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hwang77:這樣護航很難看。 任何有基本溝通能力的人都能理解柯先生 11/24 11:28
→ zhwang77:言下之意,你硬要用說文解字來繞圈圈。 11/24 11:29
推 RRWANN:如果他不反 ,他為什麼要到處去公開發言?有必要嗎 11/24 12:18
推 bj26bj:上次看到這種護航方式,應該是吳敦義說大埔自救會原屋原地保 11/24 12:19
→ bj26bj:留但背後有四個條件當時沒寫出來 11/24 12:19
噓 NanFish:他的立場就是現在法律是對的 不該修 你護航的太難看了 11/24 12:47
→ NanFish:而且他說其他法的話只是更打他自己臉 11/24 12:47
→ NanFish:他寫過那多反對同性婚姻的文章 立場這麼鮮明還要硬凹 11/24 12:51
→ RoundTable:看完這篇心得 實在很難相信閣下的護航 11/24 12:52
噓 mividaloca:google 基督日報 柯志明 11/24 13:15
噓 CassSunstein:噓你180度誤解柯~但柯的立場是否錯當然也不可一概而 11/24 13:26
→ CassSunstein:論 否則依自由主義那麼強調去除婚姻中的性別因素 那 11/24 13:27
→ CassSunstein:近親結婚(比如說確定不孕者)又如何?亦即凡此皆隱含道 11/24 13:28
→ CassSunstein:德規範於法律中~所以在美國有各種派別百家爭鳴 11/24 13:28
→ CassSunstein:只能說 柯看來不是採自由主義 而主持人是~反對柯的鄉 11/24 13:32
→ CassSunstein:民們也大概是~這無妨~但只是最好記得反對柯是一回事 11/24 13:32
→ CassSunstein:但不用講到好似柯毫無論述完全無理~因為還有其他主義 11/24 13:33
→ CassSunstein:很多大家認為不錯的談正義的哲學家 甚至反對自由主義 11/24 13:34
噓 roccqqck:認為同志是次等公民 沒有收養婚姻權 就是歧視 11/24 14:22
噓 peterzz1:噓護航 11/24 16:54
噓 BackTime:"修法就是因為社會上有違反倫理的惡法" 對不起 這句話的 11/24 23:21
→ BackTime:前提就是錯的了 其實既成法條沒這麼偉大 只是立法當下的 11/24 23:21
→ BackTime:價值和政策選擇而已,所以當他如果不夠好 不夠尊重人權 11/24 23:22
→ BackTime:就有努力修改的必要 11/24 23:22
→ BackTime:既然前提是錯的 其他就都沒看的必要了 11/24 23:23
先別管這篇了
有人把柯老師的詳細價值理念貼出來了
你們先去看
※ 編輯: aibltjv 來自: 140.112.245.138 (11/24 23:42)
→ NanFish:看過了覺得完全沒道理 那你要去抗議了嗎 11/24 23:43
→ shuen1217:我怎麼覺得一般人真的不會這樣理解他的言論........ 11/25 02:10
→ DanlyB:柯教授對於法律的理解,可能需要再去與法律學者討教 11/26 00:58
→ DanlyB:首先在影片中,柯教授指出修法會導致同性性行為合法 11/26 00:58
→ DanlyB:事實上是,在現行法出於自願非涉及營利及青少年或有家庭 11/26 01:00
→ DanlyB:之人間的性行為皆為合法(應為不受刑法裁罰),不分男女 11/26 01:01
→ DanlyB:修法不必然因為舊法違反道德,可能只是因為舊法不合時宜 11/26 01:01
→ DanlyB:關於法律的出發點在於「保障」,柯教授可以跟憲法教授討論 11/26 01:03
→ DanlyB:還有請柯教授說明異性戀傾向的成因(請不要用「合乎自然」 11/26 01:05
→ DanlyB:等語回應,這跟用「不自然」來指稱同性戀同樣無力) 11/26 01:06
→ DanlyB:另外將法律與道德結合等語,可以請柯教授與法理學教授討教 11/26 01:08
我看完柯老師的發言稿了
我承認我之前因為資訊不足,對他的立場不清才發了這樣的猜心文
對於因為這篇文章感到受傷或不悅的人我感到抱歉
因為先前我並沒有看過任何柯教授發的文章
也僅有在他上課聽到一些他對這次事件的看法
然後偶然在版上看到有人分享了這樣的新聞
以一個路人的身分,基於片面的理解才發了這樣的文
因此我必須澄清我並不是護航
只是因為獲得的資訊不夠多造成判斷錯誤
另外,我也用比較委婉的語氣寫信給教授
節錄信件內容,我的問題如下:
1...但隨後有版友留言提到:說真的詞語不是隨便定義的,再怎麼定義也要在一定的既成脈絡
的意涵下使用,我現在使用"特殊"、"普遍"、"一般"這些詞都很小心,因為就是有可能不
小心就帶有歧視的涵義存在。只是我們常常用得太理所當然,沒有去批判過背後的社會涵義。
我覺得他說的蠻有道理的。儘管我們可以站在有理的角度說話,可是如果社會對於
某一樣的言語會有某種雖然不太正確,可是已經約定俗成的意義,是否生活在社會上的我
們要稍微避諱??
畢竟倫理道德本身的出發點也是考量到社會大眾的普遍利益吧
2.雖然國際人權文獻對婚姻的理解結論皆是異性才能結婚,可是當初訂這些文獻的人有沒
有考量到只有異性可以結婚的優點(例如說讓同性戀頃向的人也能獲得愛與被愛,畢竟他
們也是人,應當享有一樣的人權)?
3.考慮到現實情況:如果台灣開放同性婚姻,真的會對倫理產生很負面的影響嗎?例如:一個
家庭之間只有夫妻可以發生性關係,如果同性婚姻合法,那真的會造成其他成員的不倫關
係增加嗎?此外同性的家庭成員間其他成員發生性關係,那異性家庭為何不會發生這樣的
事
但我答應教授絕對不會公開他的回覆,所以往後如果我收到回信,我會信守承諾
我的立場也是站在支持同性婚姻這方,修文的內容也不是討你們同情
因此你們要噓我我也無所謂,我只會認為你們沒有站在我的立場想事情而已
我對於這封信想得到的目的主要就是讓我自己理解教授對於同性婚姻這件事的看法
也沒有任何要戰的意思。他會反對同性婚姻一定有他的理由,
我們也不能否認開放同性婚姻一定毫無side effect,只是利多還是弊多有待商榷
※ 編輯: aibltjv 來自: 140.112.245.138 (11/28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