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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lson1000 (瘋狂肌渴男的就好) 看板 NTU 標題 Re: [聲明] 力挺同性婚姻學生聯合陣線聲明稿 時間 Mon Dec 2 23:48:21 2013 ─────────────────────────────────────── 全部都是假議題 學生會的水準一點都沒進步 還是被少數野心分子操弄 還是跟著社運人士一起被別人利用 某些同性戀為了爭名份 野心人士為了私利 不惜侵害人權踐踏法律 ※ 引述《ntusa26th (第26屆臺大學生會)》之銘言: : 各位同學晚安, : 針對民法972修正案,臺大學生會與研協、校內社團(女研社、男同性戀社、大陸社、大 : 新社、Sino啟鳴社等)及全臺各地學生自治組織、團體串聯,於今天下午發表聯合聲明, : 表達對同志婚姻合法化的支持立場。 : 聲明全文如下: : : -- : : 民法972修正案已於日前叩關立法院,從平等權以及憲法「積極保障權利」的觀點出發 : ,欲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若法案通過,臺灣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不僅 同性婚姻不違法 如果違法同性婚姻會被抓去關 : 成全許多同志國民心所嚮往的囍事,更是作為亞洲國家的表率。惟法案遭部份宗教團體以 : 捏造事實之方式扭曲原意,名為捍衛傳統,實則抹黑阻撓。多個學生組織與學生社團召開 : 記者會,正式共同組成「力挺同性婚姻學生聯合陣線」(同學陣),訴求如下: : : : 法律不應因性傾向而差別待遇 我們的法律根本沒有任何性傾向的觀念 而性傾向卻是你們唯一根本的立法理由 是誰因性傾向給予差別待遇? : : 《世界人權宣言》早已肯認成年人之自由婚姻為人權之一環,2007年於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 發布的《日惹原則》更進一步指出:人生而平等,不得因性傾向而有所差別待遇。在憲法 ^^^^^^^^^^^^^^^^^^^^^^^^^ : 的保障下,婚姻平權的實質立法是政府應積極推動的目標。我們呼籲政府莫再以「亞洲尚 : 無先例」作為閃躲自身職責、保守不平等權利的藉口。在婚姻平權的原則之下,法律不應 : 禁止同(跨)性戀伴侶進入婚姻,反之,理當給予其一切婚姻制度下應有的保障,包括財 1. 法律沒有禁止 2. 因為有性傾向就要給予婚姻? 你前面不是說不得因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產繼承、緊急醫療同意權等。因此,我們完全支持民法972條以降的親屬編、繼承編法律 : 修正案。 : : 立委別怠惰,修法勿推托 : : 在臺灣,同性婚姻合法性的爭議存在已久,民法972修正案若通過,將使臺灣成為亞洲第 : 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是臺灣人權指標的重大進展。根據中研院、伴侶盟、聯合報、 : 旺旺中時等單位的民調結果,臺灣過半民眾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顯示同性婚姻合法化早 : 已具有高度社會共識。2016年立委選舉,現在所有的大學生都將成為選民,我們呼籲丁守 睜眼說瞎話 當眾說謊也要數人頭拚場面 : 中(國民黨)、羅淑蕾(國民黨)、蔡正元(國民黨)、賴士葆(國民黨)、吳育昇(國 : 民黨)、江惠貞(國民黨)、陳根德(國民黨)、廖正井(國民黨)、林滄敏(國民黨) : 、王廷升(國民黨)、廖國棟(國民黨)、鄭天財(國民黨)、簡東明(國民黨)、孔文 : 吉(國民黨)、柯建銘(民進黨)、許添財(民進黨)、林岱樺(民進黨)、趙天麟(民 : 進黨)、劉櫂豪(民進黨)等反對修正案的立委,應該回應來自民間、平等對待多元性別 : 族群的聲音我們要求司法法制委員會展現誠意,將法案排入議程,別再推托,儘快完成法 : 案的修正! : : : 呼籲宗教團體「停止造謠抹黑,恢復理性對談」 你們的論點除了歧視 異性戀有同性戀也要有之外之外 還有嗎? : : 民法972修正案若通過,將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然而,有部分宗教團體一再地以「毀家滅 : 婚」、「亡國滅種」、「亂倫多P」、「鼓吹人獸交」等煽動恐懼的不實指控抹黑法案, 到底不實在哪裡? 