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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條文規定請參照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4/4-08.html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下稱本法,不要計較法律位階XD) 本文"推定"事實:邱同學違反宿舍規定及管理員勸阻進入女生宿舍,並大聲吵鬧 如果該推定有錯誤,請舉反證推翻 謝謝大家協助釐清事實 第 七 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四、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 學生初犯前項各款且情節輕微者,得予書面告誡。 要引用這條需要確定公共的定義,如果學校的認定是"不特定多數人所能共見共聞" 的定義的話,我以為可以有爭執空間,但是我不清楚。 在初犯"且"輕微的情況下可以適用,邱同學如果是初犯而被適用,請用力地主張輕微 第 八 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 九、不法侵入學校廳舍、他人研究室、或寢室。 邱同學違反宿舍規定,進入BOT宿舍,為不法侵入學校廳"舍",我以為應有本條之適用 如果要爭執不法,我認為應以較寬鬆之方式認定,包含違反管理規定而非限於刑事法律 邱同學不聽輔導員勸阻,也是屬於不法的一環。 *我覺得camou這邊有道理 應該是寬鬆,我剛剛出門時有考慮到這邊的字眼用錯 感謝指正 十五、製造噪音,情節嚴重。 邱同學一夥大聲喊叫,根據鄰居的說法她也感到驚嚇與恐慌,打電話求助,個人以為, 如果僅是吵鬧致人煩惱者,可以視為不嚴重;但是到打電話求助了,我不認為這可以 說是不嚴重的情節。 十六、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 如第一部分所述,我無法確認公共的定義,因此不援用。 第 十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 六、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 我前面已經有一篇不成熟的想法,認為這次的行為如果調查如原PO所述 則很有可能觸犯刑事法律,鄰居對現場的描述似乎沒有太大差別。 經法院判決確定"或"查證屬實,只要學校查證屬實即可以勒令退學,不需要法院判刑 這是我的淺見,我對學校的法規並沒有任何的研究,因此想法多有漏洞 也很不成熟,歡迎理性討論。 如果有專業的同學或老師可以指教,那我非常感謝 因為法律本來就是要用出來才是活的。 不要只是拿來當神主牌擺好看 camou版友,我特別需要你的高見。因為你說我只是腦內補完,現在我公開我的想法 ---
camouflage:在那邊高喊要處分邱某人 自居為學長擺老有何意義?01/17 11:17
newsboy3423:→ camouflage:我可以接受你見識淺薄入學時間太晚不01/17 11:18
newsboy3423:知道 別腦內補完01/17 11:1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57.37
tw0517tw:推! 01/17 13:29
neo999:cam這篇可以戦阿 別縮喔 01/17 13:31
ravi:他只會用跳針這一個方式吧.. 01/17 13:34
ravi:照這情況發展 明天就會說小壞壞有憂鬱症了 01/17 13:35
staff23:我兒快被你們逼死了啦 01/17 13:36
Kenneth1225:我猜最重的處分是小過一支吧 中指蕭都沒退學了 要退學 01/17 13:36
Kenneth1225:小天使很有難度 XD 01/17 13:36
jokerjoe:cam你在哪裡^^ 01/17 13:36
staff23:私底下:兒阿要裝的像一點 ...... 01/17 13:37
staff23:這只是開玩笑..... 01/17 13:40
sssuuueee:請簡稱本辦法XD 01/17 14:48
※ 編輯: helloken2006 來自: 114.25.57.37 (01/17 16:35)
newsboy3423:XD 01/17 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