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player (弈本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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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大事] 校務會議文字直播(研究生助學金案)
時間Sat Jun 16 13:02:14 2012
註:因此會議代表之姓名表示方式,是以我自己的現場聽打方便跟認識為準,
諸多「某教師代表」並非全是同一人,僅是因為其發言時沒有報出名字,
或是我沒聽清楚。未有全名也往往只是顧及聽打速度或未及查證。盡量事後補齊。
姓名與記錄錯漏部分,也歡迎其他有在現場的同學推文指正,我會再修正。
提案內容摘要:
1.要求有關單位將《教學助理制度實施準則》所稱之「教學助理助學金」,
回復為2010年修正前之「薪資」用語。
2.要求有關單位將《助學金實施辦法》中所稱的「研究生助學金」,修正為工作薪資。
3.責成有關單位制定本校《教學助理及助學金工作勞動準則》,並遵守以下原則:
(1) 學生從事教學助理與助學金工作,應與學校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
(2) 勞動契約應明訂工作事項,不得僅約定協助教學、研究、行政。
(3) 勞動契約應明訂每月工時上限,研究生每月最高工時為70小時。
(4) 勞動契約應明訂薪資額度及計薪方式,若為計時工作,時薪應高於最低基本工資。
(5) 勞動契約應明訂薪資的發放時間,不得遲延發放。
(6) 學校應設立勞資爭議委員會,負責處理校園勞動糾紛。
(詳細案由請見校務會議提案討論區:
http://tinyurl.com/7tfyl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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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長:本案跟教務處相關的是教學助理的實施準則,我們把學生所得報酬訂成助學金,
一開始立法寫薪資,其實是沒有多做思考的結果,現在思考發現不妥才改掉。
我們寫助學金,是有很崇高的理想,我們希望培養未來的老師,
希望能夠提高教學的品質,也希望對研究生在經濟上能有一些資助。
因此我們建立了一套辦法,有研習營、諮詢、工作坊、發表會等等,
這些種種的作法,都是為了培育未來的師資,研究生能夠獲得最大利益。
因此這件事情我們沒有當作單純的工作,如果是的話,當初就不會這樣做。
這涉及到一些的基本價值觀,目前教學助理都是老師找的,教發中心給予訓練,
老師找來的教學助理來源眾多,大多可能是研究生,是有師生關係的,
如果我們今天改成聘僱關係,這對研究生是否有利,希望大家深思。
另外一點,我們研究生好像很關心薪資,我比較擔心的是經費問題,
同學也有寫到說,目前經費是透過邁頂計畫,在三年後計畫結束,
我們是否有經費支持,這我們也很傷腦筋。
學務長:我們助學金實施辦法,開宗明義就寫說,是為了研究生完成學業,不是僱傭,
很多會議討論說是否一定要研究生工作,但我們最後決定,
讓研究生跟系上多一點接觸,是一種重要的服務學習。
其次在稅務問題上,目前我們請教育部跟國稅局協調,認定其並非薪資。
經費來源上,目前學雜費23.5%為「學生公費與獎助金」,
因此出自此一經費的研究生助學金,不適合叫做薪資。
教育部101.4.25來函,也說明不宜作為薪資。
至於研究生協會的調查,確實是我們學務處有撥經費補助的,
但首先很遺憾,這個調查的抽樣有問題
其次,研究生有很多不同的收入來源,這次跟學務處相關的,
不是薪資是獎助學金,執行單位是學務處生輔組。
一年半以來,我們也不斷跟學生討論,如何保障學生的權益,
我們也請求各系所,要在有學生代表列席的情況下,討論助學金如何分配。
在學務處這邊,我們有規範的是目前碩一、碩二、博一、博二、博三,
都可以報做申領研究生助學金的人數,計算出來後再交由各所分配。
現在只有十所還沒有訂定相關細則,其中有六所也擬出了草案,這是積極做法。
消極的保障上,如果研究生覺得在助學金的分配上有權益受損,
可以到生輔組或是學務長室來申訴。
我們一直很希望有個案,我們一定會保密,幫忙學生來解決,
但迄今沒有申訴案,學務處也很希望若有狀況,一定要來投訴。
我們請教過很多老師跟研究生,到目前為止大家都認為執行狀況很良好。
研協黃守達:在個案的部分,我們有一些個案,但學務處認為沒有,這個我們再溝通。
其次關於對於報告的質疑部分,稍後會請負責人回應。
但要提醒大家的是,研究生的勞動狀況出了問題,
為什麼要自己做報告來舉證? 行政單位的角色在哪裡?
