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ting79:註腳標號打錯了,出現兩個註三 11/20 22:52
感謝提醒。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0 22:53)
推 minche:推這篇 道德上有錯但在法律上是合理的 11/20 22:53
推 ic6413:哈哈 你不知道有的人發文是為了自爽不是論述 11/20 23:06
推 revorea:推這篇 陳述清晰,就事論事。 11/20 23:13
→ A1Yoshi:道歉不夠,應該要求下台。下台,之後發生的機會才真的有效 11/20 23:16
→ A1Yoshi:降低;道歉,不痛不癢。明年六月上任的,搞不好一樣再來一 11/20 23:17
→ A1Yoshi:次。 11/20 23:17
我認為要求校長下台也是一個方向,但李嗣涔任期也要結束了,對他影響也不大。最主要
還是我認為要求鄭重道歉比較他們比較能接受。要是今天李嗣涔有傅斯年的風骨,我想他
一定會選擇馬上下台,以謝國人。之前幾位教授要求學校提出報告書,我認為是過輕了。
應該提出報告書以外,另外發信發函或透過媒體來公開道歉,懺悔自己未能恪守傅斯年校
長所留下的治校精神。
推 ccode: 11/20 23:26
推 minche:下台到底能達成甚麼目的 可以不要鬧了嗎 狂咬著下台這點 11/20 23:35
→ minche:有點噁心 11/20 23:35
推 yahiko:道歉只是面子難看 下台可是失去權力 當然有差 11/20 23:44
推 revorea:一樣是說明警察入校(非舉牌)的合理性,卻沒人質疑? 11/20 23:48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0 23:58)
推 uka123ily:不就是民主政治的課責嘛? 還是台大其實不民主? 11/20 23:54
→ yahiko:不不 違反比例原則這前提就已足夠構成違法了 11/21 00:11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但這是原則性規定。要從這一條導出學校授意警方驅離是「違法」,不是不可能,但是
論述上將是一件大工程。畢竟當時仍是警察自己裁量舉牌,駐警隊雖有授意,但真正的
決定權仍在警察手上。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1 00:22)
推 yahiko:可以從裁量逾越論述,但決定權還是在法官手上 11/21 00:24
→ yahiko:舉牌意味「行為違法」 而違法之事由為何就有待討論 11/21 00:25
→ heisego:違法事由就是沒有事先申請,由此可見現行集遊法之惡質 11/21 00:26
推 yahiko:是阿,再一次證明「依法行政」而不探討法,會變成怎樣 11/21 00:28
→ heisego:有些人中法實證主義的毒太深了 11/21 00:45
推 oceanpitts:我以為下台影響不大,鄭重道歉才是比較困難的... 11/21 00:54
→ oceanpitts:道歉可不是不痛不癢的事,人要承認自己做錯太難太難 11/21 00:56
推 yahiko:坦白講道歉只要臉皮厚即可,但下台卻可以構成前例拘束 11/21 00:58
→ tom5707:既然都打"駐警"授意~所以當下判定原則是由駐警決定~為什麼 11/21 01:08
→ tom5707:都上綱到校長身上去~ 11/21 01:09
很簡單。組織內部責任一體,上層都要負責。駐警隊授意,但是上層決策者也要承擔,
畢竟上層沒有約束好下面,所以這次不光李嗣涔,杜保瑞、鄭富書亦難辭其咎。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1 01:19)
推 leftbank:這篇有理。「舉牌」要道歉,不過要求下台就超過了。 11/21 01:28
推 yahiko: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要求下台是課責的表現之一 11/21 01:31
推 revorea:要求下台是為了成為有力的前例,道歉的力道略顯薄弱。 11/21 01:36
→ oceanpitts:呵,好吧我有點天真,我覺得下台對當事人來說反而輕鬆 11/21 01:37
→ oceanpitts:但以整個組織來看就是一種警告的案例了,是這意思嗎? 11/21 01:40
推 tchavelier:嗯 11/21 01:51
推 etyiting:所以要求下台反而不是針對當事人,而是為了提供先例避免 11/21 07:34
→ etyiting:未來的主政者重蹈覆轍?之前從沒想過這問題,但感覺這其 11/21 07:35
→ etyiting:實挺重要的。 11/21 07:35
→ yahiko:就像傅斯年敢嗆聲,樹立了前例一樣 11/21 09:45
→ oceanpitts:但是反之...個人做錯事只要下台就好,這也是問題吧(汗 11/21 11:18
推 lumber:推這篇 11/21 11:19
→ oceanpitts:做錯事就跑,跑了就不用負後續責任,這樣真的好嗎... 11/21 11:19
→ oceanpitts:當然校長退休在即,所謂的留下來負責可能也是有限的 11/21 11:20
推 icy:我覺得這篇講得很好 11/21 11:23
→ icy:不過如果應要以「道德」譴責強逼校長道歉又是另一回事 11/21 11:23
→ icy:就像公車上不讓座給老弱婦孺道德上值得譴責 11/21 11:24
→ icy:但要不讓座的人道歉,我想也有執行上的困難吧 11/21 11:25
就看身為第一學府的校方有沒有這份自覺。他們要自甘墮落也沒有人能夠以法律相繩。
