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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學務處對研協提案的回應 --- 一、教育部於86年8月1日廢止<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後,本 校乃依其精神,持續推動研究生助學金之相關作業。惟為落實各系所之自主原則 ,86學年度起係由各系所自訂相關實施細則,經逐年實施後,廣納意見而於92年 間提案訂定<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作為各系所分配和依循之參 據。 二、前開辦法訂定後,迄今雖歷經五次檢討修正(93年9月7日第2355次行政會 議100年10月25日第2690次行政會議、101年5月22日第271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但第一條開宗明義即敘明,本校研究生助學金「係為協助研究生完成學業及各 系、所從事教學及其他相關系務工作之進行而設置」,故非一般勞務薪資,且因 屬助學金性質,國稅單位並未將之列入個人年度薪資所得,建議不宜修正為「係 為協助研究生完成學業及各系、所從事教學及其他相關系務工作之進行而設置之 工作薪資」。 三、另查教育部101年4月25日臺高通字第1010067203號函說明三所示,研究 生領取之獎助學金性質,若係屬改善特定對象生活而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單方之 目的、給付具有鼓勵、支持性質,應不具對價性,爰請各校衡酌學生權益妥為規 劃辦理。 四、本校於100年9月27日邀請各院研究生代表召開「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 第8條專案小組」會議後,同年10月25日修法通過:『各系、所應視實際需求,依 據本辦法並邀請學生代表出席以公正、合理方式自訂施行細則或規章並送生活輔 導組備查』。故於同年11月、101年3月另函請各所盡速一辦法擬訂施行細則,目 前全校僅餘14所尚未完成,仍將持續稽催。 五、本校研究生助學金係自每年度23.5%學雜費收入之「公費及獎勵金」中提 撥,依每學期符合法定資格之研究生人數與基數(博士=6;碩士=5),核定各系所 助學金總額度,各系所再依自訂實施細則進行分配。因每學期核算支點數會因人 數及收入有所不同,各系所之研究生助學金總額度會有所變動,亦因必須詳實依 人數估算額度,各系所估人數之效率不同,故易造成期初發放時間延後。 六、考量本校助學金法源及其精神,實不宜將研究生助學金定為工作薪資。 -- ※ 發信站: 批踢踢兔(ptt2.cc) ◆ From: 140.112.4.195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martken (61.62.200.97), 時間: 06/17/2012 02:11:42 ※ 編輯: smartken 來自: 61.62.200.97 (06/17 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