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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校慶當天已經PO過一篇對於校方舉措強烈不滿的文章, 然而,我還是想再藉這次機會強烈譴責學校的舉措, 並且我主張學校應對這次的「舉牌事件」主動出面道歉。 注意,我是「道德上」譴責台大,因為我認為台大這次完全合法。 1. 學校應看到法律理論與大法官解釋背後的保護精神 首先,我對於「單純的引警入校」並不反對,這是必須先強調的。 依照目前的公營造物理論,營造物擁有對於營造物利用關係的秩序權(Ordnungsgewalt), 是以本得以行使所謂的家宅權(Hausrecht),以驅離破壞秩序者。 因此公營造物於必要時得請求警察協助,甚至得自行依法設置警察。[註1] 台大在性質上屬於公營造物[註2],連校警都可設置, 為維護營造物之秩序而請求警察協助,應無不許之理。 然而營造物權力(Anstaltsgewalt)係為德國過往「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下之產物, 隨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破除,取而代之的是「重要性理論」(Wesentlichkeitstheorie) 此理論認為,在給付行政中,除了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可由營造物自行決定外, 假若涉及對於人民基本權之限制,則仍須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註3] 也就是說, 台大能夠自行決定的事項為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如果牽涉到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仍須有法律授權,台大方能為之。 然而,大學法之中,並無任何台大可以限制「言論自由」的授權規定。 因此台大根本就無權對於居民的基本權利加以限制。 尤其大法官解釋第445號中已然明白揭示「集會遊行」為人民之重大基本權利, 不得輕易限制之。 更何況居民的表論內容為「政治性言論」, 依照大法官解釋第414號之內容,更有高度的保護必要。 2. 學校漠視了比例原則與集會遊行法背後的意義 台大一開始請警察入校,並且僅於原地待命,以防範未然,尚在許可範圍。 然而之後卻授意請警察驅散抗議民眾[註4],實在是讓我必須譴責。 做成舉牌之行政處分係由警方為之,而非台大所為。 而警方以「未事先申請之集會遊行為違法」為由, 因此舉牌示意此為「違法集會」,要求居民離散。 由於居民的確並未事先申請或報備,因此的確是構成「違法集會」。 有的人可能會問:既然是「違法」,還有什麼好說的? 沒錯,依照集遊法的標準,確實是「違法」。 但是為什麼集遊法要搞成「事先申請」合法呢? 今天五月,行政院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集遊法從「申請制」改為「報備制」, 但是「事後懲戒制」就是遲遲無法推動。[註5] 但為什麼立法院要堅持不再改成「事後懲戒制」了呢? 理由就是因為過往集會遊行都是在交通要道上, 如果採事後懲戒制,對於交通通行的妨礙實在過於巨大。 這個理由是有說服力的。 但也是有論者認為應該分別處理,報備制應當限於「交通要道」, 不是交通要道的話,採事後懲戒制就足夠了。 但是因為過往集會遊行幾乎都是在交通要道上進行, 所以後來就沒有針對類型而差別處理,一律適用報備制。 台大能從集會遊行法修法的過程中,看到背後的意義嗎? 以前的「事前許可制」跟現行的「事前申請制」,乃至於最近的「事前報備制」, 就是「限制表意自由」越來越合乎「比例原則」的展現。 對於任何的言論,「限制言論自由」是例外,「禁止限制言論自由」才是原則。 只要言論的表現方式未達「明顯而立即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都不可予以限制。[註6] 這就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精神。 再來回顧校慶當天的情況。 一群居民與學生坐在新體門外抗議,並未干擾到場內校慶典禮之進行。 而且當時已經有警察在新體門外守備,已足以維護當時會場之秩序。 而駐警隊居然授意警方舉牌,告知其為「違法集會」, 非常明顯地,駐警隊完全漠視了比例原則。 第一、校園不是交通要道,依照上述法理,這本應運用「事後懲戒」即足。 逕以「未事先申請而為違法集會」為由驅散民眾,完全是漠視集遊法的修法精神。 