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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abyssa1板友的提醒,在此跟大家抱歉,駐衛警察跟一般警察是不同的。 除了板友分享的網頁說明外,觀察法條,雖然依法都叫警察,最關鍵的差異:任用依 據不相同。駐衛警察的任用規定是「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而不是 《警察人事條例》。既然不經警察特考,自然不符合該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察人 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因此不具有《警察法》相關職權。 至於改由保全的部分,保全業法規定之經營範圍,不包括機關學校,所以要將駐警改 為保全有法律適用上的問題。 然而同學們關心的重點不是駐警跟警察,而是校園安全以及駐警的服務水平。既然目 前法律規定如此,我們也只能依照制度改革。要達到駐警擇優汰劣,應該把焦點放在 「評審」。 國立臺灣大學駐衛警察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總務長、學務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醫學院代表一人、法學院   法律系教授一人、駐警隊隊長、駐警隊隊員代表二人,計九人組成之,以總務長   為召集人,代表之任期為二年。   (http://www.ga.ntu.edu.tw/uploads/RL1196835147817.doc) 這樣的組成顯然有問題。除了沒有學生代表之外,身為被評選對象,駐警隊不但有代 表,而且有兩位;而法學院已經搬離徐州路校區,該名代表應改由政治系、經濟系教 授,或社科院代表出任才是。(事實上該法最後一次修正是民國85年) 所以應該要求學生會推動修改駐衛警察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將駐警隊代表改為列席 ,原代表缺額改為校總區教授代表一人和學生代表一人。落實評審制度,才是能達到 擇優汰劣的第一步。 -- 我這麼一個和善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56
ivanos:的確應該要有學生代表 04/26 15:00
tw0517tw:推 可以轉去學生會板? 04/26 15:41
achiang40:推用心 04/26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