你們有辦法反駁嗎? 你們的法案不是告訴我們法律上的婚姻是為性癖好服務嗎? 不然為什麼同性婚姻要存在? : 以烏賊戰術造成一般大眾對法案的恐慌與誤解。臺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民主政治理應崇尚 : 理性論政,呼籲部分宗教團體停止任何造謠行徑,若修正案有所疏漏,大家都願意坐下來 : 理性對談,評估需要磨合的地方。期許臺灣社會透過更多理性的溝通,達成政策的制定、 : 國家的進步,實踐民主真諦。 : : : 傳統並未否定同婚,也並非一成不變 : : 許多宗教團體反對同性婚姻,自詡守護家庭傳統價值,然而事實上,臺灣與中國華南的傳 : 統中都曾有近於同性婚姻的「契兄弟」習俗。況且,傳統也並非一成不變:重男輕女、媒 : 妁之言纏足裹腳都是走入歷史的「傳統」。臺灣作為一個文化多元的民主國家,理應包容 : 多元價值、尊重人權。同性婚姻法案若通過,將是臺灣人權發展的重大進步;今天我們所 : 做出的改變,也將成為明日的「新傳統」。有愛的地方就可以有家,我們不應該再以亞洲 : 沒有先例為由,無視於同志因為不能進入婚姻制度所遭受到的歧視。 ^^^^^^^^^^^^^^^^^^^^^^^^^^^^^^^^^^^^^^^^^^^ 1. 同性戀就同性戀 幹麼叫同志? 自己都不敢正名 2. 法律沒有區分xx戀 同性戀無法進入婚姻從何而來? : : : 同志友善好同學,一起加入同學陣 : : 婚姻是建立在「相愛」的基礎上,無論人們的性別、性取向為何,婚姻權應當受到法律平 法律上的婚姻是國家鼓勵與保障生育的手段 婚姻不是立法的目的 法律也不管相愛 更不管性傾向 習俗上的婚姻也是為生育下一代而有 從來無關戀愛 : 等而完全的保障,不應受到國家在法律上的歧視。「同學陣」邀請支持同性婚姻的學生與 法律准許同性婚姻 那其他種婚姻呢? 其他種婚姻都因為歧視而不該存在? : 大眾一同勇敢表態支持,無論異同,給予同志族群力量、也給予支持同志人權的人們力量 : !在這個臺灣人權躍進的關鍵時刻,我們不能缺席! : : : 臺灣因多元文化而美麗,然而,異性戀之外的多元性別族群卻已經被阻絕於法律保障之外 : 好久好久了;他們可能是我們的同學、我們的同事、甚至是我們的親人。我們什麼時候, : 才能夠公平地對待他們?善良的臺灣人民自臺灣民主化以來,不停地努力消弭歧視,努力 : 讓臺灣成為多元族群都適宜生活的美好國家,而公民社會對於公共議題的理性思辨更是我 : 們應該為下一代所累積的民主資產。我們要求法律給予同志選擇婚姻的權利保障,也樂見 : 社會對於同性婚姻的理性討論。期許在不遠的將來,臺灣每對相愛的戀人,不分異性戀、 : 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都能理直氣壯、光明正大地活在一個沒有歧視、沒有恐懼的 : 社會,享有應得的祝福。 : ==== 串連共同主辦 ==== : 學生自治組織:成功大學學生會、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聯合大學學生會、淡江大學學生 : 會、臺灣大學學生會、清華大學學生會、中山大學學生會、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政治大 : 學學生會、中正大學學生會、長庚大學學生會(陸續增加中) : 學生社團:成功大學零貳社、成功大學 TO.