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證:
#1F3N-SqP (NTU)
#1GYZTZnO (NTU)
#1Gx4ysLs (NTU)
將移至精華區 z>19>7>3>84
根據pulonggong君之私信解釋
他說自己已經畢業現在並非學生
而#1GYZTZnO (NTU) 這篇是因為他之前為廣告創業時
曾經用文中之方式寄信 故看到此文感到很道歉
所以借標題道歉 並說明沒無盜用個資之情況 自己並非為國企系之當事者
而關於 #1F3N-SqP (NTU) 這篇 他並沒有解釋
判決:
因冒用他人身分除了有鬧板之嫌之外
明顯有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嫌
故板務認為
板友在自稱自己現實身分時
不應有冒用他人身分之行為
若有冒用身分之情況應做嚴格處置
在#1GYZTZnO (NTU)一文看來
pulonggong雖沒有自稱自己為國企系當事者
但亦沒有說明自己非國企系當事者
從文裡明顯會誤導大眾認為是自稱為國企系當事者
有冒用身分之嫌
但此文發文時間為板務上任之前
故決議做警告處置
#1F3N-SqP (NTU)這篇pulonggong君並無說明
目前採保留態度
在#1Gx4ysLs (NTU) 這篇
pulonggong君最後在下面推文改口說之後確認其女友並非偷傘嫌疑者
因板務無權探究其交友隱私
故無法確定其真偽
在沒有其他證據之下 選擇先相信此文之說法
但此後為避免有人先說當事者為自己之關係人
最後以弄錯之類說詞來規避其責任
故在此公告
以後若無正當理由或並非緊急情況之時
請先確定當事者為自己之關係人再做PO文
若有 先自稱當事者為自己之關係人(用疑似等說法亦同)
最後再用弄錯等不正當理由來否認 等情況
將以鬧板文做處置
最後警告pulonggong君
若下次再有冒用身分或其他違反板規之情況
將依嚴重性處以一個月以上 最高永久水桶,且文章劣退之處分
請pulonggong君發文時能夠注意
也請其他板友勿做冒用他人身分之行為
否則亦會從嚴以劣退來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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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3.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