第二、當時情況十分平和,單以「物理上之隔絕力」隔絕民眾進入會場即足以維持秩序, 完全沒有必要性驅散民眾。 國慶慶典警察維持秩序也只是站在會場外隔絕滋亂民眾,並未舉牌驅趕。 而台大校慶居然直接對人家舉牌趕走,難道你台大校慶是比國慶典禮還要偉大嗎? 3. 結論:請台大出面為自己授意驅趕民眾的行為道歉 如上所述,由於驅趕民眾並非台大所為,而且的確當天集會違反集會遊行法, 因此本次舉牌之行政舉措完全合法。 然而上文中已謂: (1)公營造物行使營造物權力時,亦不得任意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2)本次言論為政治性言論,有高度保護之必要。 (3)集會遊行法的修法過程,展現了「限制言論」必須合乎比例原則之要求。 (4)當時情況平和,實無必要授意警方驅趕居民與學生。 因此本文認為,縱使舉牌之行政處分合法, 但是由上述之法理與法律精神, 台大漠視了對言論自由的尊重,以及違反比例原則的誡命。 雖然合法,但是道德上應被非難。 身為第一學府,作為學子表率,應出面為此事件道歉。 以上,供葉老師與同學參考。 若不贊成我的看法,亦可盡情噓文。 ------------------------------------------------------------------------------ 註腳 [1] 張伯書,論公營造物利用關係,中正法研所學位論文,頁49,2011。 另外,自來水法第69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對竊水或違章用水,須實施檢查及處理時,除 得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得隨時報請所在地憲警機關協助辦理。」 鐵路法第8條:「鐵路機構為維護治安、站,車秩序、客貨安全、保護路產、並協助從業人 員執行職務,得依法設置鐵路警察。」 [2] 參,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裁字第 00644 號裁定 [3] 陳清秀,依法行政與法律的適用,行政法2006,頁155。 [4]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211160107-1.aspx 中央通訊社報導 至於警方為何會舉牌警告遊行隊伍?鄭富書說,警方舉牌是駐衛警授意的,因為處理外來 人士在校園內抗爭,有時還是要借助法律規範,「台大是不得已的」。 [5] http://www.moi.gov.tw/chi/chi_Act/Act_detail.aspx?sn=116 內政部修法動向 [6] 大法官解釋第445號援引「雙軌理論」。 早期美國著名案例為 Patterson v. Colorado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tterson_v._Colorad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2
yuting79:註腳標號打錯了,出現兩個註三 11/20 22:52
感謝提醒。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0 22:53)
minche:推這篇 道德上有錯但在法律上是合理的 11/20 22:53
ic6413:哈哈 你不知道有的人發文是為了自爽不是論述 11/20 23:06
revorea:推這篇 陳述清晰,就事論事。 11/20 23:13
A1Yoshi:道歉不夠,應該要求下台。下台,之後發生的機會才真的有效 11/20 23:16
A1Yoshi:降低;道歉,不痛不癢。明年六月上任的,搞不好一樣再來一 11/20 23:17
A1Yoshi:次。 11/20 23:17
我認為要求校長下台也是一個方向,但李嗣涔任期也要結束了,對他影響也不大。最主要 還是我認為要求鄭重道歉比較他們比較能接受。要是今天李嗣涔有傅斯年的風骨,我想他 一定會選擇馬上下台,以謝國人。之前幾位教授要求學校提出報告書,我認為是過輕了。 應該提出報告書以外,另外發信發函或透過媒體來公開道歉,懺悔自己未能恪守傅斯年校 長所留下的治校精神。
ccode: 11/20 23:26
minche:下台到底能達成甚麼目的 可以不要鬧了嗎 狂咬著下台這點 11/20 23:35
minche:有點噁心 11/20 23:35
yahiko:道歉只是面子難看 下台可是失去權力 當然有差 11/20 23:44
revorea:一樣是說明警察入校(非舉牌)的合理性,卻沒人質疑? 11/20 23:48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0 23:58)
