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eluctant:可是有個小問題,這兩篇文章的性質不是很相同,警告是否 08/17 16:11
這個我之前在某個場合有跟最高院的法官閒聊過,前案紀錄是品格證據的一部分,當有瑕
疵的時候,除非已逾法定期間(具體時間無法告知),不然無論是何種犯罪,都是犯罪後
的參考。
從那個發表的狀況來說,都是違反文章發表規定,無論態樣、內容為何,無礙文章發表違
反規定之事實。
簡單說就是,要就遵守規定來發表,不然你可以不要發表、不在這發表、或者不遵守規定
發表。
不遵守規定發表,被刪不是剛好而已?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6:20)
→ reluctant:有延續到這篇,應該明文規定,這樣可能會比較好吧.... 08/17 16:12
→ kittyear:當然沒有啊 -.- 08/17 16:15
→ kittyear:根據板規來看 若延續警告就可以直接處分 但公告咧? 08/17 16:17
推 reluctant:我認為s大您說的都是正確的,如果要從這個部分下手,未 08/17 16:23
→ reluctant:明文規定我覺得是一個瑕疵。 08/17 16:23
版主權限->依據站規而得->站規不得牴觸中華民國法律、不足事項得以適用,用解釋就行
了。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6:27)
推 reluctant:是這樣沒錯。但是這時候刪文理由就不是因為他之前得到 08/17 16:28
→ reluctant:一隻警告所以刪文,而是版主權限所以刪文。有一點點差別 08/17 16:28
→ reluctant:雖然結果相同。就當我是個龜毛人吧。 08/17 16:29
這樣講吧
刪文的權限是站規授予,版主遵守,刪文原因是考量已有前案紀錄,發表文章
再次違反規定,這樣應該就可以串起來了吧。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6:32)
推 kittyear:品格證據如與犯罪事實無關者 能不能操作你自己查一下吧 08/17 16:32
當然可以,因為那是法官處罰量刑的參考之一,品格證據是跟著你一輩子的
你這個問題我很早之前就問過了,還有進階版要不要聽?
→ kittyear:之前警告是亂給數據沒給資料來源 但這次我可沒給任何資料 08/17 16:33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6:37)
推 kittyear:一樓的質疑 反而是比較正確的品格證據概念 =_= 08/17 16:35
推 kittyear:被告之前科紀錄等品格證據如與犯罪事實全然無關者 08/17 16:43
→ kittyear:為避免影響職業法官認定事實之心證 該等證據應不得先於 08/17 16:44
→ kittyear:犯罪事實之證據而為調查 08/17 16:44
→ kittyear:基於習性推論禁止之法則,除非被告主動提出以為抗辯 08/17 16:45
→ kittyear:自亦不容許由檢察官提出被告之品格證據資為證明犯罪事實 08/17 16:45
→ kittyear:俾免導致錯誤之結論或不公正之偏頗效應。 08/17 16:45
→ blessyou0606:事實:亂板 08/17 16:46
→ kittyear:100年度台上字第2806號 1000526刑11庭 08/17 16:46
所以說你要再練一下功夫,
他只是告訴你,不准檢察官單獨拿品格證據作為犯罪事實的認定,
先向法官提出,也沒有禁止法官不得調查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證據,
法官審完案後,必須依職權調查犯罪嫌疑人的品格證據,那是法官
職權的一部分。
你之前被警告的就已經是視為妨礙看板的警告了
再次違反看板任一規定,當然可以審酌品格證據(查看看你有沒有犯過錯)後,
直接處理的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6:52)
→ kittyear:所以你的當然可以 其實是不可以的喔 08/17 16:46
所以你的不可以,是沒搞清楚,什麼是可以,什麼是不可以
我法學素養很爛,不會找判決,但是我還不至於看不懂判決想說什麼
→ OoRoO:樓上閉嘴 08/17 16:53
→ itsweb:---建議大家都不要發言 他就會閉嘴了~~--- 08/17 16:53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6:55)
推 kittyear:我下面自己的文章有貼原文了 你看懂後就知自己錯在哪了 08/17 16:56
→ kittyear:下面有縱火犯和吸毒犯的例子 你看完應該可以明白 08/17 16:57
看完以後我只知道你檢察官、法官分不清楚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6:58)
→ kittyear:品格證據不是你這種參酌方式的 另外板規的警告適用性 08/17 16:58
→ kittyear:和品格證據根本也不一樣 兩者的概念其實無法互通 08/17 16:59
