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ttlesung:懷生社表示: 03/31 15:04
→ mickeyjan: 判太輕了 03/31 15:05
推 lwsun: 我要判十次! 03/31 15:29
推 wlsherica:說會上訴,上訴之後該不會減半吧= = 03/31 17:34
推 kopuck:希望不要發生樓上說的 03/31 17:41
推 macfan:該判 03/31 18:06
推 btsd:對動物殘忍的人也會對人殘忍 03/31 18:17
推 andyjy12:大里車站事故殺4人,才判一年八個月。 還是殺人別殺貓 03/31 18:23
推 e2167471:對這件事來說我覺得一年半真的非常重...雖然沒有甚麼例子 03/31 18:30
→ e2167471:可以比較 不過大學生的一年半... 03/31 18:30
→ e2167471:雖說這樣 但看到毫無悔意 又覺得滿活該的 03/31 18:31
推 radishare:一個過失一個故意可以這樣拿來比?除非他是過失殺貓 03/31 19:19
推 andyjy12:那就好玩了,也就是貓命跟人命是等價的? 03/31 19:42
推 andyjy12:我想我上面舉的例子不太好。但去看大里車站事故,他把 03/31 20:10
→ andyjy12:所有能犯的錯誤全犯了,我不認為那只是普通的過失 03/31 20:10
→ andyjy12:你能接受一個人把煞車拔了,在馬路上不看號誌亂飆 03/31 20:11
→ andyjy12:這種過失20個月。 03/31 20:12
推 radishare:根據前面節錄,雖然生命的價值對人纇而言可能不是等價 03/31 20:16
→ radishare:但是惡性是在於他不尊重生命的行為 03/31 20:17
→ radishare:並不全然應以結果來論罪性 03/31 20:19
推 radishare:要前提一致類比的話應是故意殺人&故意殺貓比較才有意義 03/31 20:22
→ radishare:而故意殺人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3/31 20:23
→ radishare:顯然輕重不同。 03/31 20:24
→ radishare:你以為大里車站事故不是普通的事故但法官這樣判必有他的 03/31 20:24
→ radishare:理由。還是說你掌握的資訊跟判斷比法官還準確能下定論? 03/31 20:25
推 andyjy12:大里車站我是就一般能看到的資訊做為判斷;以法官做為 03/31 20:27
→ andyjy12:標準,這似乎有點倒果為因,我們現在討論的的應該是法官 03/31 20:27
→ andyjy12:判得對不對,自然的無法用法官的結論做為標準. 03/31 20:28
推 andyjy12:不然從另一點來看 業務過失致死最高5年->判20月 03/31 20:34
→ andyjy12:動物保護法最高1年->判一年半 03/31 20:35
→ andyjy12:相對強度1/3 vs 1.5 03/31 20:35
→ l11ll15566:重判一年半!! 03/31 21:34
推 radishare:照樓樓上的論點又要多扯到數罪併罰問題 03/31 21:40
→ radishare:前者只有一行為觸犯數法益取一重論處 03/31 21:42
推 andyjy12:一次行為造成多人死亡,法理上是一罪? 但就算這樣說 03/31 21:42
→ radishare:後者數行為侵犯數法益是數罪併罰 03/31 21:42
→ radishare:你單以倍率來看想要表示什麼? 03/31 21:43
→ andyjy12:12的月:7個月 vs 60個月:20 03/31 21:43
→ andyjy12:用來表示對於這個罪名而言,判的重或是輕。 03/31 21:44
推 radishare:那麼你的看法就有問題了,加害人是以虐殺7隻貓數罪論刑 03/31 21:49
→ radishare:單一罰責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1隻貓判3個月 03/31 21:50
→ radishare:數罪併罰執行刑1年6個月,12:3 vs60:20 判太輕勒 03/31 21:51
推 andyjy12:我看到的新聞是判3隻貓部份,另外有5隻貓是另一案 03/31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