uka123ily:不就是民主政治的課責嘛? 還是台大其實不民主? 11/20 23:54
yahiko:不不 違反比例原則這前提就已足夠構成違法了 11/21 00:11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但這是原則性規定。要從這一條導出學校授意警方驅離是「違法」,不是不可能,但是 論述上將是一件大工程。畢竟當時仍是警察自己裁量舉牌,駐警隊雖有授意,但真正的 決定權仍在警察手上。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1 00:22)
yahiko:可以從裁量逾越論述,但決定權還是在法官手上 11/21 00:24
yahiko:舉牌意味「行為違法」 而違法之事由為何就有待討論 11/21 00:25
heisego:違法事由就是沒有事先申請,由此可見現行集遊法之惡質 11/21 00:26
yahiko:是阿,再一次證明「依法行政」而不探討法,會變成怎樣 11/21 00:28
heisego:有些人中法實證主義的毒太深了 11/21 00:45
oceanpitts:我以為下台影響不大,鄭重道歉才是比較困難的... 11/21 00:54
oceanpitts:道歉可不是不痛不癢的事,人要承認自己做錯太難太難 11/21 00:56
yahiko:坦白講道歉只要臉皮厚即可,但下台卻可以構成前例拘束 11/21 00:58
tom5707:既然都打"駐警"授意~所以當下判定原則是由駐警決定~為什麼 11/21 01:08
tom5707:都上綱到校長身上去~ 11/21 01:09
很簡單。組織內部責任一體,上層都要負責。駐警隊授意,但是上層決策者也要承擔, 畢竟上層沒有約束好下面,所以這次不光李嗣涔,杜保瑞、鄭富書亦難辭其咎。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1 01:19)
leftbank:這篇有理。「舉牌」要道歉,不過要求下台就超過了。 11/21 01:28
yahiko:嚴重違反比例原則 要求下台是課責的表現之一 11/21 01:31
revorea:要求下台是為了成為有力的前例,道歉的力道略顯薄弱。 11/21 01:36
oceanpitts:呵,好吧我有點天真,我覺得下台對當事人來說反而輕鬆 11/21 01:37
oceanpitts:但以整個組織來看就是一種警告的案例了,是這意思嗎? 11/21 01:40
tchavelier:嗯 11/21 01:51
etyiting:所以要求下台反而不是針對當事人,而是為了提供先例避免 11/21 07:34
etyiting:未來的主政者重蹈覆轍?之前從沒想過這問題,但感覺這其 11/21 07:35
etyiting:實挺重要的。 11/21 07:35
yahiko:就像傅斯年敢嗆聲,樹立了前例一樣 11/21 09:45
oceanpitts:但是反之...個人做錯事只要下台就好,這也是問題吧(汗 11/21 11:18
lumber:推這篇 11/21 11:19
oceanpitts:做錯事就跑,跑了就不用負後續責任,這樣真的好嗎... 11/21 11:19
oceanpitts:當然校長退休在即,所謂的留下來負責可能也是有限的 11/21 11:20
icy:我覺得這篇講得很好 11/21 11:23
icy:不過如果應要以「道德」譴責強逼校長道歉又是另一回事 11/21 11:23
icy:就像公車上不讓座給老弱婦孺道德上值得譴責 11/21 11:24
icy:但要不讓座的人道歉,我想也有執行上的困難吧 11/21 11:25
就看身為第一學府的校方有沒有這份自覺。他們要自甘墮落也沒有人能夠以法律相繩。
uka123ily:這完全不是博愛座的例子可以類比= = 11/21 11:26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81 (11/21 12:08)
yahiko:下台就是政治責任的最高表現 如果有法律責任當然另計 11/21 12:18
antibailan:抗議的學生根本是腦子有__,居民干你屁事? 11/21 12:40
撇開這次紹興事件的訴求與手段不談,我認為有社會關懷總是件好事。
ponyon:這學期修行政法推:p 11/21 13:35
poca:這篇好酷 11/21 13:55
oceanpitts:y大,我以為自己犯的錯要自己用實質彌補,才叫負責任 11/21 14:02
oceanpitts:道歉,悔過,並且之後以行動悍衛他今天破壞的,除此之 11/21 14:03
oceanpitts:外還得表明支持那些價值的立場。不過這畢竟太理想了啦 11/21 14:04
