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7.17 中國時報
我GDP估算 已涵蓋地下經濟
周慧如/台北報導
主計處官員表示,地下經濟涵蓋範圍極廣,難以估算產值,但是就經
濟統計的理論來看,國內生產毛額(GDP)的估算已將地下經濟包括在
內,換句話說,地下經濟的盛衰與否,對經濟成長的影響有限。但在不景
氣時代,「地下經濟」活動確有吸納失業人口的效果。
依主計處的定義,所謂的地下經濟,包括第一,為法所禁止,例如逃
漏稅、走私、盜採砂石、私宰、地下金融;第二,不報稅,例如家庭式的
小型生產、攤販、短期補習及色情行業;第三,低報稅,包括營利事業所
得的低報及專業人士執行業務時,低報所得。
由於地下經濟範圍廣,項目多,難以統計產值,主計處僅由五年一次
的攤販人數統計,可推知全國約有四十萬人從事攤販,一年的營業額約四
千億元。《卓越雜誌》曾在十一年前估計,當時,台灣的房市、股市尚處
在泡沫經濟的後段,台灣的八大特種行業市場規模約二兆元,相關從事人
員達七十萬,堪稱全台第一大服務業。
主計處官員表示,在經濟統計上,並沒有「地上與地下」的問題,只
有供給與需求。GDP的統計既已將地下經濟產值估入,目前也沒有必要
另行製作一份地下經濟白皮書。官員表示,部份交易行動或許不為法律或
社會風俗允許,交易的商品可能來自合法製造,買方用以購買地下經濟的
費用也來自合法行為,而賣方所得也用於日常消費,因此若要討論地下經
濟的產值來看,其實已包括在GDP各項統計之內。
官員舉例表示,主計處進行家庭支出調查時,只會詢問一年交通支出
有多少,而不會區別是搭乘國光號,或是野雞車?但是地下經濟確存有公
平與否的問題。例如,攤販交易屬於消費行為,民眾到攤販消費,自然就
會排擠其他場所。例如攤子擺在百貨公司門前,既省店租,又不必繳稅,
售價比百貨公司便宜,就可能搶走百貨公司的客人。但是就整體內需市場
而言,攤販也是消費活動的一環。去年我國經濟出現有史以來的負成長,
地下經濟規模相形也會縮小。
官員表示,在社會正義原則下,政府應否對攤販加徵課稅的問題已討
論經年。但是目前政府對登記有案的攤販管理,僅能做到在集中市場內收
取執照稅和攤位租金,只能算是一種規費,如果是流動攤販,就一點辦法
也沒有,而攤販的交易沒有紀錄,是難以課稅的原因。未來如果台灣的攤
販發展到刷卡付費,就有可能由銀行的支付紀錄,追蹤攤販繳稅,澳洲就
是採行此種方式。
政府有沒有必要打擊地下經濟?主計處官員表示,地下經濟,例如走
私,觸及刑法,逃漏稅抵觸稅法,自然不可取,觸法者需自負法律責任。
但是地下經濟活動,例如攤販,在不景氣時代吸納失業人口,也具有某種
程度安定社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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