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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原文。 雖然我沒有參加任何的法夜籌備工作,但看到原po的主張後, 還是想跳出來以普通法律系學生的身分作回應。 原po的主張如下︰ 小貼紙沒有依照"國立台灣大學 學生社團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申請張貼 http://activity.osa.ntu.edu.tw/rules/0411.htm 在共同教室的廁所,所以這樣的張貼是違法的,就算向管理人員詢問且 經過同意後也一樣。 首先在此要做第一點澄清︰ 沒有依照"社團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申請,不代表張貼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然違法。  ̄ ̄ ̄ ̄ ̄ 確實,小貼紙不合於系爭辦法第一條的定義(這邊打個岔,如果 硬要將第一條解釋的無所不包的話,那連擺在活大桌子上的桌宣、 私人腳踏車上的車宣…都會被納入,這真的是這一條訂定的目的嗎?), 所以無法依照該辦法申請張貼,這一點是事實。 不過,這邊我想要說的是, 雖然小貼紙不在第一條定義內,  ̄ ̄ ̄ ̄ ̄ ̄ ̄ ̄ ̄ ̄ ̄ ̄ ̄ ̄ 但不代表學校的行政人員就絕對不能允許小貼紙的張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是行政人員能判斷在這種情況下要不要許可。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舉個例子說明︰ 今天校規規定機車不能進入校園, 那滑板車呢?直排輪呢?單輪車呢?牛車呢?… 法條不可能無所不包,  ̄ ̄ ̄ ̄ ̄ ̄ ̄ ̄ ̄ ̄ 因此對於這些法條文字外的事物,  ̄ ̄ ̄ ̄ ̄ ̄ ̄ ̄ ̄ ̄ ̄ ̄ ̄ ̄ ̄ 應該是要容許行政人員依個案情況判斷要不要許可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以原po認為只要小貼紙無法透過申請來張貼, 張貼的行為就一定違法, 這種形式上的觀察是還需要斟酌的。 回過頭來,既然小貼紙能否張貼沒有一個已經寫好的答案, 那今天法夜的籌備人員得到了學校的行政人員許可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到底是哪裡可非難?  ̄ ̄ ̄ ̄ ̄ ̄ ̄ ̄ ̄ 籌備人員跑去了課活組問過, 跑去了總務處的清潔股問過, 還跑去了實際張貼地點(也就是各大樓)的中控室問過, 如果綜合了這些行政人員的答案, 還不足以安心的張貼的話, 那到底是甚麼人, 才能對小貼紙這種無法依社團公告管理辦法申請張貼的宣傳品, 給予許可或駁回的決定? 好,退一步來說, 或許原po可以爭執這些人員根本沒有權限許可籌備人員張貼小貼紙, 但第一:憑甚麼這些人對於小貼紙這種法條之外的漏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沒有依個案准駁的權限?第二︰就算這些行政人員真的沒有權限好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那原po該批評的對象應該是學校的行政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 ̄ 批評他們不該在這種情況下許可,  ̄ ̄ ̄ ̄ ̄ ̄ ̄ ̄ ̄ ̄ ̄ ̄ ̄ ̄ ̄ 而不是將矛頭對準法律之夜的籌備人員,  ̄ ̄ ̄ ̄ ̄ ̄ ̄ ̄ ̄ ̄ ̄ ̄ ̄ ̄ ̄ ̄ ̄ ̄ 或者原po文字中,可能指涉到的法律系學生全體。 原po在文末又有提到, 如果籌備人員在許可上真的那麼站得住腳, 那為何小貼紙會消失? 理由很簡單,因為行政人員在原po的反映後,  ̄ ̄ ̄ ̄ ̄ ̄ ̄ ̄ ̄ ̄ ̄ ̄ ̄ ̄ 撤銷了先前對貼貼紙行為的許可,  ̄ ̄ ̄ ̄ ̄ ̄ ̄ ̄ ̄ ̄ ̄ ̄ ̄ ̄ ̄ 所以那些貼紙才會被清掉。  ̄ ̄ ̄ ̄ ̄ ̄ ̄ ̄ ̄ ̄ ̄ ̄ 如果不是籌備人員不想讓這次法夜的焦點失焦在這次 也不知道有沒有道理的爭議上, 那身為法律系的學生,跳出來對學校大聲主張信賴保護 還比較能學以致用呢XD 希望這一篇回應,能讓爭點的討論更進一步,  ̄ ̄ ̄ ̄ ̄ ̄ ̄ ̄ ̄ ̄ ̄ ̄ ̄ ̄ ̄ ̄ ̄ ̄ ̄ ̄ 也希望大家能來法夜捧場!!  ̄ ̄ ̄ ̄ ̄ ̄ ̄ ̄ ̄ ̄ ̄ ̄ 法律二法學組 張譽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53
