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務會議 師生為紹興居民發聲 【聯合晚報╱記者王彩鸝/台北報導】
2012.01.07 02:07 pm
「台大追求卓越大學,也要有社會責任!」台大學生會會長鄭明哲今天在台大校務會議提
案,要求校方暫緩對紹興南街住戶的民事訴訟,並規畫現住戶就地安置方案。該提案引發
熱烈討論,台大校長李嗣涔裁示,必須依法處理維護台大權利,將籌組專案委員會積極協
商照顧弱勢的解決方案。
鄭明哲的提案獲得多位台大學生和教授連署,他表示,學校未和住戶協商前,就要求居民
拆屋還地並直接提訴訟,還對每戶索賠70到100萬元。他提案要求校方在一個月內,停止
與紹興南街社區居民的民事訴訟。
紹興社區位於北市紹興南街、信義路交叉口,土地面積約3792坪,屬舊有違建,目前住戶
有136戶,設籍居民約450位,多是跟隨政府遷台的軍公教人員與城鄉移民。高齡88歲的老
住戶張忠良,曾在徐蚌會戰中擔任機關槍手,他坐著輪椅,身穿「馬總統救命」的標語到
場抗議。
台大收回紹興社區土地後將規畫醫學院的研究與教學大樓,醫學院長楊泮池指出,94年起
陸續有三家建商收購35戶,規畫蓋28層豪宅,將使台大喪失約1600坪土地,該區地價一坪
700 萬以上,開發價值估計達幾百億。
據指出,台大校方也想安置居民,但礙於經費和法令,只能透過訴訟要求居民搬遷,台大
已和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政府協調,希望修改都更相關法令,拿到容積獎勵後,規畫一
塊區域安置居民。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6830795.shtml#ixzz1ilXWLn46
相關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
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
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
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
,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
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
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
,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
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
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
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
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
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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