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 (我是素食寶寶)
看板NTU
標題Re: [尋人]找尋 腳踏車車禍的目擊證人
時間Thu Nov 19 10:36:32 2009
剛好路過 對於腳踏車逆向行駛是否有責任一事有興趣
所以上法源法律網搜尋一下 以下提供相近案例之分享
(說實話 還真找不到腳踏車互撞的判決
所以如果可能的話 本案雙方當事人可以考慮為
台大常見之腳踏車車禍事件糾紛提起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1年訴字第1603號
原告陳述:
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五日下午,駕駛車號V四-六七○六號自小客車
,沿桃園縣中壢市○○路由大園鄉往中壢市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五時十分許
,途經同路一段二八六號前,原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前行,致駛入對向車道,撞擊在對向車道騎乘腳踏車
年甫十三歲之原告,造成原告人車倒地及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右臉、右肩、右
膝及左腳擦傷等傷害。
被告陳述:
本件車禍肇事原因應歸責於原告:
本件車禍發生前被告係沿中壢市○○路由大園鄉往中壢市方向以時速三、四十公
里速度在自己車道內正常行駛,並信賴原告應遵守交通規則,在其車道內行駛,
孰料原告竟突然自對向車道橫越至被告行駛之車道,令被告不及閃避,致發生車
禍,本件肇事原因自應歸責於原告。
刑事判決雖認為被告於車禍發生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有過失,但查原告係違
規突然自對向車道橫越而至被告車道,非常人所能預見而注意,且以被告當時時
速四十公里之車速,縱然發現立即煞車亦無法煞停,仍不免發生碰撞,因此,不
得據此而論被告應負過失之責。退萬步言,若認被告於車禍之發生有過失,應負
賠償責任者,惟查原告違反交通規則,逆向駛入被告行駛車道,且其亦未注意車
前之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對於車禍發生與有過失,其過失程度遠大於被
告。
法院就本案責任分配之認定:
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
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固有駕駛車輛行經彎道未減速慢行,
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過失,致於原告穿越道路逆向行駛時
,猶渾然未覺之過失行為,但其係在遵行之車道行駛,而行車應在遵行車道內行
駛,不得任意擅闖對向車道,若欲橫越馬路,應注意往來車輛,尤屬行車者基本
應注意之事項,本件苟非原告未注意來往車輛逕行橫越馬路,駛入被告所駕駛之
車道,殆無肇事可能,顯然原告之逆向行駛應係本件車禍發生之肇事主因,本院
斟酌雙方之過失程度,認原告應負有三分之二之過失責任,被告應負三分之一之
過失責任,爰減輕被告三分之二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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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逆向行駛不對 要負責任 但不一定要負全責
還要看對方之車速是否過快 是否有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等行為
台大校園內腳踏車互撞 或與行人擦撞造成同學身體或財產上
之損害糾紛十分常見 或許因為損害金額不大
大多採取私下和解方式處理
本件案例或可思考 鑒於校內腳踏車車禍事件頻傳
對於因此所產生之車禍糾紛解決機制可以有一較客觀之仲裁機構
(迅速現場拍照 事故原因鑑定 車體損壞與身體受傷檢驗)
讓同學可以在事故發生時 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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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39.82
推 jornage:推這篇用心 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參考一下這篇判決書,再決定 11/19 10:38
→ jornage:要不要採行法律手段 11/19 10:38
推 puppybone99:蛙 怎麼會這樣 我以前跟人相撞都各自花錢修車 那種大 11/19 11:23
→ puppybone99:片的擦傷就放著自己好 從來沒有想到可能會被告=口=||| 11/19 11:23
推 freekid:因為樓上遺失傳票 11/19 11:53
推 puppybone99:.................= = 11/19 12:51
推 imdogpig:只能民事和解啦,刑事完全不可能 11/19 13:19
推 tanwaysiong:法律是最後的手段,看要不要和解阿,都是同學嘛,何必如 11/19 13:22
→ tanwaysiong:此呢? 11/19 13:22
推 ladyface:趁機賺一筆應該很爽吧 建議上法院 11/19 14:17
→ Mariness:樓上心態怪異 11/19 14:38
→ myutwo150:請律師花的錢會不會比較多 11/19 15:11
※ ROCSimonLiu:轉錄至看板 B97A013XX 11/20 10:47
推 BTWay:問題在於,校園裡頭有無辦法定義「逆向」行駛? 11/20 22:07
→ BTWay:還有法律手段真的是給大家這樣子「玩」的? 11/20 22:09
→ BTWay:或許法律人,對於是否動用法律,應該更慎重一點才是? 11/20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