marstinlai:先推再看 04/22 23:01
tfoasy:推這篇 04/22 23:03
gavin79115:看不懂= = 04/22 23:03
michael0728n:它看起來是在第一條規範裡阿@@" 04/22 23:04
JohnnyH:推 4/28 法律之夜 活大禮堂 !!! 04/22 23:04
michael0728n:有宣傳目的 也是一種啟示吧 04/22 23:04
michael0728n:*啟事 如果有宣傳目的就在第一條範圍內, 那桌宣車宣全部都會被納入,這應該不是第一條的規範目的吧。 04/22 23:04
ts01670634:長知識了。我還是比較喜歡民法(′.ω.‵) 04/22 23:05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11.153 (04/22 23:07)
michael0728n:如果是再說法條 目的層次是不考慮的我想 04/22 23:08
michael0728n:況且車宣是個人的車不在學校管轄範圍我感覺合理 04/22 23:08
michael0728n:桌宣也是上一篇擔心會掃到颱風尾的地方@@" 04/22 23:09
a1598742002:車宣是個人的車不在學校管轄範圍+1 04/22 23:09
whalerealm:目的層次當然是要考慮囉 法院遇到有爭議時也會去探求 04/22 23:09
whalerealm:立法者的原意阿 04/22 23:10
michael0728n:當然解釋權我想在學校 在這裡討論不出什麼的感覺XD 04/22 23:10
同意在這邊,有權解釋者是學校行政人員, 但退一步想想,如果小貼紙真的能依照第一條申請, 那為何籌備人員乾脆不直接申請就好了, 還要跑課活組、清潔股還有各個中控室?
d93j4:關於規範目的,也不能說「應該不是吧」就反過來變成應該允可 04/22 23:12
d93j4:桌宣和車宣,應該只是當初立法時沒想到才是。 04/22 23:12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11.153 (04/22 23:16)
flyingmonkey:推這篇~ 不過桌宣和車宣(若貼自己)蠻不一樣的吧 04/22 23:14
michael0728n:恩 原來目的層次是要考慮的(筆記 抱歉不專業XD 04/22 23:15
cses87254:今天在活大吃飯 桌子也被貼得亂七八糟的 雖然不只是之 04/22 23:15
cses87254:夜的宣傳而已 04/22 23:15
a325000:腳踏車是自己的 但是土地是台大的阿 在台大土地上宣傳 04/22 23:18
boo19900520:推 04/22 23:18
a325000:也應該受該條的規範 04/22 23:19
hsnu1137:@@ 這一連串該不會都是法夜的宣傳吧!?!?!? 04/22 23:20
問原PO瞜
Uhlan:其實我想表達的重點是 "經過行政人員個案許可"就OK 04/22 23:20
peter1212:不過車宣可以說雖然是宣傳,但是也可以是裝飾啊~~ 04/22 23:20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11.153 (04/22 23:21)
peter1212:如果校方打車宣 那麼勢必有人跳出來說台大限制學生裝飾 04/22 23:20
peter1212:自己單車的自由 BLA BLA BLA 04/22 23:21
Oranger1316:你是不是有點強 04/22 23:21
a325000:我是廣告商我就租台大生的腳踏車然後架看板在上面說是裝飾 04/22 23:21
Grecie:推這篇 04/22 23:21
peter1212:法律本來就跟不上時代變化 民國八十四年 會有東西貼廁所 04/22 23:22
