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malma111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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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校園] 昨天中午在法圖 真的很火 =.=+
時間Wed Jan 17 19:53:41 2007
※ 引述《Liujesus (...)》之銘言:
: ※ 引述《yoorange (觀自在菩薩)》之銘言:
: 首先,兩位國企所同學,在你們冀求他人也同等尊重你們之前,你們必須也同等尊重
: 他人使用之權利。也許兩位同學一直以該法圖有公告不得佔位或離位超過三十分鐘之規定
: 廣泛指責兩位法律同學之不是,甚至有些版友也提出他們的見解,然而最根本來說,兩位
: 國企系同學與部份版友對規範或規定本身有所誤解。
: 法圖公告''並為免於同學佔位子造成糾紛,此段時間內,同學離座時,請自動以便條
: 紙在上註明離開時間置於桌上,離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逾時者則無權再使用該座位。
: 不註明離開時間者,亦無權再使用該座位'',我並無法了解,在規範邏輯上這樣的規定有
: 何意義,首先,選取了一個相當不明確之構成要件作為發動之條件,至於如何證明? 由誰
: 證明? 甚至是,如何對事實加以認定,皆有問題。再者,無權使用該座位,也並不代表除
: 了法圖以外之人員可以執行此項規定外,其他同學可以自力救濟將人趕走。
: 也許法圖是行政機關,制定該規定時對於如何進行規範之設計一無所知,以致於設計
: 出令人啼笑皆非之本項規定。這樣子的規定,頂多只能稱為道德勸說或注意性規定,我完
: 全無法從規範邏輯之設計上,看出有任何效力發生之基礎或條件。
: 佔位本身是如何之行為,容或價值判斷決定之,在不同觀點之折衝下,頂多只能從中
: 性無色彩之角度加以理解。除非法圖本身能夠提出有效力的、有執行可能性的、甚至是有
: 實質拘束力的規定,我都不認為,除了提醒我們在位置使用上注意禮讓之倫理外,這些規
: 定有何效果。
: 至於jornage同學,你應該好好多多訓練法律思維,由你的論述中,我無法看出,甚
: 至無法了解你對法律學有最基本或最初步之認識。如果你未表明身分,我會以為你是外系
: 同學或剛進法律系之小大一同學。
: 如果對於【現象】本身社群已形成一定之共識或一定之問題意識,行政者或管理者有
: 義務對於該共識加以規範化或制度化,今天問題出在,法圖行政單位本身應深切檢討,而
: 非將紛爭風險留給受服務者或使用者加以處理。
: 不過無論如何,兩位國企系同學,你們自力救濟將他人之物移置之行為,本來就是不
: 被容許的,我也希望你們兩位在理直氣壯指摘他人之同時,除了你們對於規範本身認知並
: 無任何期待可能性以外,當他人已形成使用習慣後,你們的移置行為,非常不尊重已經對
: 於該座位有所使用之同學。
我想這位同學應該也不是法律系的了.留這樣的文章又沒表明身分.如果我誤解請原諒
移開桌上的物品並不是同學自力趕走不守公告的人.因為圖書館的桌子並不開放"純粹"
置放私人物品.也因此.放桌上的物品佔用到公共場所的空間了.移開並無不是.就算不坐位
置單純的舉手之勞把它丟掉.應該也無不可.更沒有犯法
講解一堆現象行為.代表有唸過書.但不代表有學到法律精神.看在你是外系.我也不計
較了.所有的公共空間.都不能用私人允許霸占.因此那視為亂丟垃圾並無不對
我們沒必要以佔位的角度來爭辯.因為沒有佔位子這回事.那只是為亂丟垃圾找的藉口
當大家都習慣亂丟垃圾的時候.並不代表亂丟垃圾對.只是表示了一件事.表示沒人在收拾
垃圾.但非管理員不能撿?這就怪了.要是我要去念書.位置上沒人使用.只留了一坨垃圾
我當然可以順手把他收拾一下啊.當然我有必要分類.但不在這討論
不想自己的東西被人當作垃圾丟棄.就應該要妥善保管.不要亂丟在不是規劃用來擺放
私人物品的地方.這才是要改善的.收拾垃圾是沒有錯的!還有.如果真的要丟垃圾.也麻煩
丟在指定放垃圾的地方.這樣亂丟會造成其他人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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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40.159
→ swgun:"垃圾說"的人氣好像......... 01/17 20:04
推 george31708:我覺得說的沒錯ㄚ 01/17 20:05
推 rescueme:"垃圾說"加一票 01/17 20:11
推 CHTM:說的挺好 要別人尊重還是自己先自重吧 01/17 20:24
推 Liujesus:看來這位同學對於法律學連基本的認識都沒有 以你的法律 01/17 21:07
→ Liujesus:邏輯與方法 我實在連理都懶的理你 請眾版友 無論有無辦法 01/17 21:08
→ Liujesus:了解我文中的名詞 都必須把他詳細精讀完再作評論 裡面寫 01/17 21:09
→ Liujesus:的非常詳細 純粹由行政法觀點與公物警察權觀點出發 只是 01/17 21:09
→ Liujesus:怕外系同學看不懂 用相當淺顯的文字寫出而已 01/17 21:10
→ Liujesus:如果你並非對法律學有所專業 包括一些正在學習中的同學 01/17 21:11
→ Liujesus:也如果你並非相當了解文中之各種概念 請勿作出評論 01/17 21:11
推 lmalma111:樓上如果並非相當了解文中之各種概念.請勿評論! 01/17 21:26
→ lmalma111:請先了解行政法及公物警察權的背景再引用! 01/17 21:27
→ yoorange:那我可不可以先聽聽樓上您的講法阿 01/17 21:28
→ lmalma111:講完了! 01/17 21:38
推 B7228:講得一嘴好法律就等於掌握了真理嗎? 01/18 03:21
推 iamhoward:我覺得大家都在賣弄剛學不久的東西,問題有那麼難嗎= = 01/18 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