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台大鯨豚總部」(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學習鯨豚及相關生物知識,並宣導鯨豚保育觀念,協助本校學生成為保育志
工。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台灣大學校區。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本社不限本校學生參加,凡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者,經辦理入社手續後即可成
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 維護社團財產。
(四) 遵行社內決議。
(五) 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
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二)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 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
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
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活動度幹事代
行其職權並由選舉委員會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於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
並於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選出(註:副社長由社長指定產生或選舉產生,由各社團自行決定),
但參選人僅一人時,至少需出席者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裡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 社長、副社長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 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副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 活動部:計畫各類講座,社員的志工服務活動以及一切有關活動。
(二) 總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三) 事務部: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還與採
買。
(四) 文書部: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
(五) 公關部:管理本社團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六) 選舉委員會:若干人,負責社長、副社長選舉事宜。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活動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
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
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台幣200元。(會費收取多寡,由各社團
自行決定)
(二) 學校補助。
(三) 其他。
(四) 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於每一次之社員大會時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
通過。
第十八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
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
第十九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
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 四分之一捐給中華鯨豚協會。
(二) 四分之三捐做鯨豚復健之用。
第二十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本章程訂定於 89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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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不良牛牧場> zoo.ee.ntu.edu.tw (140.112.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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