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rmg:所以校方根本違規亂搞~中指蕭犯後態度"良好",故應減輕?鬼扯! 12/31 21:16
→ dormg:法vs理需兼顧,且先法後理;所以,坊間有時候某些罵恐龍法官的 12/31 21:18
→ dormg:鄉民是只知理不知法,故不當;但今天這位護航者的半弔子法治觀 12/31 21:18
→ dormg:在適用法規時完全不顧理(畢竟§10授權可開鍘!)才是白玫瑰運 12/31 21:19
→ dormg:動說的法匠!虧他(文筆不錯)鬼扯還讓一堆人推他的錯誤觀念文~ 12/31 21:20
→ dormg:所以ang可想想,如何能為做事是非不分的台大校方感到驕傲呢? 12/31 21:23
噓 ic6413:請問怎麼從第10條開鍘? 12/31 21:24
→ dormg:那是樓上自己的問題,網路上各種程度的人都有,我不能為你負責 12/31 21:26
→ dormg:你既然不知道,就回去念好行政法,再回到案例中應用之,請自便! 12/31 21:27
→ dormg:否則網路上一名對你堅持吵"榕樹100%屬於灌木"的白X,你又能怎 12/31 21:29
噓 ic6413:原來面對質疑的態度是叫別人回去念書 12/31 21:29
→ dormg:麼辦,他心理要堅持他錯誤觀念就隨他去好了,我哪管得了那麼多 12/31 21:29
→ dormg:對於你這種人,就是那種說榕樹屬於灌木者,你不想唸書是你的事 12/31 21:30
→ ic6413:你有本事去叫台大行政單位依照第10條開鍘 人家理你才怪 12/31 21:30
→ dormg:所以你也只會跳針~今天台大校方決定和諧,所以我們批判;你卻 12/31 21:31
→ dormg:回頭叫我們講贏台大校方開鍘才算?這就是你腦筋的論述"層次"~ 12/31 21:32
→ ic6413:你有本事解釋清楚 少來攻擊別人 12/31 21:33
→ angryhwc:第10條中的第6款 觸犯刑法行為經..,「或」學校查證屬實 12/31 21:33
→ dormg:那以後我們論"是非曲直"時都要等講到"亂搞"者播亂反正才算嗎 12/31 21:33
→ ic6413: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說:叫你們講贏台大校方開鍘才算 哈 12/31 21:33
→ angryhwc:這要查證屬實應該不困難吧? 12/31 21:34
→ fulyh:答:是指,i所說的"人家理你才怪"這句命題毫無意義,管其理不理 12/31 21:36
→ fulyh:談問題的是非曲直,所應區分的層面:事實上的理不理vs應不應當 12/31 21:36
→ ic6413:樓上說的沒錯 12/31 21:37
→ fulyh:是兩回事,i混成一團做牛雜丸來論定是非嗎?況且a也告訴答案了 12/31 21:37
→ fulyh:ang能理解我說的第10條,ic6不清楚還愛扯,那當然是ic6的問題~ 12/31 21:39
→ ic6413:我那句話沒有在論定是非阿 就是如你所說無意義命題 12/31 21:39
→ ic6413:所以你覺得學校可以查證他犯了刑法? 12/31 21:40
→ angryhwc:學校當然能夠知道有沒有做這件事情,與「依此辦法查證這 12/31 21:43
→ angryhwc:位學長做的這件事情是否觸犯刑法」,為什麼不行? 12/31 21:43
推 ic6413:請問他犯了哪條"刑法"? 12/31 21:44
→ angryhwc:說刑法其他地方可鑽漏洞不是我要講的 但這事明顯觸犯刑法 12/31 21:45
→ ic6413:他犯刑法有trivial到不用解釋嗎? 12/31 21:45
→ ic6413:請問觸犯刑法哪條? 12/31 21:46
→ ic6413:我並不是要說他沒錯 我只是想問清楚你的論證而已 謝謝 12/31 21:48
→ angryhwc:我想明確一點的是刑法140 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 12/31 21:51
→ angryhwc: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 12/31 21:51
→ angryhwc: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至於殺人或過失致死, 12/31 21:52
→ angryhwc:也許還有討論空間,這我就不甚清楚,也許i大可以說明? 12/31 21:53
→ angryhwc:我還是想重申 有理解錯的還請指正 畢竟「情」本來就很難 12/31 21:57
推 ic6413:140有道理 這絕對不是殺人=.= 過失致死學校恐怕無法求證 12/31 21:57
→ angryhwc:找出一個所有人都能接受的 至少「理、法」還有得辯明 12/31 21:58
推 dreambearsp:看看其他學校 出事了就是把學生切掉 好化解輿論 12/31 23:04
→ dreambearsp:學校面對再大的輿論壓力 都不直接犧牲學生 12/31 23:06
→ dreambearsp:這是很值得驕傲的氣魄 12/31 23:06
→ dreambearsp:至於第10條開鍘 學校要如何查證屬實 其實也很多爭議 12/31 23:08
→ dreambearsp:畢竟學校又不是警察 要怎麼做刑事調查 =_= 12/31 23:09
推 Honiahaka:哪來的公務員啊?第十條根本沒用吧。 01/01 16:01
→ angryhwc:樓上是想說消防隊的人員不是公務員嗎? 還是他們不是執行 01/01 19:37
→ angryhwc:公務的人? 01/01 19:38
→ Mib1973:急煞,那就強制罪好啦. 01/01 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