負責通訊錄之製作。
3.負責會議紀錄及整理。
六、教學部
1.負責招生及入返社事宜。
2.負責小老師、家長的排定及規劃、監督上課事宜。
3.負責教學性活動。
七、樂管部
1.負責樂器及零件的添購。
2.負責樂器、箏架、相關器材的保養及維修。
八、總務部
1.負責社內的財務收支規劃。
2.添購社上必須之文具、膠帶等用具。
3.負責社服之清潔與保管。
九、公關部
1.負責本社對外聯誼、合作、交流事宜。
2.負責本社贊助、廣告事務。
第九條:各式委員會
1.演奏委員會──常設
以社長任命召集人,所有幹部為當然委員,所有細部由委員會成員決定。
2.寒暑訓委員會──非常設
以社長任命召集人,文宣、活動、樂管、教學四部為當然成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條:幹部會議
1.幹部會議每學期至少四次。
2.各幹部若有衝突,由社長召集會議進行協商。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條
1.章程之修改,需由當屆社長為召集人。
2.需當屆全數幹部和上屆全數幹部出席,以及非幹部社員二人以上,始得以
召開章程修改大會。
3.提案需到場相對多數之社員同意,始得以通過。
第六章 補注
1.凡章程中沒有規定者,可以專案形式處理之。
2.每年的章程需由當屆社長重新騰稿,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