拉酷社、清華大學性別研究社、中山大學放 : 狗社、臺灣大學女性研究社、臺灣師範大學性壇社、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同鬩社、臺灣大學 : 男同性戀社、衛客、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臺灣大學大陸社 、實踐大學伊果性別研究社 : 、中興大學黑森林社、中興大學性別文化研究社、文藻外語大學破蛋社籌備小組、東華大 : 學同伴社、臺灣大學Sino啟鳴社、臺北大學翻牆社、中山大學性別友善社、捍衛苗栗青年 : 聯盟、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海洋大學新聞社、屏東教育大學落山風社籌備小組、高中生制 : 服聯盟、南華大學彩虹平道、清華大學基進筆記、銘傳大學優客社、中正大學牧夫們、輔 : 仁大學黑水溝社、成功大學原住民文化交流社、行南文化協會、臺灣大學大學新聞社、高 : 師學潮(陸續增加中) : --- : 力挺同性婚姻學生聯合陣線粉絲專頁 : https://www.facebook.com/StudentUnionForMarriageEquality?hc_location=timeline 法律上的的婚姻制度對結婚的規範 都是違反平等權的法條 加入同性婚姻只是加劇的不平等的現象 何來平等之說? 現行婚姻制度之所以能夠逃過多次違憲審查 大法官們唯一的理由 就是基於人皆一父一母所建立之一夫一妻制與其所建立的家庭對生育的幫助 如果這些同性婚姻法案通過 那婚姻制度要如何通過平等權的檢驗? 難道是因為有性交的情誼比較偉大叫做愛? 還是異性戀有同性戀也要有? 這些說法都難以成立 同性戀支持者提不出正當理由 只會罵你歧視 讓我們來看看法案通過後 如何「毀家滅婚」 1.我希望可以和五個人結婚 法定婚姻必須兩人 是否違憲? 大法官解釋: 兩人戀愛沒有比較高級 違反平等權 違憲 2.我想和我同性近親結婚 法定不可與近親結婚 是否違憲? 大法官解釋: 同性結婚又不會生 不必考慮遺傳疾病 違憲 3. 我想和我異性近親結婚 法定不可與近親結婚 是否違憲? 大法官解釋:基於平等權 如果同性婚姻可以 異性婚姻當然也可以 違憲 4. 我想和嬰兒結婚 法定不可與xx歲以下的人結婚 是否違憲? 大法官解釋: 只要是愛都可以 違反平等權 違憲 5. 我想一個人自己結婚 法定婚姻必須兩人 是否違憲? 大法官解釋: 婚姻制度存在違反平等權 違憲 6. 我想要與人性交 通姦罪與相姦罪是否違憲? 大法官解釋: 婚姻關係無理由國家力量介入保護 違反自由權 違憲 7. 我想要重婚卻不行 法律是否違憲? 大法官解釋: 婚姻自由權由憲法保障 違憲 8. 法定親屬與家庭之義 是否違憲? 大法官解釋: 只要有愛就是親屬 愛是人的自由 違反自由權 違憲 就此 家毀 婚滅 生育是人類不可逃避的重要目的 法律的存在是為保障重要目的而存 現行保障生育的制度 叫做婚姻 自古以來皆是如此 保障戀愛 保障性交 從來就不是法律的目的 基於憲法之基本權與平等權 我們一定要嚴拒性交與戀愛無故入法 基於生育之重要目的 我們要認清 生育 與 戀愛性交 不可混為一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8.238.238 ※ 編輯: wilson1000 來自: 111.248.238.238 (12/02 23:54)
strike5566:丞相 12/02 23:53
Cosmology: 起風了 12/02 23:53
jujustine83: CD中 拔草 12/02 23:55
CassSunstein: 其實你有你的推論過程 不錯~不過你最好先闡明因為你 12/02 23:55
CassSunstein:在價值認定的前提已經跟同志不同 所以推出另外的論證 12/02 23:56
joyceh:不是性癖好是愛 同性戀跟同志不盡相同 滑坡推論零分 12/03 00:01
請定義同性戀與同志
joyceh:你對歧視的定義很奇怪 婚姻不是在保障生育 12/03 00:02
lefthander:對不起 12/03 00:02
wearytolove:保障生育跟婚姻的關係....我笑了 12/03 00:07
這就是你能說的?