勞動報告負
責人林凱衡:首先學務處只補助我們四千塊,這樣的經費是沒有辦法做出立意抽樣的。
但根據我們事後對樣本的計算,其分佈特徵與母體是符合的。
當中有近兩成的人有血汗勞動,也就是工時超過八十小時,
時薪低於基本工資。
報告中的質化意見,也呈現了許多研究生的生活困境。
我覺得與其去跟學生爭執法規的名稱,我們要的其實就是「直接解決問題」
學代會江昱欣:剛剛教務處說沒有經費,但實際上在五年五百億第二期經費增加後,
當初第一期說未雨綢繆砍掉的教學助理薪水,
對於同學要求調回來也還是「歉難同意」,可見問題在分配。
而在報告當中,也有超時工作、工作內容不明確的部分,
是我們首當要做處理的。
教務長:我想同學對整個事情不太了解,當第二期邁頂要出來的時候,
我們得到的資訊是要改變撥付方式,因此要未雨綢繆。
其次,我們當初把教學助理的薪水調成一個區間,我們也是未雨綢繆,
這樣就算經費不足,可以調低薪水,也還是可以維持教學助理的人數,
讓同學可以有足夠的機會接觸,教學的品質也不會下降。
學代會江昱欣:上次校務會議決議要召開特別委員會,但也只召開一次,請學務長說明。
學務長:特別委員會是要修法,最後的結果是要求學務處要多負起一點責任,
去要求各所制定規範,並且在制定規範的程序要有學生參與,
因此該委員會的任務已經完成了。
至於保障學生權益的問題,並不是該次討論的範圍內,
但我們也討論到了,就是使用校內學生申訴的程序,因此就不另訂。
公衛院陳為堅:我想是否能夠請行政單位提供資料,比較能夠清楚了解數據?
我在當研究生的時候,學習跟工作是都在一起的,
我想如果是跟其學習無關的話,確實是應該要規範。
然而有些同學在畢業前自己趕實驗,就會花很多時間在實驗室。
另一方面,我同意教務長,如果看成薪資聘僱,事情會變成很複雜,
大部分的老師我相信是在教導助教,如果是對價關係,那就很尷尬,
我們本來是希望學生跟著老師做研究,並且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因此我覺得工作的內容明確化可以討論,
但如果要變成薪資的關係,這樣會深層衝擊師生關係,
現在有一些是有適用勞基法聘進來的助理,是否老師後來想一想,
就都聘勞基法的助理,不想用研究生了。
極端的案例要解決,但現在這樣做,會跨過某一條界線,要深思。
研協林凱衡:當初在工作時間的定性是由填答者自填,
但這也反映了,在研究與工作混和的時候,
有許多研究生認為自己是在幫老師「工作」。
醫學院楊泮池:我想大部分的老師都是在帶學生做研究,
我想學生如果把研究當作有對價的話,那我想研究一輩子都做不好。
生農院官俊榮:我想老師也有可能找不到合適的研究生,我就請不到人
如果說現在有救濟程序,但是救濟的根據不清楚,那要根據什麼來救濟?