→ kittyear:版主是檢察官兼法官 所以檢察官過不了 她也不用判了 08/17 17:00
品格證據=前案紀錄=粉紅色小本子
在這裡警告+水桶=你的前案紀錄=你再犯規依規定直接處理
版主怎樣歡迎左轉或S收尋 SYSOP 或者 PTTLAW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7:03)
→ kittyear:而且最重要的問題在於 板規的警告適用性並非品格證據 08/17 17:01
→ kittyear:警告後"情況未改善"則得依情節輕重處分 08/17 17:02
→ kittyear:版主上次警告我亂給資料 但這次我連資料都沒給 08/17 17:03
→ kittyear:要延用警告處分很明顯不合規定...... 08/17 17:03
→ kittyear:至於你想賣弄的品格證據 其實和這個觀念又差很大了 08/17 17:04
→ kittyear:還有學一下找判決吧 這才是跟法官溝通討論的正途 08/17 17:04
→ kittyear:你私下什麼阿里布達的對談引用 沒有搬上檯面的證據力 08/17 17:05
#1EF_BYiy (NTU) [ptt.cc] Re: [新聞] 二類組10大 台大7個
〔另外規定〕
(2) 板規未盡事宜,而其行為明顯有妨礙看板使用之情事者,
板主應發文警告,警告後情況未改善則得依情節輕重處分。
煩請kittyear宣稱之平均年薪等相關資料提供可供查詢之資料來源,
否則視為妨礙看板使用,再有類似情形發生則水桶一週
kittyear 警告一支
請問綠字部分有無錯誤? 是否有獲得妨礙看板警告過? 是不是你的前案紀錄?
是不是你再NTU版的ID發言品格證據?
請問再次違反看板任一發表規定,是不是屬於妨礙看板之一?
版主依職權刪文剛剛好而已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7:08)
→ kittyear:畢竟都是台大一流學府的學生了 哪能輸我這後段技職的 08/17 17:06
推 kittyear:重點在"警告後情況未改善" 我是次被判亂給數據 08/17 17:13
→ kittyear:但這次我連數據都沒給 哪裡是"警告後情況未改善"呢 08/17 17:14
→ kittyear:你自己想想 一個版主刪文搞到只剩品格證據可以用 08/17 17:14
→ kittyear:那還不理虧 更何況她還是檢察官兼法官 早禁用品格證據了 08/17 17:15
說你再練練就在練練
從頭到尾管它檢察官、法官,根本就沒有禁止使用品格證據
不能先提出,調查完犯罪事實後,難道不用提出嗎?
法官審完案粉紅色小本子不用翻一下嗎?
再練練吧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7:18)
→ kittyear:除非法官可以自己起訴自己開庭 -.- 08/17 17:16
→ kittyear:成罪完全不需檢察官介入 不然當然禁用啊 08/17 17:17
推 kittyear:首先 品格證據不能攻防無關事實者 08/17 17:23
→ kittyear:以前偷竊 現在強暴 本來就不能拿來成罪 08/17 17:24
→ kittyear:再者板規的警告適用性 也和品格證據的概念完全不同 08/17 17:24
→ kittyear:警告後情況未改善 我這次已經改善了喔 :D 08/17 17:25
你改善了嗎? 我沒看到
我看到的只有再次違反板規妨礙看板
違反任何規定就是妨礙看板的一部分
管你是發文ABC還是亂拿數據怎樣
你不要不回答
你有沒有因妨礙看板被警告過?
警告過後有沒有再次違反規定過?
水桶後發表文章有沒有又再次違反板規妨礙看板?
回答一下
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 不要躲 踹共 出來面對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7:32)
推 kittyear:上次警告的行為是"亂給數據" 但這次我沒有 當然叫改善 08/17 17:33
→ kittyear:不然酒駕和闖紅燈都是違反交通規則 難道闖紅燈可以累計 08/17 17:34
你搞錯了
上次的警告是你有提出數據來源才是警告你不要再亂給數據
提不出來就是
妨礙看板使用
結果你就是提不出來,警告是妨礙看板使用
少來這套 公告在那邊 看清楚再說好嗎?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7:36)
→ kittyear:到酒駕上面嗎? 本來性質不同就是不得延用了 -.- 08/17 17:34
煩請kittyear宣稱之平均年薪等相關資料提供可供查詢之資料來源,
*[1;32;40m否則視為妨礙看板使用*[m,再有類似情形發生則水桶一週
kittyear 警告一支
是不是妨礙看板使用? 踹共 出來面對 不要躲 不要有說是亂給數據
公告內文我都複製貼上了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7:38)
推 kittyear:我沒搞錯啊 我上次被警告亂給數據 這次沒有 當然改善了 08/17 17:37
→ kittyear:就板規上來看 很明顯我已經改善了好嗎 08/17 17:38
請問你有沒有妨礙看板使用?