推 uka123ily:這完全不是博愛座的例子可以類比= = 11/21 11:26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81 (11/21 12:08)
推 yahiko:下台就是政治責任的最高表現 如果有法律責任當然另計 11/21 12:18
推 antibailan:抗議的學生根本是腦子有__,居民干你屁事? 11/21 12:40
撇開這次紹興事件的訴求與手段不談,我認為有社會關懷總是件好事。
推 ponyon:這學期修行政法推:p 11/21 13:35
推 poca:這篇好酷 11/21 13:55
→ oceanpitts:y大,我以為自己犯的錯要自己用實質彌補,才叫負責任 11/21 14:02
→ oceanpitts:道歉,悔過,並且之後以行動悍衛他今天破壞的,除此之 11/21 14:03
→ oceanpitts:外還得表明支持那些價值的立場。不過這畢竟太理想了啦 11/21 14:04
→ oceanpitts:政治的責任與身為一個人的責任,那是不一樣的 11/21 14:06
→ oceanpitts:多數人重視的是形式的責任,但我還是覺得實質補償重要 11/21 14:08
推 hg7318480: 11/21 14:34
推 Buchladen: 11/21 14:51
→ yahiko:你提的是每一個個人都要為自己負責的層次 但校長是職位 11/21 14:58
→ yahiko:要有相對應的責任與要求 道歉是形式,下台是實質 11/21 14:58
→ yahiko:老實講檢視那些留下來負責的實例 結果都是在延續官位 11/21 15:00
→ oceanpitts:是呀,以台灣現況而言我說的根本是遙不可及的理想 11/21 15:14
→ yahiko:所以就現況來看,下台不但會痛,也能達到道歉的效果 11/21 15:15
→ oceanpitts:我可以了解你說的,但只願台灣有一日能走到理想的狀態 11/21 15:18
→ oceanpitts:否則做錯就跑、跑了來一個等級差不多的、做錯了再跑 11/21 15:18
→ oceanpitts:很抱歉我比較悲觀,這是我眼中的台灣下台文化... 11/21 15:19
→ yahiko:先一步一步來吧,先道歉後下台~ 11/21 15:19
→ yahiko:不用悲觀啦,這是民主常見的景象,挑比較不爛的蘋果 11/21 15:21
→ yahiko:只要不被意識形態綁死,會越挑越好的 11/21 15:21
→ oceanpitts:嗯,謝謝您的討論提供我對於下台這件事的不同觀點。 11/21 15:28
推 yahiko:不用道謝啦 大家交流意見嘛~ 11/21 15:29
推 shine76:推,清流 11/21 22:11
推 norwor:antib才是腦子有__,那些人怎樣也乾你屁事,那你打這些是要 11/21 22:45
→ norwor:幹嘛? 少在那邊鴕鳥裝清高 11/21 22:48
→ icy:傅斯年精神和軍警不得入校園抓人的精神比較相關 11/21 23:01
→ icy:和言論自由無涉,除非我認知錯誤 11/21 23:01
→ icy:所以要校長道歉是為恪守傅斯年精神,有點怪就是了 11/21 23:02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大學自治」的概念,就是從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導出來的。
大學自治底下又再派生:規章自治、人事自治、管理自治、財政自治、組織自治五原則。
其中拒絕警察入校,就是管理自治。
因此「言論自由--大學自治--管理自治」係屬一脈,自然有相關之處。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1 23:22)
噓 onthesea:台大合法->幹麻道歉 台大違法->趕快去告台大 11/22 00:07
→ onthesea:要校長出來道歉幹嘛 道歉又不痛不癢 11/22 00:08
所以你認為「合法」就「合理」囉? 這位大大?
還是你覺得道歉是不夠的? 我不太懂你意思。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2 00:11)
→ icy:可能是我太駑鈍了,看不懂heisego大的推論 11/22 00:31
→ icy:講學自由→大學自治我懂,但是言論自由→大學自治? 11/22 00:31
→ icy:大學自治的精神應該是講【學術自由】 11/22 00:32
→ icy: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還是有差別的吧 11/22 00:32
當然可以這樣解釋。我用的「言論自由」是比較廣義的概念,就是當一般人在說憲法第11
條就是「言論自由」,內涵就是包括「講學自由」在內。如果要更嚴謹的界定,憲法第11
條應為「表意自由」,表意自由包含「狹義言論自由」與「講學自由」。這只是遣詞用字
上的一點差異,但我想我們的意思是一樣的。所以我更精確地來講,傅斯年校長捍衛了「
表意自由」的精神,但李校長這次沒有。這樣我們意思應無差異。另外,我所引的大學自
治內涵乃是成大許育典教授所提出。(月旦法學雜誌vol.201)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2 01:08)
推 uka123ily:因為學術自由是基於言論自由 11/22 13:30
→ charlesleaf:於是在這種邏輯下,很多時候自由=無限大,沒有問題嗎 01/06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