oceanpitts:政治的責任與身為一個人的責任,那是不一樣的 11/21 14:06
oceanpitts:多數人重視的是形式的責任,但我還是覺得實質補償重要 11/21 14:08
hg7318480: 11/21 14:34
Buchladen: 11/21 14:51
yahiko:你提的是每一個個人都要為自己負責的層次 但校長是職位 11/21 14:58
yahiko:要有相對應的責任與要求 道歉是形式,下台是實質 11/21 14:58
yahiko:老實講檢視那些留下來負責的實例 結果都是在延續官位 11/21 15:00
oceanpitts:是呀,以台灣現況而言我說的根本是遙不可及的理想 11/21 15:14
yahiko:所以就現況來看,下台不但會痛,也能達到道歉的效果 11/21 15:15
oceanpitts:我可以了解你說的,但只願台灣有一日能走到理想的狀態 11/21 15:18
oceanpitts:否則做錯就跑、跑了來一個等級差不多的、做錯了再跑 11/21 15:18
oceanpitts:很抱歉我比較悲觀,這是我眼中的台灣下台文化... 11/21 15:19
yahiko:先一步一步來吧,先道歉後下台~ 11/21 15:19
yahiko:不用悲觀啦,這是民主常見的景象,挑比較不爛的蘋果 11/21 15:21
yahiko:只要不被意識形態綁死,會越挑越好的 11/21 15:21
oceanpitts:嗯,謝謝您的討論提供我對於下台這件事的不同觀點。 11/21 15:28
yahiko:不用道謝啦 大家交流意見嘛~ 11/21 15:29
shine76:推,清流 11/21 22:11
norwor:antib才是腦子有__,那些人怎樣也乾你屁事,那你打這些是要 11/21 22:45
norwor:幹嘛? 少在那邊鴕鳥裝清高 11/21 22:48
icy:傅斯年精神和軍警不得入校園抓人的精神比較相關 11/21 23:01
icy:和言論自由無涉,除非我認知錯誤 11/21 23:01
icy:所以要校長道歉是為恪守傅斯年精神,有點怪就是了 11/21 23:02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大學自治」的概念,就是從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導出來的。 大學自治底下又再派生:規章自治、人事自治、管理自治、財政自治、組織自治五原則。 其中拒絕警察入校,就是管理自治。 因此「言論自由--大學自治--管理自治」係屬一脈,自然有相關之處。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1 23:22)
onthesea:台大合法->幹麻道歉 台大違法->趕快去告台大 11/22 00:07
onthesea:要校長出來道歉幹嘛 道歉又不痛不癢 11/22 00:08
所以你認為「合法」就「合理」囉? 這位大大? 還是你覺得道歉是不夠的? 我不太懂你意思。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2 00:11)
icy:可能是我太駑鈍了,看不懂heisego大的推論 11/22 00:31
icy:講學自由→大學自治我懂,但是言論自由→大學自治? 11/22 00:31
icy:大學自治的精神應該是講【學術自由】 11/22 00:32
icy: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還是有差別的吧 11/22 00:32
icy:至少台灣法律網看到大學自治解釋如是說:http://ppt.cc/he8r 11/22 00:32
當然可以這樣解釋。我用的「言論自由」是比較廣義的概念,就是當一般人在說憲法第11 條就是「言論自由」,內涵就是包括「講學自由」在內。如果要更嚴謹的界定,憲法第11 條應為「表意自由」,表意自由包含「狹義言論自由」與「講學自由」。這只是遣詞用字 上的一點差異,但我想我們的意思是一樣的。所以我更精確地來講,傅斯年校長捍衛了「 表意自由」的精神,但李校長這次沒有。這樣我們意思應無差異。另外,我所引的大學自 治內涵乃是成大許育典教授所提出。(月旦法學雜誌vol.201) ※ 編輯: heisego 來自: 140.112.4.192 (11/22 01:08)
uka123ily:因為學術自由是基於言論自由 11/22 13:30
charlesleaf:於是在這種邏輯下,很多時候自由=無限大,沒有問題嗎 01/06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