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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dau:我想傳達的事,也許對見多識廣之人,「激烈抗爭」不算啥 11/20 17:18 → Landau:但對學校來講可不一定 11/20 17:18 這就是基本觀念的問題了 發動警察權,限制人身自由或言論自由,是屬於憲法層次的問題 要件很嚴格,必須由法律來規範 不是個人主觀的判斷就可以的 而且還要受到司法審查 如果不符合司法審查的標準,如釋字445 那就是違憲與國賠的問題了 所以終結還是 你如何證明學校的警察權發動是符合法律規範 且經得起司法審查的考驗的 而不是關起門來幻想而已 而審查的標準就定在那裡,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 要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不能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 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39.93
Landau:照你這樣講,學校是如何叫的動警察? 11/20 17:30
Landau:也許我誤會你的意思,可是我不太懂你這篇的意思 11/20 17:30
恐嚇信不是明顯而立即的危險 汽油桶才是 所以本次警察權的發動,並沒有正當的理由 ※ 編輯: hifree 來自: 59.120.39.93 (11/20 17:33)
ic6413:這篇可以減縮成四個字:依照憲法 (or再加 大法官釋憲) 11/20 17:32
※ 編輯: hifree 來自: 59.120.39.93 (11/20 17:34)
revorea:釋字超長orz.... 11/20 17:35
hayuyang:假如我說"我明天抗議可能會帶汽油彈"這樣會過嗎? 11/20 17:35
光說不算 你要真的帶了才算 ※ 編輯: hifree 來自: 59.120.39.93 (11/20 17:36)
Landau:照你這樣講不就沒有恐嚇信? 11/20 17:37
hayuyang:我猜是 寫在集會遊行申請上的恐嚇 不算恐嚇? 11/20 17:38
Glas:說帶汽油彈算吧,這已經違反他人人身安全了算恐嚇吧 11/20 17:39
基本上你搞錯二件事 集會遊行的限制要件是釋字445 恐嚇罪是刑法規範 後者不能作為限制前者的理由 以上
Landau:到底誰是對的....... 11/20 17:40
A1Yoshi:我只聽過抗議團體預告要丟雞蛋,沒聽過汽油彈。 11/20 17:40
revorea:明天可能會爆破新體,沒看到炸彈也沒事? 11/20 17:41
A1Yoshi:那麼愛想,那我來提一個:丟核彈。 11/20 17:41
A1Yoshi:你們覺得呢?是來搞笑胡鬧的,還是來真的?軍隊要來嗎? 11/20 17:41
A1Yoshi:化學兵?國際援助? 11/20 17:41
A1Yoshi:希望這例子可以提醒你們,這種想像適可而止就好。 11/20 17:42
revorea:爆破新體是實務上可能作到的,跟核彈不同吧? 11/20 17:43
Glas:明天我們可能全員在行政大樓前面尿尿,不犯法又夠狠 11/20 17:44
smartken:go ahead 11/20 17:46
Glas:看了釋字445才發現就算集會遊行再怎麼有可能引起公共危害 11/20 17:49
Glas:國家也不能禁止你集會遊行 11/20 17:49
Glas:但是好像沒說不能叫警察在旁待命? 11/20 17:50
vesting:可能要等到掛彩或是出人命吧? 11/20 18:12
yuting79:釋字445號與警察權可否發動無關,該解釋僅釋明集會遊行 11/20 23:40
yuting79:之"事前許可"不得因將來有發生之可能而否准集會遊行申請 11/20 23:41
yuting79:今日的情況是集會民眾到了現場,警察在場控制秩序而後驅 11/20 23:42
yuting79:離集會民眾,與事前許可與否無涉。又釋字445號解釋亦未不 11/20 23:44
yuting79:許警察控制集會遊行秩序。原po以445號解釋"事前許可"之標 11/20 23:45
yuting79:準直接論述此處行使警察權違反445號解釋意旨,似嫌跳躍。 11/20 23:46
yuting79:又警察權限頗多,論以行使"警察權"違法似乎過於籠統,建 11/20 23:49
yuting79:議可具體指出何種行為違法。 11/20 23:50
我的重點是,釋字445對於言論自由的合憲性限制明顯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 必須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及目的手段密切的接合性才能符合法律保留的要求 至於你所謂的許可制,報備制,那根本不是我的重點 因為只要違反嚴格審查標準,管你是許可制,報備制一樣都是違憲 更遑論動用警察權去強制驅離或以刑事訴追 今天最根本的問題就在於主張動用警察權去限縮言論自由的人並無法證明 此一明顯而立即的危險的存在 去爭執許可制,報備制細節問題或者案例得直接套用有任何意義嗎?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11/21 00:03)
yuting79:我沒有在討論許可制或報備制的問題,不知原po為何有此理 11/21 00:06
yuting79:然後上面提到的"重點"並沒有出現在原文中,原文是直接以 11/21 00:07
yuting79:445號解釋意旨來論行使警察權違法,問題在於該號解釋根本 11/21 00:07
yuting79:與警察權無涉,原po要用該號解釋意旨說明警察權行使違法 11/21 00:08
yuting79:並須加入你後來回應我的補充才算完整。 11/21 00:09
請閣下去參閱18054,18087再來討論此一問題好嗎? 對於一個中途插進來不了解前後文脈絡的人 要為他一一解說問題的來龍去脈 真的是件很累人的事 而且我的用語一直強調的是司法審查標準 您難道沒注意到嗎?
yuting79:第一行漏字,最後要加上"解"字 11/21 00:10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11/21 00:14)
a0652qj:不用上升到丟什麼東西吧....但是暴力衝突感覺有可能發生? 11/21 00:19
yuting79:OK 因為18087和這篇有間隔其他同系列文,一時看不出是同 11/21 00:27
yuting79:脈絡,經原po提醒我了解了,感謝指教 11/21 00:29
yuting79:應該是18054才對,果然該睡了 11/21 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