例如在這次校長遴選上,程序不清楚,那就會有我早上提的問題。
現在行政單位的規範上,是否有一些是約束也是保障的準則,
這樣可以讓老師跟學生是先講清楚,有糾紛就可以以此救濟。
因此各系所的制定,行政單位是否要審查,甚至訂出共通準則,
學生如果遭到不當待遇,申訴有據,對學生跟教師都是保障。
政治系黃長玲:師生關係就像我們全部的社會關係,是會變動的,我補充兩點,
1.顯然目前的申訴機制學生覺得不足,因此我們聽到兩方說法,
研究生覺得保障不足,而學務處說沒有個案。
因此是否能夠制定說研究生的糾紛,畢竟未來這類事情會很多,
舉例來講,我們現在有性平會,雖然是依法設立,
但當年台大當年是在法令訂定前,就有了性騷擾申訴的委員會。
2.其次是準則的問題,師生關係是持續性的協商,
有些在師生關係當中,有倫理又有勞動的事實,是養成所必需的,
因此這個過程,學生有學習溝通,老師也要學習妥善跟學生互動,
因此我覺得應該先把一些案例整理出來,
那些從學生、學務處角度看來都不恰當的,讓老師可以依循。
生農院官俊榮:目前學生訴求他們權利已經第二次了,今天不解決就會有第三次,
今天準則需要老師跟學生的參與自然不在話下。
準則的內容我想,或許可以分教學與非教學型的工作,
非教學型的工作則受工時工資的規範,教學型的工作則必須先行言明,
這個準則訂定出來之後,就會有具體的根據可以申訴,
我有看到很多研究生真的是血汗,但也有不認真的,
如果違背準則,研究生或許會失去工作,老師則可能不獲配助理。
臨床所教師代表:現在反映出來說博士班學生無法獨力支持自己完成學業,
我想這是反映出社會經濟大環境,家長沒辦法給予足夠的支持。
我們在申請國外學校時,會很明確拿到TA或RA,可以支撐自己完成學業
現在我們補助每一個人,因此每一個人要支撐生活變得很困難。
我們現在是均分的狀況下處理這個問題,但在經濟困難下,
是否要重新考量。
學生會鄭明哲:剛剛學務處說,各系所都已經有相關細則報學務處,
因此在各系所已經有細則的情況下,我們就應該要做更詳細的研究,
讓研究生在決定接受工作之前,就能明確知道要付出多少,做哪些事情,
是否能夠重新成立,或延續上次的專案小組,繼續對共通準則研議。
學務處竇松林:我覺得學生會的意見不錯,我有跟幾個老師談過,
老師認為如果不用助學金的方式,師生關係就會轉變成聘僱關係,
如果是聘僱關係的話,整個學校都會改變,老師跟學生會變成薪資關係,
這牽涉到一個關係,就是我有不聘用他的權利,我可能支持一個博士生,
但就不是所有研究生都有助學金了。我支持延續上次的小組繼續討論。
日文系陳明姿:我們日文系用了很多TA,這些TA無法用薪資關係來看待,
我們是讓研究生學習教學的方法,然後拿一些助學金。
分配給老師的研究生,很多老師是抗拒的,認為TA講錯責任要我扛,
因此老師負有指導的義務,也就把自己的Know How教給研究生。
如果要用雇傭關係,那我想現在的研究生是不符雇主的需求的,
老師對TA的指導,例如半夜發Mail來,又要怎麼算?
因此我覺得TA不宜用雇傭關係來看。
管院教師代表:在管院這裡,我是沒有聽過學生在抱怨,
在系上這邊,也沒有要減少。
如果變成工資,有三點:
1.要繳稅。
2.學校如果沒錢,就可以不用聘助理。
3.要算工時就要打卡
這樣看在校園中講雇傭關係,是很不好的,
我以前當博士班都幫老師工作到凌晨五點,也就撐過去不算很血汗,
因為這是學習。
我們在學校是把學生當小孩看待,我們在家裡會跟小孩算工資工時嗎?
不過申訴管道是要有的。
研協林欣曄:我們好像把很多類型混為一談,國科會的專任助理確實適用勞基法,
但學生僅能擔任兼任助理,是不是用勞基法的了。
另外學習跟工作未必有關係,例如之前人心惶惶的報帳助理。
所以首先像黃老師說的,是否能夠有一套申訴機制。
研協林凱衡:在國外的大學當中,也有許多研究助理跟學校簽訂團體協約,
這代表在目前國際的高教環境當中,有許多學校倚賴這樣的團體協約,
來界定師生間的勞動關係。
校長:我嘗試進行做一個裁示。
這有兩個層面,一個是學務處的助學金,一個是教務處的教學助理。
所與所之間的差異很大,必須要有自主性,要訂出規範是很困難的。
因此學務處這邊,應該就是本來的專案小組,從各系所的規章去掌控。
教務處則是在關於教學助理的工作方面,再跟研究生進行檢討。
研協黃守達:我們可以接受成立一個小組,但應該要把教務處跟學務處放進來,
應該要有一個整體的檢討。
校長:我想這兩邊工作性質不同,經費來源也不同。
教務長:我們在檢討時會邀請學務處一起進來。
研協黃守達:是否能夠保證研究生的參與?
校長:可以,那就這樣。我們休會二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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