RRWANN:全篇謬論 ,只能噓了 12/03 00:09
※ 編輯: wilson1000 來自: 111.248.238.238 (12/03 00:10)
musashi1006:跟Demolisher的IP有些相像? 12/03 00:09
Drizzling:我尊重基督教 但我反對部分異端成立教會破壞千年傳統 12/03 00:09
yuuirain:結婚跟要不要生小孩是兩回事 少在那邊跳針了 12/03 00:10
法律把槍械視為武器管制 即使槍械未必要用作於武器 ※ 編輯: wilson1000 來自: 111.248.238.238 (12/03 00:13)
roccqqck:所以不孕症不能結婚? 12/03 00:16
roccqqck:看IP就知道是跳針王Demolisher 12/03 00:17
1. 國家沒有權力檢查不孕症 2. 不孕症無法證明不能治癒不能生 即使不能治癒不能生 法律也不當去證明 ※ 編輯: wilson1000 來自: 111.248.238.238 (12/03 00:19)
shuoshuo:無限上綱 12/03 00:17
roccqqck:跟水桶一年的跳針王認真就輸了XD 12/03 00:18
nahsnib:"習俗上的婚姻"這句話還真讓我嚇了一大跳,先請問一下您指 12/03 00:19
Drizzling:有人會想像家庭可以如何幸福 有人擅長想像可以如何淫亂 12/03 00:19
nahsnib:的習俗是中國傳統婚姻那種三妻四妾嗎? 12/03 00:19
三妻四妾也和戀愛無關
s94446:幫你噓 你應該用"小孩被同志領養後"等議題去吵 12/03 00:19
法律上小孩只可能被「人」領養 你的議題法律上不存在 ※ 編輯: wilson1000 來自: 111.248.238.238 (12/03 00:24)
nahsnib:換言之,閣下認為傳統後宮成群的婚姻比基於戀愛的婚姻更加 12/03 00:23
nahsnib:具有正當性,因為婚姻的目的就是為了傳宗接代? 12/03 00:23
就法律而言沒錯 戀愛在法律裡不存在 在傳統文化裡也不存在 ※ 編輯: wilson1000 來自: 111.248.238.238 (12/03 00:26)
nahsnib:不只戀愛在傳統文化中存在,同性戀也存在 12/03 00:28
1. 戀愛是西洋文化 2. 同性擬似性交行為傳統視之為癖好 有謂 斷袖之癖 龍陽之好
Drizzling:恢復明清的契兄弟制度!!!!! 12/03 00:31
just1love:原來是Demolisher! 來噓一下 12/03 00:36
※ 編輯: wilson1000 來自: 111.248.238.238 (12/03 00:39)
roccqqck: 12/03 00:42
Buchladen: 12/03 00:42
apoka:贊!反對者水準之高,令人欣賞! 12/03 00:49
jjkk:基督徒........ 12/03 00:50
apoka:希望反方多一點像原PO這種人才,提高反方戰力! 12/03 00:52
trueego: 12/03 01:02
boo19900520:... 12/03 01:02
bobru525: 12/03 01:07
BambooIL:被桶換ID繼續引戰能永桶嗎 12/03 01:08
allpass5566:扁不圖破盲點惹 12/03 01:14
Ryushuier:推 基督徒 神聖無潔 科科 12/03 01:23
※ Deleted by: IAmAwesome (140.112.218.166) 12/03/2013 01:27:28 ※ BadPost Reason: 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