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sIrae (Oh! Typhoon)
看板NTU
標題Re: [心情] 說好的言論自由呢
時間Wed Aug 17 21:04:31 2011
摘要在最後一行,請end
因為原文已被刪除,所以無法知道被刪的文章內容,不過應該可以知道
是因為「未附上資料以外的原因」的妨礙看板使用事由而被刪除。
既然大家講依法行政,那麼就一步一步來檢驗怎個依法行政。
首先,這是版主所為的處分。如果你要把他當行政處分,那麼這個處分
就必須要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而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看起來很像繞口令,所以我們一個一個看:
1. 版主以行政機關名義為之嗎?
版主是依照批踢踢的站規行使職權,並不在中華民國的行政機關當中,
基本上只能算是一個私人團體當中執行團體內部紀律的人。
小七的店長跟店員講不要在客人來的時候講「全家就是你家」是行政
機關沒有依法下行政處分嗎?
這個世界上到處都有規範以及內部規則,如果每個都玩行政法那一套
社會生活早就動彈不得了。因此,也只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才必須
通過行政程序法的檢驗。
2. 依照版規刪文是就公法上事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嗎?
版主依照站規、版規管理版面,本來就不用受到行政程序法規制,而
且行政程序法也沒有明文規定說要運用到其他生活層面,完完全全就
是公法上的行政程序。
那民法上版主可以這樣管版嗎?版友你上站時看個站規,上版時看個
版規有很困難嗎?而且這些法規哪裡違反民法了?版主有趁人輕率無
知無經驗騙財騙色嗎?版主有虛偽意思表示嗎?版主有詐欺脅迫嗎?
人家就只是乖乖照版規,針對有人違規第二次予以刪文而已。
那刑法呢?版主管理版面並不是執行檢察官或法官的職能,違反版規
的懲處並不是刑事責任的非難,到底要怎樣適用刑法上原理原則?
這只不過是「看版內部」之個人言論違反版規而已,根本不是行政行
為,連行政罰都不是,怎麼會有人用檢察官跟法官的標準要求?
3. 這當然是針對具體事件的單方行為...
4. 僅僅依據品格證據開罰?
首先看一下裁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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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F_BYiy (NTU) [ptt.cc] Re: [新聞] 二類組10大 台大7個
〔另外規定〕
(2) 板規未盡事宜,而其行為明顯有妨礙看板使用之情事者,
板主應發文警告,警告後情況未改善則得依情節輕重處分。
煩請kittyear宣稱之平均年薪等相關資料提供可供查詢之資料來源,
否則視為妨礙看板使用,再有類似情形發生則水桶一週
kittyear 警告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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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後情況未改善則得依情節輕重處分
1) kittyear之前開波文行為(
#1EF_BYiy ) 的評價是「並無提供可供
查詢資料來源而被視為妨礙看板使用」,也因此,這個警告是就
未提供資料來源而被「認定為妨礙看板使用」
2) 也因此,所謂的「類似情形」是針對如果有再次「妨礙看板使用」
而為之,並非僅限於發出未經查證之資料。
3) 復觀該版規目的,所要規制的是「明顯妨礙看板使用之情事」,至
於什麼是妨礙看板使用,因為承前所述版主執法是屬管理內部事項,
於此應該要承認此為版主裁量之範圍。
4) 由此觀之,版主第二次之刪文行為為裁量內運用,並非把前處罰當
作品格證據而為之,而根本就是在前裁處行為時即已聲明「下次妨
礙看板使用」的類似情形則水桶一週。
==> 前違規行為(妨礙看板使用): 警告 + 禁止再犯妨礙行為
==> 後違規行為(妨礙看板使用): 刪文
兩件事都是妨礙看板使用,哪裡有不同的妨礙使用就不是妨礙使用?
5. 裁量內容是否有所濫用?
人家都說違反版規可以罰到水桶,現在只有刪文而已,而且不是同樣
事件再犯,而是妨礙看板使用就可以加重處罰,哪理濫用裁量?
6. 大決: 我的言論自由被侵犯了
恩... 所以我可以在當全家店員的時候說「歡迎光臨7-11~」?
對不起,這是個爛例子
首先,你一進來這個地方就必須要遵守版規,也就是發文的格式內容要
注意。就像你不能在NTU版上啾團去北極看極光或者是團購化妝品。
更重要的是,範圍不合版面討論方向可以去別的版,大不了去黑特罵一
罵,批批踢並沒有限制你發表言論,而是希望你尊重每一個看板不同的
功能好好運用,給大家一個方便。
再者,被裁處之後就應該要知道不應該再波妨礙看板使用的文章,再波
而被處罰也是自己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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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對看板有問題請去版務版申訴
2.
你這個問題不是行政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的問題,版主也沒有違反民法
3.
發文的形式以及分類並不是對於言論內容的管制,你想發心得文可以去黑特發。
4.
因為版主有管版的裁量權,所以針對無關版面討論主旨(台大相關)的文章,版主
對之當然有依據站規版規處置該文章的權利。
所以版主如果說:「同學,這裡不是討論法律問題的地方,所以我必須刪文」
那就給他刪啊!
大不了去版務版投訴或者是去法律相關看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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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60.142
※ 編輯: DiesIrae 來自: 118.168.60.142 (08/17 21:05)
推 s864372002:頗有殺雞用牛刀之感...... 08/17 21:10
推 AmamiHaruka:麻煩這系列的請到法律版或其他地方討論好嗎? 這裡是 08/17 21:31
→ F100:這個要扯法律我看是扯不玩了 08/17 21:32
→ agende:對於這種人,認真就輸了... 我要珍惜我的光陰看微積分~ 08/17 21:41
→ staff23:你為什麼要說這麼清楚呢? 他要是想不開不跳腳跑去 08/17 21:45
→ staff23:跳__怎麼辦 08/17 21:46
推 eddisontw:看那麼多篇 就這篇真的有理 給個推 08/17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