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08 中國時報
經部:公司不得限制員工轉讓股權
林文義/台北報導
經濟部最近指出,公司發給員工的股票除了因辦理現金增資,提出
一○%的部分供員工認股的部分,可以限制員工在兩年內不得轉讓外,
其餘包括員工分紅配股、員工庫藏股、員工認股選擇權等員工取得的股
票,公司均不可限制員工轉讓,否則即違反公司法股票須自由流通的規定。
依照經濟部這項規定,則目前各公司有關對員工分紅配股、員工庫
藏股、員工認股選擇取得股票的限制轉讓規定,均已違反公司法。
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巫鑫表示,所謂股票須自由流通的規定,是公司
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中,有關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
的規定。因此,依照經濟部這項最新的解釋,往後各公司對員工取得股
份限制轉讓的範圍,已被大幅縮小。
巫鑫表示,依照目前的法令規定,員工可以向公司取得股票的途逕
分別有四種,一、依據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從盈餘分配給員工,
即通稱的員工分紅認股。二、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辦
理現金增資時,須保留一○%供員工認股。三、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
條之一規定,公司將買回的庫藏股轉讓納員工,即員工庫藏股。四、依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公司與員工簽訂認股選擇權,允許員
工購買公司一定股份。
對此,經濟部表示,前述四種員工可以取得的股票中,只有在公司
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中規定,屬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股,提出一○%供員
工認股的部分,得在兩年內限制員工不得轉讓,其餘的三種員工取得的
公司股權,且條文中明定公司法依照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取得的員工
認股選擇權,不適用這項限制員工轉讓的規定。
經濟部強調,至於員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取得的公司
股份(即員工庫藏股),或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取得的員工分
紅配股,在性質上非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的新股,自無適用公司法第二
百六十七條有關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限制員工轉讓持股的規定。
經濟部表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有關公司股份須自由轉讓
的原則,則除員工是因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取得的現金增資認股部分
,因法有明文公司可以限制員工轉讓股份外,公司自不得任意限制員工
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員工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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