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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略) 如果計算依據是根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的規定,第八點 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委(邀)請專人或機構 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稿費。 而非""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稿費。 http://ppt.cc/ZwtL 請參考。 : 回家之後,查詢了校內給付稿費的標準,我立刻寫信向出版部的主任湯世鑄先生與紀 : 淑玲小姐說明本次給付的不合理性,並要求出版中心重新計算給付。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 : 公布校內出版品稿費的計算標準為:編稿每千字260~350元(以此計算,在完全忽略共一萬 : 字的專業翻譯與撰稿的前提之下,我的稿酬至少為五萬兩千元,若再加上翻譯與撰稿,以 : 平均值一千字一千元計算,則為六萬兩千元)。 : 但台大出版中心僅願意以每千字130元計算(以此計算我的十篇稿酬為兩萬六千元), : 遠低於校內規定標準。承辦人員紀淑玲小姐並且一再表示給二十年的資深編輯、之前我的 : 學思歷程的工作人員都是這個價錢,不知道為什麼只有我有異議?並且在信中殷殷告誡, : 金錢不是太重要,希望我能夠享受編輯工作本身的樂趣!? : 之後,我又與出版中心湯世鑄主任、紀淑玲小姐往返信件多次。對方對於每千字字 : 130元的標準不再更改,僅提出願意加一萬元的特別稿酬,彌補我在翻譯與撰稿的付出。( : 即總稿酬為三萬六千元,其實還是遠低於以校內標準計算的六萬兩千元) : 可嘆的是,過程中,我明確指出承辦人員紀淑玲小姐並未善盡基本的業務責任,若出 : 版中心僅能提供遠低於校內標準的稿酬,又不願意在委託稿件以前,事先與勞動者清楚說 : 明,因此造成了我智慧與勞力無可挽回的損失,凡知道此事經過的人,都強烈的懷疑其中 : 有欺騙之嫌。那麼,身為事件的受害者,我希望出版中心的承辦人紀淑玲小姐能針對此點 : 向我道歉。但是,當我表明這樣的想法後,對方就不再對此回應。 : 8/16,承辦人員紀淑玲小姐來系上找了本系主任,單方面地表示希望我不要再寫信 : 打擾她,並希望我盡速簽收一萬元的領據。當下,我的心情非常沮喪。不過,我堅持在權 : 責沒有分辨清楚之前,這一萬元的領據我決不簽收。當我向主任說明原委後,主任也表明 : 尊重我的決定。 : 之後,出版中心除了透過另一位承辦人員口頭詢問我什麼時候要簽收領據,就再也沒 : 有任何回應。 : 現在,經由台大研究生公會的協助,我還在設法處理這件事情。不過,若是涉及訴訟 : ,可預期的是更多心力交瘁的日子。尤其在紀淑玲小姐來向系主任片面陳述此事是非之後 : ,對於一向愛惜羽毛的我來說,實在深感無奈。唯一支撐我的是,希望透過個人的堅持, : 扭轉出版中心對於承攬工作者的基本尊重,並且,希望能促進校內工作者(包括老師、助 : 教、學生)的工資合理性。希望可以透過看到這篇文章的每一雙眼睛,警惕所有的學生, : 不要再盲目接受不公平的待遇。 : 方韻慈 敬秉如上 並祝學安 -- 聽說你加薪了?! ● ● 加你媽的大頭鬼!                 _/█\_/█\_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67.245
aibltjv:意指"可以"依照這法規定價??那這樣立這法規有甚麼用? 09/01 22:22
staristic:河蟹用 09/01 22:29
cookiebar:是打手?說好多少錢就多少錢 不然先前不會說清楚嗎 09/01 22:30
cookiebar:學生把工作弄完了才挑一堆毛病 不認帳 噁心死了 09/01 22:31
Terrance:推文跟R文速度有點猛阿 09/01 22:31
zenixls2:賣弄文字遊戲的法規... 09/01 22:32
LAWfOREVER:只是路過,好奇所謂稿費標準法源依據,真要訴訟,也該 09/01 22:34
