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DoYao (吃吃吃吃吃吃吃吃吃吃)
看板NTU
標題Re: [校園] 昨天中午在法圖 真的很火 =.=+
時間Wed Jan 17 14:52:02 2007
※ 引述《Liujesus (...)》之銘言:
: ※ 引述《yoorange (觀自在菩薩)》之銘言:
: 首先,兩位國企所同學,在你們冀求他人也同等尊重你們之前,你們必須也同等尊重
: 他人使用之權利。也許兩位同學一直以該法圖有公告不得佔位或離位超過三十分鐘之規定
: 廣泛指責兩位法律同學之不是,甚至有些版友也提出他們的見解,然而最根本來說,兩位
: 國企系同學與部份版友對規範或規定本身有所誤解。
: 法圖公告''並為免於同學佔位子造成糾紛,此段時間內,同學離座時,請自動以便條
: 紙在上註明離開時間置於桌上,離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逾時者則無權再使用該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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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註明離開時間者,亦無權再使用該座位'',我並無法了解,在規範邏輯上這樣的規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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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意義,首先,選取了一個相當不明確之構成要件作為發動之條件,至於如何證明? 由誰
: 證明? 甚至是,如何對事實加以認定,皆有問題。再者,無權使用該座位,也並不代表除
: 了法圖以外之人員可以執行此項規定外,其他同學可以自力救濟將人趕走。
1.法圖並無明確指出"誰"可以執行此規定。您憑什麼說只有法圖人員可以執行此規定?
而其他人不能執行此規定?
而且,您中文邏輯有錯~下面這句怪怪的哩~"以外"應該刪掉吧~
"也並不代表了法圖以外之人員可以執行此項規定外,其他同學可以自力救濟將人趕走。"
2.規定上說,離開三十分鐘以上無權使用該座位。那麼三十分鐘一到,表示該座位已不是
法律系小姐的了,她已無權使用該座位。而國企系先生得到了該座位的使用權。請問您
,法律系小姐有權利將自己的東西放在該位置嗎?她已無使用權了。東西移到旁邊很合理
。若有人將機車停在你家門口害你無法出入,您將機車喬旁邊一點,是否也是不尊重該
機車擁有者?
: 也許法圖是行政機關,制定該規定時對於如何進行規範之設計一無所知,以致於設計
: 出令人啼笑皆非之本項規定。這樣子的規定,頂多只能稱為道德勸說或注意性規定,我完
: 全無法從規範邏輯之設計上,看出有任何效力發生之基礎或條件。
: 佔位本身是如何之行為,容或價值判斷決定之,在不同觀點之折衝下,頂多只能從中
: 性無色彩之角度加以理解。除非法圖本身能夠提出有效力的、有執行可能性的、甚至是有
: 實質拘束力的規定,我都不認為,除了提醒我們在位置使用上注意禮讓之倫理外,這些規
: 定有何效果。
: 至於jornage同學,你應該好好多多訓練法律思維,由你的論述中,我無法看出,甚
: 至無法了解你對法律學有最基本或最初步之認識。如果你未表明身分,我會以為你是外系
: 同學或剛進法律系之小大一同學。
我看到的只是倚老賣老的言論,亦沒有一種高知識份子該有的謙遜。
: 如果對於【現象】本身社群已形成一定之共識或一定之問題意識,行政者或管理者有
: 義務對於該共識加以規範化或制度化,今天問題出在,法圖行政單位本身應深切檢討,而
: 非將紛爭風險留給受服務者或使用者加以處理。
: 不過無論如何,兩位國企系同學,你們自力救濟將他人之物移置之行為,本來就是不
: 被容許的,我也希望你們兩位在理直氣壯指摘他人之同時,除了你們對於規範本身認知並
: 無任何期待可能性以外,當他人已形成使用習慣後,你們的移置行為,非常不尊重已經對
: 於該座位有所使用之同學。
然而佔位置的行為,亦無尊重所有守規矩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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