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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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校園] 學生會費繳費說明含糊且有誤導可能性
時間Tue Aug 21 15:35:14 2012
: 1.在列印學費單時自動附上,容易使人誤以為這也是學費的一部份。
: 2.先說明繳費方式,最後一段才說明不是強制,這種敘述方式有刻意誤導之嫌。費用性質
: 應該是在首先先說明。為何會有這種反常的敘述順序?
: 3.關於非強制性一事,只有一句話說明,而且還說得很曖昧,所謂不影響註冊程序,是
: 什麼意思?為什麼不直接白話寫說,本費用是自由繳交?
: 4.接著寫"但"....等等,且引用大學法,又有以法規來自我強化的說詞,因法規給人的感
: 覺就是有強制性的,又加上義務一詞,更強化這種印象,好像兵役是國民義務這樣的說詞
: 。為什麼不是去引用大學法中,學生會是學生社團,與社團相同乃是自由參加的性質?
: 數年來,看到學生會費,或是系學會費的繳交說明,時常看到這一類用詞含混且有誤導性
: 的說明。為什麼不能誠實一點,坦白一點?如果參加學生會真的好,為什麼需要用這樣的
: 手段?
學生會的文章我就不附上了
我主要試著回答
「學生會是否屬於自由參加性質、會費是否的自由繳納?」這個問題
首先依據大學法第33條第3項
學生為前項
學生會當然會員,
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法明文規定全校性學生會與社團不同,並非學生得選擇自由參加喔
凡是臺灣大學的學生,依照大學法規定都是臺大學生會當然會員
而且依據法規第三項中段,學生會依法得向會員收取會費
所以也不是自由繳交喔!是依法的會員義務!
只是避免行政法上不當連結
畢竟違背學生會會員義務就不能註冊,等於會因此喪失學生身分不太對勁
於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
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綜合以上法條
1.凡本校學生皆為學生會當然會員,非自由參加性質。
2.大學法規定學生會得收取會費,並無明文規定該會費可自由繳納,應屬義務性質。
3.唯違反該義務(不繳會費)並不能使學生無法完成註冊程序,故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
不得列為註冊程序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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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3.189.18
※ 編輯: kuofuchi 來自: 114.33.189.18 (08/21 15:43)
→ wateran:所以不交到底會怎樣啊?(雖然我已經交了....) 08/21 16:25
→ tw0517tw:可能會有些學生會的活動有交會費的可以打折之類的 08/21 16:26
→ tw0517tw:但是其實沒什麼差別 不過看在學生會做了不少事情分上 08/21 16:26
→ tw0517tw:就交吧當作贊助學生會XD 08/21 16:26
推 bj26bj:不交確實不會怎麼樣,學生會不可能說他們爭取到了選課系統加 08/21 16:47
→ bj26bj:開時程不給不交會費的同學使用、不可能說福利部服務同學前 08/21 16:48
→ bj26bj:先查你有沒有繳會費... 08/21 16:48
推 dezuphia:每年戰 戰不膩zzzzz 08/21 17:38
→ tw0517tw:每年都有新生嘛 08/21 17:41
→ dezuphia:乾脆置底算了,省的同樣的質疑每年LOOP... 08/21 17:42
推 lwsun:「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不代表學生有義務繳 08/21 18:24
→ lwsun:否則違反義務有甚麼罰則? 08/21 18:24
推 tw0517tw:沒有罰則XD 08/21 18:26
推 narcimeow:我的解讀是可以收錢辦事,繳錢的人享權利,但仍非義務 08/21 19:50
→ gordonhank:然後學生會費去年收了130萬,福利部兩學期決算1萬1千元 08/21 20:14
→ gordonhank:那個可以去看學生會的預算書與決算書 08/21 20:14
推 tw0517tw:還有電影節阿 方賴腐阿 白色恐怖特展阿 08/21 20:34
推 kurt28:我的不給繳 條碼刷不出來... 08/21 21:24
→ tw0517tw:真的很想繳的話開學後學生會值班時間直接去繳就行了 08/21 22:17
推 pickachu33:這實在是個爛規定QQ 08/22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