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管理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其充分
發揮應有之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由本院學務分處負責監督管理,場地委由本院學生管理委員會負責運作執行。
第三條 社會科學院學生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本院學生聯合會會長、兩名副會長、
政治學系系學會會長、經濟學系系學會會長、社會學系系學會會長、社工學系系學
會會長、國家發展所所學會會長、新聞所所學會會長共同組成,以本院學生聯合會
會長為主席。
第四條 本中心之場地包括會議室、練習室、排演室、外籍生交流室等。
第五條 本中心之場地以提供學術、藝文、慶典、集會或學生社團活動為原則,非經核准不
得從事其他用途。
第六條 本中心之場地以提供本院學生社團、行政單位及教學研究單位借用為原則。院外單
位借用之申請,於不影響前項使用時,得核准之。
第七條 本院行政單位因公務上遇有特殊情形,經本院行政程序核准得優先使用本中心之場
地,其次為院學生社團。
第八條 院內單位及學生社團借用本場地應以書面敘明活動之性質及內容,並於7天前向本
院學務分處課外活動股提出申請;院外單位應於活動14天前向本院學務分處課外活
動股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完成借用手續,方得借用。但情形特殊經簽准核可者,
不在此限。
第九條 借用單位於借用場地時除應遵守各該場地應注意事項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規。
二、 使用事實應與申請內容相符。
三、 不得損壞場地之各項設施。
四、 未經許可不得張貼海報、宣傳標語,或因辦理選舉而設
投票所。
五、 各場地全面實施禁煙。
六、 表演舞台不得使用吊具,亦不得於舞台地板拉道具或任
意敲打。
七、 不得攜帶鞭炮、火燭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
進入本中心各場地或使用之。
八、 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期間內佈置場地,借用後應回復原狀。
九、 借用單位自行使用之各項器材、應於借用期間結束後理
清,本中心不負保管之責。
十、 借用申請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轉借其他單位使用。
前項所指各項場地之應行注意事項,由本中心權責訂定,經核可後實施。
第十條 借用單位應善加使用本中心各項器材或設備,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本中心場地之各單位應即告知本中心予以處理,若因疏於告知仍繼續使
用致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借項設備或器材,於借用單位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
毀損者,借用用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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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幕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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