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MWSTW:說簡單一點,懷生社的做法是有實證經驗研究為基礎的 06/08 21:41
→ TMWSTW:原則上他們的模式比較有根據,甚至還比較便宜 06/08 21:43
→ TMWSTW:一抓再抓很麻煩的,利用狗的地域性來控制狀況比較合理經濟 06/08 21:44
→ TMWSTW:今天有個社團幫我們幹這類事,還有啥好罵的。 06/08 21:44
→ TMWSTW:這有點像是有些人義務幫忙控制狗,然後有人被咬了反而被罵 06/08 21:46
→ TMWSTW:這大概是人咬呂洞賓吧。 06/08 21:47
抱歉單獨引用您的部分言論,因為我覺得這邊就是我覺得價值觀紛岐的點。
目前認為TNR"比較好",這基礎是建立在"不使用更為「殘忍」的作法"上。我想為何不
使用,有許多相關論述,例如thhuang前面幾篇文章;時至今日,也較少有人以極端手段解
決問題。然而無論論述是多麼有力,這終究是價值觀的選擇,大部分人會尊重有人愛護動
物,自然也可以尊重有人不愛護動物。
懷生社從學校手上接下維護部分校園安全的工作,因此我認為成了一種特權階級:雖
然他們無金錢等物質上的回報,又要付出勞力心力去做這些工作,然而我不認為他們沒有
獲得任何對價。這對價在於他們可以免於聽聞狗被"殘忍"(這當然又是價值觀選擇)而造成
的不愉快。
這有什麼不好?有人免費做這些事,他高興你也高興,不感謝就算了還冷潮熱諷?
就是這種想法導致何人可負責的問題。暫時以所謂過去十數年來的補狗法來講,假設
在"完美"的情況下,人若在校園中看到狗隻而由其中互動感受到威脅性,人知道背後有個
校方可以依靠(有說是"完美"了,當然卓越台大的能力...),而可排除危險;也就是一旦看
到狗可以直觀的認為危險-->迴避-->排除(端視個人對狗隻的認同感而定)。然而現今以TNR
法,我們認知上是校園中有狗,然而一般人無法知道,到底哪隻狗是危險哪隻狗是不危險
、哪裡是狗的領域、甚至所謂"親人"與"攻擊"對許多人而言在外觀上無法分辨。這裡就使
一般人產生比舊方法多一層的注意。
到了真有人受傷的情形,過去或許還可以期待追究校方維護校園安全不利的責任,雖
然這可行性似乎不高,因為沒有查過過去例子,而卓越台大...,然而這至少還有論述建
立究責的可能性,最不濟,罵罵學校有助於心理健康吧;但面對無領取物質對價的義工,
我想一般人的究責意願就變低了吧?況且TNR下本來就是會有狗,我們再假設一種情況
,一隻被認為親人的狗(這認定部分就會有爭議了),對一人做出親人的動作,而在這人
外觀上無法分辨的情況下,做出某些行為而激怒狗隻,進而轉變為攻擊(TNR在完美時
,狗隻的傷害性大幅下降,然而我想無法否認狗的動作仍有造成傷害的可能。)使人受傷
,這時候與前面相比,就少了一層對這個人負責任的可能性,而且想要罵人還會因為對方
是義工、同儕而被要求體諒,連心理健康都做不到。
一般人被要求了與過去相比多一層的責任,卻少了一層可能獲得填補的可能性;而照
前面說的,我認為義工也是有獲得對價的,卻被社會上認為應該免責,這公平嗎?
況且TNR認為狗隻管制良好,是假設在完美的狀態下,可以確保校園中所有狗都會
獲得控管,但事實上是否果真如此?就像過去有人假設把狗抓光就可以使校園中沒有狗,
這在實踐中被認為是完全錯誤。而TNR能100%保證未來真的能到來?
TNR有其良善之處,但卻是建立在一種價值觀之上,而在價值觀的另外一端的人,
因為學校權利的轉移而失去原本的依賴,在目前TNR的實行仍然無法取代這種依賴,而
觀感上又無法獲得更高的安全信賴,又負擔了比過去更多的自己注意,究責的可能性卻更
形遙遠,所以我並不支持。又當我的價值觀並不站在這一方時,我更可能對目前TNR抱持反
對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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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ose life, choose a job, choose a career, choose a famliy
choose a fucking big television......
but why do I want to do a thing like t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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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83
推 Killua7877:相較於其他作法 至少在被攻擊時較不用顧慮狗隻來歷 06/08 23:22
推 Killua7877:如果這一點無法被視為"對擔心被攻擊的人的補償" 或是 06/08 23:28
→ Killua7877:補償價值比"有對象可以指責發洩"低的話... 06/08 23:29
抱歉修改最後一段。順便回答你的問題,然後我要很峱的逃離戰場去看期末考了。
1.這是在TNR完美時可以控制"所有"狗隻的假設;2.我想被攻擊之後,一般人都會抱
最壞的情況做最徹底的治療,而有多少人願意信賴狗隻的乾淨程度?;3.另一方面,高度
信賴可能造成大意而無注意的危險。我不認為這可以完全對應失去究責可能性的損失。
※ 編輯: quicy3124 來自: 140.112.211.83 (06/08 23:40)
推 ots:被流浪動物傷害本來就無責可究 曾經有人提過國賠也失敗 06/08 23:42
→ ots:因為這是一個廣大的社會問題 大概就跟汽機車造空氣汙染一樣吧 06/08 23:43
推 ots:捕犬隊負責在接獲民眾通報時去那個地點隨機捕犬 但也不對任何 06/08 23:49
→ ots:人因而受到的損害負責 究責問題從來都不存在 06/08 23:50
→ quicy3124:我看法不同,認為機會不大但並非不存在。就醬 06/09 00:51
推 nakts0123:兩邊的"XX比較有效率" "XX可以控制" 都嘛是假設 06/09 10:31
→ nakts0123:最後還是用你想像的道德觀在抉擇 06/09 10:34
推 FATCLOUD:我想說以前就執行過見狗就殺法 TNR不是為了愛護動物 06/09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