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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wsun (大叔)》之銘言: 幫你加油!你辛苦了。畢竟大叔比原PO見過世面。可惜打怪的策略面沒有規劃好... 下次組團你要跟版上講一下。 以下各段落的對象,其實主要對版上鄉民發言,並給你參考。 : 由於對方表示不願過度渲染今日之事件,以下我將簡述之。 : 首先,我因為昨天看了issweety的文章,所以今天起於好奇, : 前往二樓現場拍攝桌上堆積書籍及牆壁插座的情形, 老實說,圖書館不准攜帶攝影器材是在於不能拍攝「人」(這正是那個洪喀違規的關鍵) ,因為涉及肖像權(所以is的肖像權被洪喀侵犯)。但拍攝「物品」(洪喀堆在桌上的 圖書館的書籍)犯了哪條法的哪一條?笑死人! 甚至連圖書館方面的規定都要好好正確理解才是。 : 此時其助理上前詢問我的姓名及動機,我不回答其任何問題, Ans:你完全沒必要理他。因為他沒有權利質問你。 如果是我和我朋友這類人,也不會理他。所以你這時的處置很正確。 : 往樓下走去,隨即推門而出。 : 該助理持續追問我問題,我沒回答她,繞行了約5分鐘後, : 來到全家旁的車架旁,此時有勇者們見狀,誤會我在欺負她, 老實說,這些勇者假設如果(由於詳情尚不知,我先講大原則)是以強硬手段攔住你, 則觸犯刑法304。先提供你此項知識。 莫名其妙的攔人,自以為義嗎?這些勇者在社會上會吃不完兜著走。 : 隨即挺身而出,並阻止我離開。 : 在勇者們的阻止之下,我決定留在原地等校警來處理。 : 校警到後,我表示因昨日看到issweety的文章,因此前來拍攝桌景, : 強調完全沒有任何人入鏡,並可出示影片證明。 : 此時其助理取出手機開始錄影,我見狀也取出我的DV回拍以求自保, : 雙方對錄近一小時。 : 過了幾分鐘後,洪老師出現,並質問我是否為學生、姓名為何,與昨日之人事是否有關。 : 我不願回答其任何問題,洪老師隨即離開,其助理並撥打110報案。 你處置的很正確。若隨便一隻阿貓阿狗問你什麼你就老實講, 這是小大一比較容易發生的;大叔級的你處置的也很得體。 : 羅斯福路派出所之警員到場後,我大略向其說明事情之來龍去脈, : 並在後來再度到場的洪老師要求下,一行人前往派出所。 : 在派出所中,洪老師表示其為校外人士,因拍攝紀錄片需要,故至圖書館閱讀大量書籍; : 其頭部於拍攝過程中不慎受傷(亦出示其頭部所包裹之紗布), : 因傷無法每日搬動大量書籍,故將所需之書籍堆疊於其桌之上; : 其表示,此事已取得館內某位阿姨同意,並藉由紙條溝通。 哪個約聘的阿姨好大的權限做出此通融?可疑之點。 : 其昨日跟issweety之間的談話情形,也與issweety文內所述出入甚大(內容恕不詳述); : 她亦表示不明白,為何issweety在昨日的談話的最後已向她道歉, : 卻又在PTT NTU板上po了上一篇文章?若非我提及,她們仍不知有此篇文章存在, : 尚在納悶為何昨日與今日皆有人將其插頭拔離插座? : 最後,洪老師表示,身為一位老師,她不願意輕易影響學生的前途, : 因此,此事她不願鬧大;然而,issweety尚有後續攻擊言行,將考慮訴諸法律程序。 鬧大?鬧什麼大?你有犯法嗎?犯了刑法第幾條?is有犯法嗎?犯了刑法第幾條? 還是扁維拉又要出來替她救援了? 因為你比is有經驗可惜還是不夠有經驗;既然你「自願」配合待在原地;那麼無法反告洪 喀妨礙了你的自由。可惜啊可惜。 : 於是,經過自二時許至七時許的溝通,我表示在看到證據之前,暫不表達任何意見, : 但若到目前為止,由其所提供之資訊為真,我可能在今日之事成為被煽動者; : 然而,究竟誰是誰非已趨複雜,非你我所能輕易定論。 : 無論後續雙方的處理為何,我將盡量不再介入其紛爭,如同我前面所寫的, : 此事異常複雜,若非當事人,實不建議再涉入其中。 : 若issweety有任何意見,個人在此建議,請洽圖書館人員協調處理。 : 相信館方人員會恪盡職責,妥處此發生於圖書館內之重大爭議。 : 最後,在此宣導,圖書館禁止攜入攝錄影器材,本人今日所為實為錯誤示範。 is敘述的是公共事件;最近看版上文章,is被洪喀耍、大門處有女生被發傳單的猛推一把 ,結果全部摸摸鼻子認了。台大學生怎麼這麼鳥?自己的權益受損或自己被耍,要有自覺 ;is最新的文章似乎「息事寧人」,也罷。反正整件事烏煙瘴氣;學生方面:被一個傢伙 虎爛狗屁不通的法律來玩弄一番;約聘的阿姨則好大的膽子允許那個喀讓她違規占位。 最後無理至極的洪喀大獲全勝。 真是老天爺啊!第一學府讓給隔壁的天大地大算了。112被違規的喀耍成這樣.... 這要叫我們第三者看了要趕到生氣還是慚愧? 以台大大門那邊為例,日後繼續有懦弱的台大生被怪人發傳單還猛推一把,傻在當場、 腦筋不知任何回應之道,然後上ntu版哭訴....這什麼世界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Gjoy:我看了也很生氣,我覺得反映應該要更激烈一點阿 04/30 00:34
leighmeow:原來強制罪那麼好用,我趕快去被罰則XD 04/30 00:35
leighmeow: 背 04/30 00:35
lwsun:謝謝高手指教,下學期得去多修點法律相關的課程了 04/30 00:38
bonniekiss2:我也很討厭很多人嘴巴掛著理性和平不暴力 04/30 00:39
bonniekiss2:但只是膽子比鼻屎還小 碰到情況都不敢吭聲 04/30 00:40
f575739:告死她= =+ 別以為台大學生好欺負 04/30 00:41
glasseater:確定拍攝物品都OK嗎.....我很懷疑= =畢竟書本是圖書館 04/30 00:45
glasseater:資產...... 04/30 00:45
dormg:lwsun跟is要不要約一下一起跟圖書館反映,洪喀侵犯你兩肖像權 04/30 00:45
dormg:但你拍攝"堆在桌上的圖書館書籍"天公地道,洪喀違規已達2點了 04/30 00:46
OTLOrz:提問:圖書館的監視器會不會侵犯使用者的肖像權? 04/30 00:47
為了維護公益(安全就是其中一種),自由權利可受限制。所以不侵犯。
dormg:你根本沒有違規;邏輯的推衍就是,館方若計你違規你就申訴上去 04/30 00:47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4/30 00:48)
lwsun:嗯,我再跟同學朋友討論看看,謝謝dormg的建議 04/30 00:48
dormg:但看is最新文章他好像縮回去還找1堆理由安慰自己why息事寧人 04/30 00:50
dormg:我不是喊燒,明明is完全站得住腳,對方完全無理;結果is龜回去~ 04/30 00:51
OTLOrz:畢竟大學生的社會經驗不足啊 多看版上的事有助增進社會經驗 04/30 00:53
dormg:因依你倆當人證提供的敘述 洪喀違規已滿 可罰半年內禁止入館 04/30 00:53
dormg:若你和is去告發,責任關鍵即移到圖館是否依法罰她~不告則無效 04/30 00:57
dormg:因若連原告都不在乎了,圖館(含那位大膽阿姨)可繼續鄉愿下去 04/30 00:59
glsb:推! 04/30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