上次不是警告你亂給數據,是警告妨礙看板使用
你有沒有妨礙看板拉
不要躲 踹共拉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7:40)
→ kittyear:不是都跟你說的一清二楚了 重點是在改善與否 我改善了 08/17 17:39
→ kittyear:宣稱之平均年薪等相關資料提供可供查詢之資料來源 08/17 17:40
推 yanghenry:樓上這次的文章內容是什麼阿?有人有備份嗎? 08/17 17:40
→ kittyear:我這次連宣稱任何資料都沒有了 不就是改善了嗎? 08/17 17:40
→ kittyear:我這次文章只是講我念書的心得 還有一定要上台大 08/17 17:41
你念書心得 有八卦版 HATE版 轉學版 國考版 P2各版 你心中那塊黑白板 可以貼
筆電、網路絕對不是念書心得選項之一
這不是妨礙看板不然是什麼
心得是心情嗎? 心情文 請洽HATE版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7:44)
→ kittyear:並沒有給任何拿不出證據的數據 跟上次行為哪裡一樣啊 08/17 17:41
推 sandyclaws:開口閉口都是上的上的上不了台大 你夠了沒啊 08/17 17:41
→ kittyear:防礙看板使用的行為很多 但不能互相累計的好嗎 08/17 17:43
→ kittyear:就像你闖紅燈和酒駕都是妨害交通安全 08/17 17:43
→ kittyear:但闖紅燈不可以拿來累計酒駕次數因而加重處分啊 08/17 17:44
少來 不然計點是在計假的 酒駕吊扣駕照後無照駕駛闖紅燈 最好是不會加重處罰
吊銷駕照一年
無照駕駛6000
闖紅燈1800
恭喜全有 你得到他了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7:46)
→ kittyear:你又扯去主觀認定的問題了 版上有[心情]標題分類 08/17 17:45
→ kittyear:我為何不能po啊 真奇怪捏 :P 08/17 17:45
推 Oranger1316:你的心情影響到大家的心情了 08/17 17:46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7:48)
推 sandyclaws:看到樓樓上的推文就笑了 不懂裝懂 考過駕照才來裝會吧 08/17 17:49
→ Oranger1316:凱蒂噁以為自己可以憑常識回答,但可惜他似乎沒 08/17 17:50
他可能沒有酒駕後吊扣駕照無照駕駛闖紅燈...........
※ 編輯: staff23 來自: 218.210.37.217 (08/17 17:52)
推 kittyear:我只的是單就酒駕起訴與否和量刑時 闖紅燈可以累計酒駕嗎 08/17 17:57
→ kittyear:跟你說的違規點數完全不一樣了 -.- 08/17 17:57
→ kittyear:不然請告訴我 我上次警告要記幾點 這次又要記幾點? 08/17 17:58
推 Oranger1316:被記幾點其實那不太重要啦(拍) 重要的是你又快被桶了 08/17 17:59
推 sandyclaws:真會轉 好吧 給你個推 08/17 18:03
推 runemagic:不用理這種人 不過就是失敗者以亂板為樂 08/17 18:18
推 nfprzkuma:1.吵這麼多 爭點只在被刪文究竟有無妨礙看板 為何可以 08/17 19:41
→ nfprzkuma: 爭辯如此落落長 08/17 19:42
→ nfprzkuma:2.如果PO篇想要考上台大的無聊心情文 個人認為沒有妨礙 08/17 19:43
→ nfprzkuma: 看板使用 這種無聊文章在版上應該沒那麼稀有 08/17 19:43
→ nfprzkuma:3.更奇妙的是大家對於無聊事情的反應如此熱烈 08/17 19:46
→ nfprzkuma:4.再補一下罰鍰部分 無照駕駛不是6000 闖紅燈也不是1800 08/17 19:51
→ staff23:會被累加是罰逾期的行為 08/17 20:05
→ staff23:我被罰過我多少知道一點點 08/17 20:06
推 a0652qj:而且為什麼版主就會=法官和檢察官 也扯太遠了吧= = 08/17 21:57
→ a0652qj:結論:暑假太閒 08/17 21:57
→ staff23:阿災..... 我只是說 他的犯罪(違法)紀錄是品格證據而已 08/17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