LAWfOREVER:清楚有利或不利的相關法律吧。 09/01 22:35
LAWfOREVER:當然,我不會去假設發給學生的錢和實際預算所執行的錢 09/01 22:39
LAWfOREVER:有出現不一致的可能,因為這樣假設是很不禮貌的..XD 09/01 22:40
keninvin:應該是一開始就設定好發這個錢,只是事前沒有打算說明 09/01 22:40
cheug0653:不清楚,要是不說明的話真的頗過分 09/01 22:42
LAWfOREVER:承樓上 那多給一萬的特別稿酬在會計科目上是??? 09/01 22:43
keninvin:有可能是主任自掏腰包,因為怕更改預算麻煩 09/01 22:51
kevinmo5566:給我一個突襲的節奏(o_o) 09/01 22:53
ys09172002:多給一萬不就代表出版中心也覺得理虧 要用這一萬來打發 09/01 22:59
LAWfOREVER:了解一下歷次文稿委外的預算執行和預算編列,應不為過 09/01 23:03
hanyui:一萬擺明就是河蟹用 +1 09/01 23:04
FTICR:"得" 這個字本身彈性很大@@ 09/01 23:25
leo1217000:學校每次計較錢的時候大部分都是經費不夠 09/01 23:50
FSGuitar:有些人看到別人回應 就馬上把人說成打手 這... 09/02 00:11
FSGuitar:這篇只是告訴原文的作者在訴訟上可能會碰到的問題 09/02 00:12
FSGuitar:事實上不是打手 還可能是在提醒原PO要擬定相關策略 09/02 00:13
CaLawrence:所以說我有時真討厭讀法律的 唉 09/02 00:49
a0652qj:工作前不問清楚薪水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原原po加油... 09/02 01:09
andy860106:得(ㄉㄟˇ): 必須 需要 09/02 01:43
eachunglin:這邊的"得"是法律用語 表示非強迫 必須的話是"應 " 09/02 01:50
endlesschaos:得(ㄉㄜˊ):可以 09/02 01:52
whalerealm:法律系躺著也中槍 09/02 03:58
joidea:推 09/02 09:38
apoka:出版中心乾脆直接給9元當酬勞好了,9代表多數,符合很多很多 09/02 09:51
apoka:反正事前也沒談好薪水,隨便他開價都可以 09/02 09:53
apoka:要撈就該撈個夠本,何必多付兩萬多塊 09/02 09:54
LAWfOREVER:實務上真的有判例是解釋成得(ㄉㄟˇ)的嗎?~>.<~(亂入) 09/02 10:23
chang1202:"得"在某些法律中 確實有學者基於立法覺得應解釋為"應" 09/02 10:39
chang1202:的例子 例如"土地法實例研習(二)"陳立夫老師針對部分土 09/02 10:39
chang1202:地法相關法規的解釋 09/02 10:39
chang1202: ^目的 09/02 10:40
chang1202:至於判例的話 我就不知道了 有請相關勇者解釋 09/02 10:41
whaleho:這要點顯然是怕行政機關亂發錢而定的,連這樣訂出來的要點 09/02 11:51
whaleho:下限都沒有達到顯然遠低於市價了。 09/02 11:51
whaleho:其實今天他們根本沒有協議薪資,所以重點也不在他有沒有違 09/02 11:52
whaleho:反這個要點,而是他給付了顯不相當的對價? 09/02 11:53
snien:學校主計室連出來的規定是http://0rz.tw/HMRVA 看起來差不多 09/02 14:36
snien:(一) 譯稿: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 09/02 14:36
snien:這段相當攏統 原原po本來簽的領據項目是甚麼也會在報帳上有 09/02 14:38
snien:所差異 09/02 14:38
snien:學校報此類帳必須要附上計算方式 原原po簽收以前似乎要先問 09/02 14:41
snien:清楚 簽下去之後他們硬拿這份去報帳也是一個GG 09/02 14:42
dk50112:有時候真的很討厭讀法律的 09/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