peter1212:?? 桌上會有各種桌宣? 小弟我的記憶裡是沒看過啦 04/22 23:23
peter1212:不過時間久了說不定是忘記而已XDDY 04/22 23:23
AmuletSpade:感覺到樓上有一股戰意.... 04/22 23:24
chandler0227:"行政人員能判斷在這種情況下要不要許可"這點 04/22 23:26
axbycz:推! 04/22 23:27
chandler0227:就公平性來講其他活動有相同要求也不應拒絕了 04/22 23:27
承認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11.153 (04/22 23:27)
chandler0227:現在可以貼就貼吧 04/22 23:27
我的意思是,如果法夜許可,那沒有駁回其他活動申請的理由。 不過從學校後來撤銷先前的許可看來, 後續如果有其他活動想依照這個方法貼小貼紙, 在申請學校許可上會有難度
Grecie: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學校或許就要針對這次爭議再對法規另作 04/22 23:28
Grecie:增修吧 04/22 23:28
chandler0227:之後如果造成困擾,校方要改也是可以 04/22 23:28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11.153 (04/22 23:29)
a325000:支持第一篇的原PO 請學校禁止所有的車宣桌宣廁所宣 04/22 23:30
a325000:才能禁止廣告入侵校園 04/22 23:31
Grecie:車宣桌宣禁止感覺宣傳效果會差很多欸ˊˋ...... 04/22 23:31
a325000:有公德心的人都應該去檢舉所有桌宣車宣廁所宣 04/22 23:31
a325000:第一篇原PO的論點阿 這些宣傳是沒公德心的行為 04/22 23:32
Oranger1316:樓上ㄇㄢˊㄊㄡˊ葛格 04/22 23:36
a5131169:支持這篇論理清楚... 04/22 23:49
a5131169:原PO要不要把一些關鍵字加粗或是上色? 04/22 23:58
Uhlan:樓上在說我嗎 我只會加線條~~ 04/23 00:01
a5131169:那不然加個" "也可以~ 04/23 00:02
※ 編輯: Uhlan 來自: 140.112.211.153 (04/23 00:06)
Alyssat:推 04/23 00:18
JECDong:是不是應該說 腳踏車不屬於學校 但是教室的牆屬於學校 04/23 00:41
gh34163:給個推 04/23 00:41
JECDong:桌子如果屬於學校 就要申請 如果不屬於學校 就可以不用 04/23 00:41
ouanonym:情 理 法 邏輯 面面俱到 推阿~ 04/23 00:54
keswickdada: ̄ ̄ ̄ ̄ ̄ ̄ ̄ ̄ ̄ ̄ ̄ ̄ 樓上會底線耶 好厲害 04/23 01:19
ts01676617:理性澄清 推 04/23 01:25
prince:可惜 keswickdada 的 id 太長,露餡了。 04/23 02:58
lefthander:我想這不是對不對有沒有合乎規範的問題 04/23 03:01
lefthander:而單純是給人的觀感如何 04/23 03:01
maggiowang:樓上,最初的原PO戰的不是觀感,而是合法與否問題, 04/23 03:39
maggiowang:觀感這種過於主觀的東西也沒什麼討論的價值吧。 04/23 03:39
constantin:推 04/23 11:48
splendid28:推這篇! 04/23 12:33
haviccy:原PO帥強法律一哥 04/23 19:25
pingu417:哀太晚推了!!!推推推!!! 04/24 00:42
riverman:這篇不錯 04/24 00:52
lefthander:maggio 抱歉我沒表示清楚--我想這"已經變成"不是對不.. 04/24 02:19
L078123:理直氣和 推 04/24 14:46
louisforever:推你一個 04/24 18:47
wesley7801:推呀!!! 04/24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