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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molisher (發石車)》之銘言: : 在下有些想法 : 1. 這樣的行為對人並無造成心理之外實質之損害 : 本來就不是絕對需要用法律制裁 : 法律上此類案件也是告訴乃論 : 校方主動介入調查已經是比法律還嚴苛的處理了 按中華民國法律性 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1. 他法:射精在女同學的保溫瓶,而射精之行為有關性與性別 2. 該行為使女同學感受到畏怖、冒犯之情境 3. 該行為不當影響女同學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不能喝瓶中之飲品) 按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 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 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 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 事人。 4. 女同學有向學校提出申訴,全案進入調查中 以上四個條件已經構成,假如真有此事,絕對需要法律制裁 :   : 2. 女生穿著曝露,我們並沒有權力指責他錯, :   同時這個社會也沒有義務沒有能力去保護他不受騷擾。 :   穿著暴露確實很可能是引發自身危機的原因,為什麼不能講要迴避? :   要教官道歉的理由是什麼? 目前的確沒有法律說:要在穿著暴露的女性被騷擾前派員保護 不過你也說了,我們並沒有權力指責他錯,最多建議 但該教官對該女性同學有所譏諷,稱其有穿著過份暴露之嫌 :    :    : 3. 有太多更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這件事真的只是騷擾而已, :   多個「性」變成性騷擾也不值得特別關切。 :   真希望那個瓶子不是那個女同學的而是某個人的 然後我們也不會特別關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93 ※ 編輯: deathlove 來自: 140.112.4.93 (12/10 09:14)
windstandy:公布姓名系級吧!!!! 12/10 09:22
leo770319:你確定教官真的有譏諷嗎? 前面幾篇都是"據他人表示"吧? 12/10 09:43
whaleho:其實性騷擾防治法的效果好像只是罰錢而已 12/10 09:57
whaleho:而且處罰的機關是地方政府 這樣也不用找檢察官了 12/10 10:01
thegod13:問題是有沒有紀錄關於教官的回應啊 現在連說什麼都不知 12/10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