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Demolisher:又是大學自治無敵的老調 拿雞毛當令箭 09/27 14:35
噓 Demolisher:法律有說雙重學籍可以退學嗎? 服兵役可以退學嗎? 09/27 14:39
無須法律說雙重學籍可以退學才可以退學,
退學事項是大學自治賦予各校訂定學則的權限範圍。
推 tw0517tw:服兵役可以保留學籍:| 09/27 14:41
→ tw0517tw:兵役法第44條 09/27 14:42
噓 Demolisher:可以保留學籍 那可不可以記大過呢? 09/27 14:46
噓 Demolisher:出國可不可以退學呢? 09/27 15:13
如果學則有寫就可以。
不過出國有影響的應該是曠課達某程度以上會被退學的規定。
教育部其實是有審查的(雖然名義上是備查),備查學則會逐條審視,
不合理或有疑義是可以要求學校說明或修正。
如對學則有疑問,請等事實發生,你就可以告學校了。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20.102.249.164 (09/27 16:55)
噓 Demolisher:你主張法律給大學自治 學則寫什麼就可以幹麻 09/27 17:20
→ Demolisher:又主張教育部可以審查 可以訴訟告學校 根本徹底矛盾 09/27 17:21
噓 Demolisher:你到底懂不懂什麼是自治 知不知是自治是有範圍的呀 09/27 17:24
→ Demolisher: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4號 你贊同嗎? 09/27 17:28
並沒有矛盾喔,
684號解釋是闡明學生對於各種直接或間接權利糾紛與受損,可以使用法律程序。
原本在684號解釋之前,僅認為與直接受教權有關可以從一般的法律途徑處理
(如學籍、入學資格等,就是為了點小事你被退學或是無故取消入學資格之類)
也就是說,你提的684號解釋根本與此無關,本來就可以提出。
必須注意,提出並不代表會打贏,只是讓你有大學外的法律途徑處理。
且除非學則規範有違反保障學生受教權義務,
或是發生之個案行政程序不符校內規範(不符內部控治作業流程或偽造文書等)
,才有可能勝訴及釋憲空間。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1:23)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1:27)
噓 Demolisher:為什麼你永遠不能針對問題 只會吵架? 09/28 01:32
→ Demolisher:你贊不贊同684? 你覺得矛不矛盾是你家的事 09/28 01:33
噓 Demolisher:告訴你可以訴訟 就是代表自治範圍是有限的 09/28 01:36
→ Demolisher:退學法無明文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 09/28 01:37
→ Demolisher:所以在釋字382就已經以釋憲手段彌補立法疏失 09/28 01:38
→ Demolisher:684代表所有學校的處分都是法律可能介入的 09/28 01:41
→ Demolisher:你整篇的重點只是要說不代表會打贏嗎? 不知所云 09/28 01:43
我告訴你,教育部認為「學則」是「各校自己決定就好了」,
「你們不要亂定或與大學法牴觸,要怎麼玩都你家的事,但是出包我也不會幫你」
這中文很難懂嘛?
如果你要討論學則的訂定理由是否具有正當性?那不是我討論的範圍歐。
我只是告訴你,學校的確是可以自行訂定學則。
那你的重點到底是什麼呢?
你還是沒有說到到底為何沒有法律依據,好歹我跟你說了大學法了(茶)。
而且我不認為我同不同意684號解釋,有必要說明,因為我說的蠻清楚的。
我還是要說一次,你的重點是什麼阿。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2:01)
噓 Demolisher:退學法無明文 你找不出條文只會說是自治 09/28 02:19
→ Demolisher:只要能訴訟就代表不是自治 是自治就不能訴訟 09/28 02:20
→ Demolisher:法律能介入你所謂的自治 就是根據法無明文的事實 09/28 02:22
→ Demolisher: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介入彌補立法之不足 09/28 02:23
→ Demolisher:你一直主張退學是自治 那你就不用上法院啦 直接駁回 09/28 02:24
→ Demolisher:我要訴訟當然主張不是自治 夠清楚嗎 09/28 02:26
「大學自治」並非代表其自治範圍內不能有糾紛或訴訟等「外部解決機制」。
我只是要表達,教育主管機關僅作適法性監督,其餘應尊重各校決定。
除非教育部高教司或經過其他法律途徑認為學則該條規定有侵害研究、教學自由之疑慮,
不然台大就是可以依據大學法自行訂定,備查後實施。
是說對你這見解我真是甘拜下風,講了半天你還是沒說為什麼阿。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2:53)
噓 Demolisher:說很多次了 法無明文 09/28 03:02
→ Demolisher:他可以仗著法無明文亂訂 我也可以帳這法無明文反抗 09/28 03:02
→ Demolisher:你說他有法律依據你就投降算啦 直接回家 09/28 03:03
你真的有看大學法第28、29條嘛?
他就說學籍事項,各大學應列入學則規範。
我本來就不認為學則沒有法律依據。
畢竟各校學則應訂定相關規範,這本來就是大學法規範要求的,不能說法無明文。
只是有法律依據,仍可以討論立法理由的合理性,進而修改該條規定。
這很難懂嘛?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3:13)
噓 Demolisher:法有明文還輪得到你來訂? 09/28 03:19
法有明文保障各校於研究與教學自由範圍內可以自行訂定學則規範。
特別大學法第28、29條有要求要規範到學籍事項。
我是不知道你到底要盧什麼法無明文。
你要討論立法理由與合理性倒是可以,
但法律依據就已經確立了。
不是每個東西都要大學法或從法律規範,這樣還叫大學自治嘛?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3:30)
噓 Demolisher:退學 法無明文 自己google吧 09/28 03:34
我都給你大學法了,你自己好自為之。
※ 編輯: uka123ily 來自: 180.207.186.192 (09/28 03:41)
推 trees880098:D大是在跳針三小 救濟跟實體是兩回事 09/29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