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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40107/321738/%E3%80%90%E7%8D%A8%E5%AE%B6%E3%80%91%E5%8F%B0%E5%A4%A7%E6%80%A7%E9%A8%B7%E6%A1%88%E5%85%A8%E6%B6%88%E9%81%8E%E3%80%80%E7%B6%A0%E5%A7%94%EF%BC%9A%E7%B2%89%E9%A3%BE%E5%A4%AA%E5%B9%B3 台大性騷案全消過 綠委:粉飾太平 2014年01月07日13:53 【黃揚明/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指出,擁有2萬多名的台大,在2012年完全沒有 任何學生被記申誡以上懲處,她調閱文件後發現,原本共有11位學生被記申誡或小過處分 ,最後卻全數消過,沒留下懲處紀錄。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由台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認定性騷擾成立移送獎懲委員會懲處共有6件,但全數都因未記大過以上處分而消過,無 人留下紀錄。 林淑芬舉例,2012年4月《蘋果》曾報導一位台大女學生在校內超商購物被該校大四學生 摸腿、偷窺內褲,當時校方受訪時說情節嚴重可退學處分,但該案同樣被消過,性平會的 性騷擾認定根本淪為形式,但性騷擾案件再犯率高,建議未來性平會移送的性騷擾案件若 要被消過,至少應由性平會同意。 林淑芬調閱台大性平會會議紀錄發現,去年5月13日台大性平會會議紀錄中曾質疑消過程 序有瑕疵。會議紀錄明確指出,某學生觸犯《刑法》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行為人於 大一的時候曾接受懲處與輔導,不過據其所云僅接受過2次的輔導,在這種情形下,學生 獎懲委員會仍允許其消過,程序上似乎有瑕疵。」最後該案才以大過處分,不得消過。 林淑芬指出,大學校園並非法外治地,應讓法入校園,讓大學生負起應有法律責任,而不 是用消過制度粉飾太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1.65.210.232
staristic:河蟹 01/08 23:13
her0418:不意外...台大校方很喜歡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01/08 23:21
kevin20541:很意外ㄇ 01/08 23:36
a11716425:吃河蟹囉 01/09 00:00
hank9201:好吃的河蟹 上桌了喔 01/09 00:09
bigmacindex:之前在總圖的那位是不是也被河蟹掉了? 01/09 01:02
Jasy:摸腿偷窺內褲比散布猥褻物品嚴重多了吧 01/09 01:58
FSGuitar:.... 01/09 03:10
philipcalos:郝郝吃喔 01/09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